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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了,对自建房:该如何认定?如何补偿?谁可拆?

 城里的傻瓜 2018-08-18

从法律意义上,自建房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概念。

在征地、拆迁中,自建房,常因被划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

那么,实际中,对自建房是否为违法建筑,应如何认定呢?又该如何补偿?谁可拆呢?

一、对自建房是否为违法建筑,应如何认定?

首先,并非所有的自建房,都是违法建筑。对其的认定,需综合判断,包括:建设时间、审批手续、适用法律等。

具体到拆迁中,若出现,自建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或违法建设的情况,应先确定房屋的建设时间。

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对于,自建行为发生在该法生效前的,因“新法不溯及既往”的通用原则,不得依据该法,确认未获得规划许可的自建房,为违章建筑或违法建设。

对违章建筑、违法建设的认定,不是凭拆迁方一句话而定:违章建筑,只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加以认定;《城乡规划法》实施后的违法建设,也仅能够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对于自建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违法建设,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城管等,均不得擅自认定。

同样的,对违章建筑、违法建设的处理权,仅归属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自建房,如何补偿?谁可拆?

实践中,对自建房的处理,要视其,对规划的影响程度:

(一)对虽影响规划,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自建房: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被拆迁人,在接受处罚后,采取了相关改正措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认定该房屋为合法建筑。

被拆迁人,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房屋产权登记,该房屋可按照合法建筑,给予拆迁补偿。

(二)对严重影响规划的自建房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或没收该违章建筑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主体,如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城管等,均不得擅自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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