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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期丨出借的款项来源于出借人涉嫌非吸罪赃款的,如何认定?

 律师戈哥 2021-11-15

编者按

     民间借贷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此类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本期案例通过树立裁判规则将此类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需要考量的诸多因素予以明确,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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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的款项来源于出借人涉嫌非吸罪赃款的,如何认定?

——崔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

要旨

当事人出借给借款人的款项来源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赃款,不仅与刑事犯罪相关联,而且属于赃款,出借人对出借资金不享有合法权利。民间借贷纠纷与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出借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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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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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崔某与案外人共同出资设立上海贝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贝涛公司,崔某占股70%),依托“贝米钱包”网络平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业务人员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通过发布“充值返现”等互联网广告、承诺固定收益等方式,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崔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业务并侧重对资金的使用和出借。后崔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7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12月3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崔某与李某于2016年6月2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崔某向李某出借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币种同),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利息、违约情形、滞纳金、违约金、律师费等进行了约定。崔某按照合同约定将5000万元转账给李某。崔某确认其所出借的资金来源于利用“贝米钱包”网络平台吸收的公众存款。崔某于2020年4月22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向崔某归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2、判令李某向崔某支付期内利息、期外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律师费等39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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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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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沪01民初95号裁定:驳回崔某的起诉。

崔某不服一审裁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沪民终217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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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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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崔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刑事诉讼,崔某在刑事诉讼一审羁押期间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的民间借贷民事诉讼,在本案民事诉讼期间崔某被法院刑事判决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争议焦点在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保护其 “权利”。首先,本案原告崔某通过“贝米钱包”网络平台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崔某将所吸收的公众存款均用于对外出借。涉嫌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所指向的主体竞合,并确有必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不能按照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其次,本案中崔某出借给李某的所涉款项来源于上述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从本案所涉出借款项的来源及性质看,其实质属于崔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所得的赃款,不仅与刑事犯罪相关联,而且属于赃款,属同一事实,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基于相同的事实,应依照刑事诉讼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予以追缴处理。第三,民事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崔某对涉案借款并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因而无权通过民事诉讼提起本案诉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初95号民事裁定书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叶兰、严佳维、王畅(人民陪审员)

二审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终217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余冬爱、程小勇、竺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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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晨光

执行编辑:吴涛  范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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