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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谈婚姻

 f4956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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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与道德

作者:[英]伯特兰·罗素 著 / 汪文娟 译

当当
我将讨论的婚姻不涉及子女,仅仅是男女之间的一种关系。当然,婚姻不同于其他性关系,它是一种法律制度。在大多数社会中它也是一种宗教制度,但它在法律层面的意义是更基础的。法律制度体现在某种实践中,这种实践不仅存在于原始人中,也体现在猿和其他动物身上。动物们实践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婚姻,即雄性的合作参与对于抚养后代是必不可少的。动物的婚姻一般而言是一夫一妻制的。根据一些权威专家的观点,这种现象在类人猿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如果人们相信这些专家的观点,那似乎表明男性一旦结婚就不会受到其他异性的吸引,女性亦然。因此类人猿中即使没有宗教的约束也不会发生罪恶,因为本能足以产生美德。有证据表明在最低等的野人族群中也有类似情况存在,灌丛人据说严格地执行一夫一妻制。我知道塔斯马尼亚人(现在已经灭绝)对妻子也是坚贞不渝的。即使是在文明人当中,有时也可以感受到一夫一妻制本能的存在。考虑到习惯对于行为的影响,一夫一妻制对于本能的控制却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强大,这或许是令人吃惊的。但这却是人类精神特质的一个例子,人类精神特质是一种能够打破习俗和创造新行为方式的想象力,在它之中产生了邪恶和智慧。
 
首先打破原始社会一夫一妻制的可能是经济因素,无论这个因素是否对性行为产生任何影响,它都一定是灾难性的,因为它用一种奴役或是购买的关系取代了基于本能的关系。在早期的农业社会和牧区,妻子和孩子都是男人的财产,妻子们为他劳作,孩子们在5、6岁之后也开始成为田地里的劳力或照看牲畜的帮手。大部分有权势的男性都希望尽可能多地拥有妻子。女性大量剩余的情形通常不多见,所以一夫多妻制不大可能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它只是首领和富有男人的特权。众多的妻子和孩子成为男性有价值的财产,也将提升她们主人已经获得的特权地位。因此一个妻子的主要用途和一个可以获利的家畜相差无几,她在性方面的作用变得无足轻重。当文明达到这一程度时,离婚对于男性而言通常更加容易,即使离婚时他必须归还妻子的嫁妆,但总体而言妻子无法主动向丈夫提出离婚。
 
大多数半文明社会对待私通的态度是较为一致的。在文明程度低的社会私通有时是被容忍的。人们了解到,当萨摩亚群岛的男性要外出时,他们完全预料到妻子会通过自慰的方式来弥补丈夫不在身边的空虚。但如果文明程度稍高一些,女性的私通行为就会受到死亡或其他非常严厉的惩罚。在我小时候,曼戈·帕克对巨魔的描述是众所周知的,近几年我无比震惊地发现高雅的美国人间接地将巨魔视为刚果之神。巨魔实际上既不是神,也与刚果毫无关系,它只是上尼日尔(Upper Niger)男人杜撰出来的恶魔,用以恐吓有罪的女人。曼戈·帕克的描述清晰地表明了伏尔泰关于宗教起源的观点,现代人类学家却小心翼翼地想要压制这一观点,因为他们无法容忍野蛮人的行为受到理性卑劣的侵扰。一个男人如果与有夫之妇发生性关系当然是犯罪,但如果他与未婚女性发生性关系却不会招致非议,除非他的行为贬低了这位女性在婚姻市场上的价值。
 基督教的出现使这种观点发生了变化,婚姻中的宗教因素被大大地增强。对婚姻中错误行为的惩处主要不是基于财产,而是基于禁忌。与有夫之妇发生性行为依然被视为对其丈夫的冒犯,但任何婚姻之外的性行为则被视为对上帝的冒犯,在教会看来后者是更严重的问题。男性之前轻松享有的离婚权现在却不被允许,因为婚姻是神圣且终生的。
 
对人类的幸福而言,很难判断这种变化是得还是失。总体而言,最不开化的农民阶层中的已婚妇女的生活是最为艰难的。在大多数野蛮民族中25岁的女性已经是老年了,不可能指望她们到了那个年纪还保持一丝美丽的痕迹。对男性而言,“女人是家畜”这一观念无疑令他们感到十分愉悦,但对女性而言这意味着终其一生,除了辛苦的劳作和艰难的生活之外她们将一无所得。虽然基督教在某些方面使女性——尤其是上流社会的女性的境况更糟,但它至少在神学方面承认男女平等,拒绝将女性完全视为其丈夫的财产。虽然已婚女性无法离开丈夫另嫁他人,但她可以离开他选择一种宗教生活。总体而言,相较于基督教之前的时代,女性能较为容易地获得更好的生活。
 
环顾今日世界,当人们扪心自问“幸福或不幸婚姻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结果可能是得出某种奇怪的结论:文明程度越高,人就似乎越不可能在一个伴侣身上获得终生的幸福。那些对爱尔兰农民比较了解的人说,虽然直至近代这些农民的婚姻还是由父母决定,但他们的婚姻总体而言是快乐而纯洁的。总体而言,人与人之间的区别越少,婚姻就越容易。当男人与男人之间、女人与女人之间没有什么不同,就没有理由遗憾另娶或是另嫁了他人。有多方面品位、追求和兴趣的人很渴望找到志趣相投的伴侣,当他们发现无法实现心中所想时就会心生不满。教会倾向于从性的观点看待婚姻,并不觉得不同的伴侣会有所差别,因此教会坚持不能离婚,完全没有意识到这将造成多大的痛苦。
 
另外一种能给婚姻带来快乐的情形是,未婚女性数量不足,并且已婚男性缺乏遇上高雅女性的社交场合。除了一些极糟糕的个例,如果大部分男性没有可能与妻子之外的女性发生性关系,那他们将充分地利用婚姻,并将发现婚姻是完全能令人接受的。这同样也适用于妻子,尤其是那些从未想象过婚姻可能带来幸福和愉悦的妻子。换而言之,如果任何一方都从未期盼从婚姻中获得幸福,那这个婚姻就有可能是幸福的。
 基于同样的原因,社会习俗的稳定性常常阻止了所谓不快乐的婚姻。如果婚姻关系被认定是最终且不可改变的,那人们就没有什么婚姻之外的遐想和刺激,也不可能期盼还有什么更令人着迷的快乐。为了确保这种意识存在于安宁的内部环境中,丈夫或妻子的道德水平不能堕落到普遍认可的标准之下,无论这种标准是什么。
 
在现代世界的文明社会中,能带来快乐的这些条件都不存在,人们发现在最初的几年后幸福婚姻所剩无几。一些造成婚姻不幸的原因与文明紧密相关,但如果人类的文明程度变得比现在更高,一些造成婚姻不幸的原因将消失。让我们从后者开始。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目前糟糕的性教育,这在富人阶层比在农民中更普遍。农家的孩子很早就习惯了所谓生活的事实。这些事实不仅发生在人类身上,也发生在动物身上。这使农家孩子避免了无知和苛求。相反,来自富裕家庭、接受精心教养的孩子被隔绝了所有与性相关的实际知识,即使是那些会教授孩子书本外知识的开明父母也不会让孩子了解农家孩子早就知道的现实情况。基督教学说的胜利之处在于,在它的影响下男女结婚时都毫无性经验。如果这种情形出现的比率很高那将是非常不幸的。人类的性行为并不是本能的行为,那些或许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毫无经验的新郎或新娘心中充满羞耻和不安。如果仅是女方对此一无所知,而男方已从妓女那里了解到一些性知识,结果并不会好多少。大部分男性并没有意识到婚后的求爱是必须的,一些受过良好教养的女性也没有意识到,她们在婚姻中的保守和对身体接触的冷淡将对婚姻带来多大的伤害。更好的性教育将使之回归正途,实际上现在年轻一辈的表现就比他们的父辈或是祖父辈好得多。过去的女性普遍认为,由于女性在性方面获得的快乐较少,她们在道德上优越于男性。这种态度使夫妻无法成为坦诚的伴侣,而且这种观点本身也是非常不合理的。无法享受性快乐仅仅是一种生理或心理上的问题,就像无法享受美食一样,它与道德毫不相关。但这种态度正是一百年前人们期盼高雅女性对性应当持有的态度。
 
然而,造成不幸婚姻的其他现代原因却不太容易解决。我想不受约束的现代人,无论男女,通常在本能上都是倾向于多配偶的。他们可以身陷爱河,在几年内完全被某个人吸引。但总有一天激情会退去,他们开始到别处去寻找情感的复苏。人们当然可以在道德的约束下遏制这种冲动,但很难阻止这种冲动的出现。随着女性获得越来越多的自由,夫妻双方都出轨的概率相较于从前大大增加。在没有宗教约束的情形下,机会促成了想法,想法催生了欲望,欲望导致了行动。

 女性解放在许多方面使婚姻变得更加困难。过去妻子不得不适应丈夫,但丈夫并不需要适应妻子。现在由于女性在自主性和就业方面的权利,一些妻子不愿过度地改变自己以适应丈夫,而男性依然执着于以男性为主导的传统,也根本不觉得他们应该做出任何改变,这个问题在出轨时表现得尤为明显。过去丈夫偶尔不忠,妻子大体上并不知情,如果她知道了,只要丈夫承认犯错并让妻子感觉到他是真心忏悔,丈夫就能获得原谅。相反,妻子必须是贞洁的,如果丈夫知晓了妻子的外遇行为,那婚姻就破裂了。一些现代婚姻关系不再要求夫妻双方彼此忠诚,但嫉妒的本能依然存在,即使夫妻没有公开的争吵,这种嫉妒的本能依然会对任何根深蒂固亲密关系的延续产生重要的影响。
 
现代婚姻还有另一个困难之处,那些特别在意爱的价值的人对此的感受尤为明显。爱情之花只有在自由和自发的状态下才能盛开,如果它变成一种责任则往往会被扼杀。如果说爱某人是你的责任,你一定会恨他/她。于是婚姻作为爱和法律约束的结合体常常会两头落空。雪莱写道:
 
我从不遵循那伟大哲学的主张,
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从人群中挑出一个情人或朋友,
其余所有哪怕都是聪明而善良的人,都应冷淡地忘却。
即使这是现代道德的规律,
即使这是可怜的奴隶们踏过的道路,
他们拖着疲惫的步履,
步步走向那死人堆里的家庭。
在人世间的宽广大道上,
伴随着一位戴着锁链的朋友,
或是一个妒嫉的敌人,
开始那凄惨漫长的旅程。
毫无疑问,如果一个人把自己的心灵关闭在婚姻之内,拒绝任何来自别处的爱,他的感受性、同情心,以及获得与他人有价值交流的机会都将降低。从最理想主义的角度看,这是对某种值得拥有的事物的粗暴拒绝。就像任何一种带有约束性质的道德一样,它往往鼓励了一种警察观——审视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总是在寻找机会禁止某些事物。
 在以上所述原因中,其中一些毫无疑问是与美好事物紧密相关的,它们使婚姻变得更加困难。哪怕婚姻没有成为幸福的阻碍,它也必须以某种新的方式被重新认识。人们常常建议的一种解决方式是简易地离婚,这在美国已经被大量尝试。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都认为允许离婚的理由应当比目前英国法律规定的更多,但我不认为简易地离婚是婚姻问题的解决方法。对于没有孩子的婚姻,即使夫妻双方都尽可能地循规蹈矩,离婚往往是正确的解决方式。但如果婚姻中有了孩子,它的稳定是十分重要的(这一点我将在后面结合家庭讨论)。在婚姻中,一对夫妻如果生儿育女并且都理性慎重地看待婚姻,那这桩婚姻就有可能持续终生。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姻持续期间不会发生其他性关系。婚姻如果是基于热烈的爱情,并且孕育出双方都渴望和珍爱的孩子,这种婚姻一定会在夫妻之间产生一种紧密的联系。即使性的激情逐渐退去,甚至某一方或双方都对其他人有了性冲动,但双方依然能感受到在对方的陪伴中所获得的某种尤为珍贵的东西。嫉妒阻碍婚姻的成熟,虽然嫉妒是一种本能的情感,但只要人们认识到它是错误的,它就可以得到控制,也不可能被误认为是正确道德的某种愤怒的表达方式。一段历经多年、共度风雨的陪伴包含着丰富的内涵,这是那种爱之初体验无法拥有的,无论后者是多么令人感到愉悦。任何明白岁月能提升价值的人都不会为了新的爱情轻易地抛弃这种伴侣关系。
 
文明社会的男女有可能在婚姻中得到幸福,但这首先需要满足一些前提条件。夫妻双方都感受到完全的平等,不干涉彼此自由,身心完美地融合,价值观相似(如果一方只重视金钱,另一方只重视工作,那婚姻将会出现严重的问题)。如果满足了这些条件,我相信婚姻将是两个人之间最好、最重要的关系。如果夫妻之前并未意识到这一点,那主要是因为丈夫和妻子都把自己看成是监督对方的警察。要使婚姻实现其最好的可能,丈夫和妻子都必须明白,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在个体生活中他们必须是自由的。

本文摘自《论婚姻与道德》

内容简介:

究竟什么样的婚姻才是幸福的?著名哲学家罗素认为人类的婚姻与性道德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其内容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历史上,关于性的知识一直是禁忌或处于灰暗地带。罗素主张让年轻人获得健康、正面的性教育,从而使他们对婚姻与爱情有一个严肃认真的态度。他认为幸福的婚姻应满足一些条件,比如夫妻双方都感受到完全的平等、不干涉彼此的自由、身心完美地融合、价值观相似……

关于爱情、性、婚姻、家庭、试婚、离婚、人口、优生等话题,罗素用生动、流畅的文字娓娓道来。时至今日,这些睿智的言谈仍然在启发我们如何经营婚姻并收获幸福。

作者简介:

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社会批评家,他以在数理逻辑和分析哲学方面的杰出成就而闻名,是现代分析哲学的创始人之一。他也致力于哲学的大众化、普及化,并因出版《论婚姻与道德》被授予1950年诺贝尔文学奖。他的代表作品还有《西方哲学史》《数学原理》《物的分析》等。

目录:

第一章 导言/1
第二章 母系社会/7
第三章 父系制度/13
第四章 男性生殖器崇拜、禁欲主义和罪/17
第五章 基督教伦理/24
第六章 浪漫的爱情/36
第七章 女性解放/46
第八章 性知识的禁忌/54
第九章 爱情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68
第十章 婚姻/75
第十一章 卖淫/83
第十二章 试婚/89
第十三章 今日家庭/95
第十四章 家庭对个体心理的影响/106
第十五章 家庭和国家/115
第十六章 离婚/123
第十七章 人口/133
第十八章 优生/141
第十九章 性与个体幸福/151
第二十章 性在人类价值中的地位/159
第二十一章 结束语/167
1950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奖致辞:政治上重要的欲望是什么?/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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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与道德

作者:[英]伯特兰·罗素 著 / 汪文娟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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