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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章建筑的法律研究

 无声一笑 2017-09-20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发展加速,因经济利益驱动、规划滞后、监管缺位和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违章建筑问题已经成为许多城市发展建设的严重制约和障碍。其不仅破坏城乡规划的实施,影响市容市貌,还侵害公共利益,侵蚀公共资源,甚至对城市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日渐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个痼疾。本文通过对违章建筑的内涵和外延的阐述,分析违章建筑查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地区)违章建筑查处的经验做法并提出些许对策建议,以期助益于违章建筑查处制度的完善。

一、违章建筑的界定

违章建筑涉及的范围较广泛,国家立法机关尚未对违章建筑进行明确、统一的界定,一般由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由于政府部门职能分工差异,国土、规划、交通、房管和城管等部门都有权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和查处,从而造成对违章建筑认定的内涵和外延存在认识不一致的现象,以至于实践中有“违法工程”、“违法建设”、“违法建筑”、“违章建筑”之说。上述称呼的区别在于,“违法工程”和“违法建设”是从行为过程描述其违法性,具有动态性;而“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是从行为结果描述其违法性,具有静态性。 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进行界定:

1、行为性质

从行为性质上来认定,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一是在性质上是违法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义务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处于违法状态。如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二是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许可。如未经土地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等审批或者许可。三是违章建筑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如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章建筑,应由规划部门来认定规划影响程度。

2、行为对象

对违章建筑行为对象的判断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对其概念的准确界定。在行为对象上,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其表述不同,导致违章建筑的内涵和外延存在差异,由此产生对违章建筑理解的诸多论争。

通过归纳,可以发现,我国法律法规中对违章建筑行为对象的表述都使用到了“建筑物”和“构筑物”两词,但在“其他设施”上却有不同的选择。究其原因在于,设施这一概念包含建筑物、构筑物。根据《辞海》中的释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三个概念互不重合,对于违章建筑的行为对象是否包含设施,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对于其行为对象,必定是与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紧密相连,且分离后不能发挥应有效用的设施,比如,管道、电缆等管线工程,太阳能接收器等固定设施。这些物在法律上有专门的法律术语,称之为“附着物”。因此,准确地说,违章建筑的行为对象应当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

3、行为事实

违章建筑从行为事实上来认定,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三种行为。

新建,是指违反土地、规划等法律规范,未经许可,擅自建设行为。如擅自占用农村耕地进行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行为等。改建,是指将原建筑部分拆除进行改造。如,破墙开店、居改非(将住宅进行相应改造成商业用房)、群租(将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等。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增加原有建筑的占地面积或者高度。如楼房加层、增加裙房等。

二、违章建筑的查处

1、违章建筑的查处程序和方式

违章建筑的查处程序一般为立案、调查取证、影响认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在查处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到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法正确、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凿;另一方面,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陈述、申辩权利,申请救济权利。其查处方式,主要有: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拆除、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收入、其他行政处理措施等。

2、违章建筑查处中存在的问题

(1)查处权责尚不明晰,部门协调配合乏力。

如前所述,针对违章建筑,国土、规划、交通、房管和城管等部门都有权依据部门职能进行查处。虽然,在国务院的推动下,各地在城市管理领域相继开展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但集中的主要是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等七个方面的全部或者部分权能,而违章建筑涉及多领域,多部门,还存在市、县(区)、街道和社区利益交叉或者政绩考量,导致在查处中往往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查处违章建筑是一综合性和专业性非常强的活动,加上我国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所谓“部门利益化”的问题,因此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调很有必要。 尤其是国土、规划、房管、公安和城管执法部门的分工和协调配合,但是,实践中协调配合乏力,有时反而造成查处违章建筑的内部阻力。

(2)查处方式单一,执法手段乏力。

纵观全国许多城市查处违章建筑,基本上采取“一刀切”模式,拆除为主。在执法实践中有一些违章建筑,在建设初始,是取得了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的,各项手续合法,但是在使用过程中进行了改、扩建;有些违章建筑由于某些特殊原因造成审批手续不全等。这些违章建筑并不影响城市规划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拆除上述违章建筑,一方面执法成本很高,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另一方面,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此外,作出拆除决定的违章建筑,有些也存在无法拆除的情形,替代办法欠缺。

针对在建的违章建筑行为,执法部门一般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合法手续。但是,执法实践中,当事人拒不配合、拒不停工现象屡见不鲜,往往日夜施工,连续加建。加之“软”、“硬”暴力行为,致使执法部门无法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导致违章建筑“长高”、“长胖”。

(3)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矛盾冲突事件时有发生。

对现代法治国家而言,其法治水平的高低,不仅取决于该国的社会文化背景、政治和经济发展程度等综合国力的影响,还直接关系到该国的法律环境状况。就查处违章建筑的执法环境而言,与现代法治国家尚有较大差距。同时机构体制、制度规范、法律意识、不当利益驱动等都是影响执法环境的重要因素。 由此还会引发暴力抗法与暴力执法冲突事件的发生。究其原因有诸多方面:社会保障不健全,社会矛盾激化;违章建筑行为人法制观念淡薄;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等等。

(4)管理执法体制不畅,监管缺位。

城市管理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执法仅是城市管理“审批、管理、监督、执法”诸多环节的其中一环,是事态控制理论中的事后控制。违章建筑查处实践中,市场供给、市场引导不足,审批、管理、监督、执法脱节,缺乏信息沟通,联席会议、审批备案等制度没有落实,管理执法体制上有待调整优化。监管缺位主要体现在相关执法管理部门不作为和乱作为。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导致了与部门有利则积极或者乱作为,与部门无利则消极或者不作为。

(5)其他问题

针对违章建筑的查处,还存在其他诸多问题:宣传教育的手段与形式不丰富,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拆违与拆迁经常交织在一起,拆违代替拆迁,产生矛盾与冲突;违章建筑行为人违法成本很低;查处周期较长;违章建筑查处的投入与管理不成比例,其城市管理队伍和执法队伍力量严重不足;拆除违章建筑涉及物权法的问题等等。

三、国外(地区)违章建筑查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和建议

1、国外(地区)经验

德国:在违章建筑管理体制上,德国属于联邦国家,其建筑法属于公共秩序管制之一环,而属于邦之立法权。为避免各邦之立法结果出现重大差异,一般系于立法之前召开部长联席会议,以建立模范版本,以为协调。建筑管理并且为邦之执行事项。经由邦建筑法以及主管部会所颁订之建筑施行命令,以及衔接到邦行政组织法,以决定主管机关。 各邦建筑法于小范围内授权地方自治团体制定地方性规范,并不得干预。在认定和处罚上,由建筑主管机关直接负责,查处方式为停止使用和强制拆除,并且对强制拆除有严格的限定。其要件有二,亦即程序与实质违法一方面,而另一方面则是无法以其他方式促使回复合法状态。就违章建筑之拆除,受到各邦行政执行法之拘束。此外,在拆除违章建筑执法中,还存在行政契约的方式。

新加坡:查处违章建筑法律体系健全,严管重罚,执法循序渐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执法“硬中有软”,重视宣传教育,促进公民参与。 各个社区随处可见“不准”、“禁止”、“不能”等告示牌,当你违反规定时,将会受到严厉的罚款,对于运用罚款手段还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则合并运用罚款和强制劳动手段,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新加坡开发控制和规划法》规定违法开发构成犯罪的可能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没有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批准的条件;二是违法开发行为发生后拒绝接受或者阻碍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违法行为将可能被处以罚金或者一定时期的监禁。因此,在新加坡的城市很难产生违章建筑,正是因为其严管重罚制度使得市民养成了遵纪守法的习惯。另外,新加坡政府很注重市民的住房和生活环境,其建屋发展局的目标就是使全国人民“居者有其屋”。按照“统一规划、自成体系、科学管理”的原则,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为87%的居民提供了属于自己的住房,这方面的原因也使新加坡城市居民没有必要冒着被罚款、被监禁的风险去乱搭乱建。

我国台湾地区:在查处违章建筑的法律体系建构方面比较健全,既有专门处理规范,又有一般行政法规范以及地方自治规范。对违章建筑有明确定义,依“建筑法”第25条第一项规定:“建筑物非经申请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之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最新修订的“违章建筑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之违章建筑,为建筑法适用地区内,依法应申请当地主管建筑机关之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方能建筑,而擅自建筑之建筑物。” 在违章建筑查处上,注意区别对待,区分旧有违章建筑与新建违章建筑;区分程序违建与实质违建。在拆除标准上,一般由地方作出明确规定,如台北市规定了“三大原则”与“25项标准”。此外,在拆迁中拆除违章建筑的补偿问题上作出一些有限规定等。

2、对我国大陆地区查处违章建筑的建议对策

(1)、明确查处权责,强化协调配合。

进一步明确国土、规划、交通、房管和城管等部门的查处权责,避免相互推诿。提升立法层级,制定统一的《违章建筑查处办法》,各地方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查处范围、原则、方式、依据,及相关巡查、监管、协调、保障制度等。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制度,违章建筑成因复杂,涉及多领域、多部门,查处违章建筑是一项综合性和专业性非常强的活动,单靠一家执法部门作用有限,举步维艰,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主管领导召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交流和探讨查处违章建筑过程中的重要经验,协调解决查处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

违章建筑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够,市民了解不深。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载体,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报道。让广大市民能够了解到违章建筑的危害性、违法性,提高守法意识。查处违章建筑,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至关重要。要通过媒体及时报道违章建筑的查处情况,广泛宣传查处后环境、交通等改善成果,树立一批配合查处、带头自拆的正面典型;及时曝光一批不听劝阻、严重破坏城乡规划的违章建筑案件,及时披露典型违章建筑案件的查处情况,让广大市民认识到违章建筑行为必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个人巨大损失;暴力抗法者必会受到法律严惩;同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面对负面新闻,及时澄清事件真相。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建立健全志愿者、市民巡访团等参与宣传、教育、制止和管理违章建筑。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公众参与,营造查处违章建筑的良好氛围。

(3)强化督察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制定查处违章建筑的总体目标,在界定相关部门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目标分解,实行属地管理,建立防治网络,严格目标考核和奖惩责任。利用现代科技,建立动态、长效的违章建筑监管制度和信息科技的监管平台;建立健全督察监管运行机制,建立规范高效、权责明确的违章建筑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查处违章建筑行为。对责任追究的主体主要包括:当地政府及其基层组织、执法部门及其人员、违章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报监单位等。从而使违章建筑从设计、规划、建设、管理到执法等环节一并处于监管状态,违法必受责任追究。

此外,建立违章建筑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大查处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加大投入,为查处违章建筑提供人、财、物保障等。

(作者单位: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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