山东高院.违法建筑不因执法部门未及时发现查处而产生信赖利益——陈雅琳诉莱山区政府等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1.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无法在拆除中单独保留其价值 被强拆建筑物因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予赔偿。对于构成案涉建筑物的砖石等建筑材料,已成为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拆除过程中无法单独保留其价值,一旦拆除就失去全部价值,当事人自行拆除与行政机关拆除并无实质区别,不存在因拆除方式不当等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况。且当事人并未提供案涉建筑物建筑材料可回收利用价值的直接证据。对于当事人主张的砖石等建筑材料损失,不应予以支持。 2.违法建筑不因执法部门未及时发现查处而产生信赖利益 所谓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是指私人因信赖行政主体的授益性行为、承诺或规则而产生或可产生的利益。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作出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涉及违法建筑案件中,执法部门未及时予以发现并查处,并不能因此而对违法建筑享有合理依赖利益。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 (2021)鲁行赔终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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