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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丨自贸区法律研究:跨境电商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新用户17325722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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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处于全球领先地位,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5G通讯技术的突飞猛进,我国电商产业已经进入到高速发展的新阶段,并开始不断走出国门。跨境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国际贸易的局限性,能够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交易平台,已成为我国出口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尤其是在当前的后疫情时代,跨境电商已经成为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重要途径,推动着我国贸易多元化的发展。以位于南京的国家级新区江北自贸区为例,跨境电商产业正是其重点扶持的产业之一。
跨境电商虽然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但已不再是野蛮发展的阶段,目前在监管层面相对审慎,各监管机关也逐渐形成了专门针对跨境电商企业的监管方式。RCEP和CPTPP等自贸协定也推动着跨境电商合规从本国规则向国际区域规则发展。另外,跨境电商主体还面临着本国和东道国双重法律法规限制。因此跨境电商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结合最新立法精神及相关实务经验对跨境电商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合规化建议。

跨境电商的主要类型




(一)

B2B模式

B2B主要是指企业对企业间的交易,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目前B2B业务形式以两种报关方式为主,货物通过跨境物流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需采用“9710”监管方式申报;境内企业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后再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需采用“9810”方式报关。

目前来看B2B模式缺少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和政策支持,2020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一文中,特别提到了“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举措,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更好地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此文之后,B2B出口摆脱了原有的传统贸易的报关方式,新增了“9710”和“9810”这两种更便捷的报关方式;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政策层面的支持,未来将会有更多的针对B2B模式的便利政策,同时也会迎来更多不同层面的监管。

(二)

B2C模式

B2C即指企业与消费者直接交易,主要表现形式为跨境电商零售业务,目前我国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措施和政策措施主要集中在B2C领域。

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内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在该文件中,对于跨境零售中所涉及的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都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该规定也是目前对跨境电商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主要依据之一。

跨境电商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跨境电商企业业务活动涉及多个国家,因此将收到多个国家及其监管部门的监管,从而将面对较大的合规压力。从国内层面来说,跨境电商企业需要面对税务、海关等多个机关的监管,同时跨境电商企业作为一家中国企业还要直面并不熟悉的境外消费者、平台以及监管机关。具体而言,跨境电商企业将主要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

政府监管风险

在传统的进出口和代加工业务中,境外市场的政府监管主要对象是当地的经销商和零售商,传统模式中境内企业主要依靠合同对该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该项目风险相对可控,而且传导周期较长,往往不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现金流,法律后果往往会因处理周期的原因而淡化。

但是在跨境电商业务中,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外充当了零售商和经销商的角色,因此政府监管的风险例如产品质量监管、广告宣传风险、反不正当竞争管理等事项,自然就直接延伸到了境内企业。这也就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应对要求,如果应对不当,很可能对于企业的销售货款及日常经营产生严重的影响。

(二)

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有较强的地域性,这与跨境电商存在天然的冲突,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说,即便跨境电商企业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也并不能确保该产品在产品销售国也能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如果在开展业务前未能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往往会引发知识产权的风险。由于知识产权的上述特点,也使得知识产权成为境外企业限制我国跨境电商企业的重要手段。

早在2015年,我国就有5000余名商户使用的PayPal被美国法院的临时限制令冻结,总计冻结金额高达5000万美元,其中不少商户因诉讼成本过高或者法律意识淡漠等因素,未能积极应诉,最终导致账户被清零,中国企业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尤其是在B2C模式中,由于跨境电商企业主要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来销售,平台对于知识产权纠纷有着很大程度的主导权。以亚马逊平台为例,一旦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平台就有权冻结商户账户、下架产品,这样的处理方式除了会导致商家账户的资金损失,还会让商家措施电商销售的黄金时间。此前在“双十二”时就发生了下架我国商家的电动平衡车的事件,甚至告知已经收到货物的买家可以申请全额退款,这使得国内商家遭受了重大的损失。

(三)

海关事务风险

海关是跨境电商企业的最主要监管机关,目前海关的监管重点已从通关时延伸到通关后,因此货物的顺利通关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不会被海关稽查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海关如果发现企业涉及走私,不仅会扣押该批货物,往往还会同时会启动对公司和单位负责人的刑事侦查,并进一步考虑调整企业在海关的信用评级为“失信企业”,这样一来企业不仅无法享受海关全部的通关便利,并且还可能受到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治,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巨大的影响。

跨境电商常见的海关事务风险包括订单部分优惠价款未缴税、跨境保税进口货物无故短少、跨境电商进口货物二次销售、跨境进口商品超出正面清单范围、跨境商品违规线下展示等等。

例如:跨境仓储企业A公司,海关对其开展稽查业务后,经盘点该企业仓库的全部库存,并对比理论库存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发现42类商品盘亏,共909 件,当事人无法说明上述保税货物短少的理由。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保税货物涉及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55737.3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9082.29元;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海关对B企业处以人民币5200元的罚款。

上述案例中虽然货物短少的金额相对较少,处罚金额不大,但是该案例属于较为典型的海关事务风险,应当引起跨境电商企业的注意,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处罚。

(四)

刑事风险

跨境电商企业所面临的刑事风险主要与走私相关的罪名,其本质上是由海关事务风险所衍生的,但是由于刑事处罚的严重性,因此有必要对于刑事风险进行说明。

目前来说常见的电商领域的走私形式以低报价格、刷单、推单、截单为主,例如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采取虚构个人客户、伪造交易订单的方式,以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名义申报进口纸尿裤等货物,再另行销售给非跨境电商平台下单的客户,偷逃税款人民币51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A公司及陈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属于较为典型的利用跨境电商的走私行为,跨境电商应当严格防范构成走私或者走私犯罪的法律风险,常见的管理模式包括在自营模式下控制好供应链管理,同时保证所控制的物流企业的关务合规,在第三方商家入驻的模式下,对入驻商家的资质进行合理审查,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必要时对失信商家推出惩戒措施,发现入驻商家的走私行为及时向海关部门披露并配合调查等,避免被认定走私共犯。

(五)

税务风险

2021年7月10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培育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应邀出席并发表题为《从税收数据看我国市场主体蓬勃活力》的主旨演讲,在演讲中表明:“对经济运行中的新业态新模式,在优化服务的同时跟进监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偷逃税多发行业和领域依法严肃查处”,“想方设法把偷逃税行为打击掉,决不能让'劣币’驱逐'良币’”。这表明对于偷逃税等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将持续发力,电商行业的偷逃税问题也必将成为税务机关查处的范围,在国内电商行业的实际经营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的风险:

一是“刷单”虚增销量引发的税务风险。“刷单”是将产品在短时间内做成行业爆款的不二法门。刷单过程中为了解决平台的检测问题,常见的方式是员工将刷单所需货款交给刷手,刷单完成后,再通过其他方式将带垫货款取回。由于刷单并非真实的交易,企业的会计账簿中并不会记载该笔交易。但是该成交记录已登记在网购平台中。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电商企业平台销售数量和金额与会计账簿记载不一致,必然会怀疑企业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但电商企业为了保证“刷单”能够被平台认可,电商企业往往会保证现金流、物流和好评一一对应,最终在税务机关检查时也因此无法自证“刷单”,而被认定为偷税漏税。

二是直播带货漏税款、偷税、虚开等税务风险,随着网络直播的热浪卷袭,近年来我国电商直播也异军突起,发展迅速。特别是2020年疫情以来,电商直播成为了众多居家消费者的选择。根据CNNIC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12月,我国电商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88亿人,在所有网络直播细分中排名第一。直播带货的热度已不输于曾广泛引起热议的游戏、秀场直播。由于电商直播涉及到商家、平台、经济公司、主播等多方主体,各方的纳税及扣缴义务更为复杂,因而直播带货面临的涉税风险较传统的电商营销模式也更为多样。如错误认为个人直播带货不需要纳税,因而未进行申报所带来的漏税风险,不恰当的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助“税收洼地”避税所造成的偷税风险,直播平台管理不规范,要求网络主播提供等额“替票”才能结算所导致的虚开发票风险等等,都成为直播带货不可忽视的涉税风险。

给跨境电商企业的合规建议



作为跨境电商企业,除了公司日常经营中的合同风险、税务风险等常规风险管理之外,海关事务合规和知识产权合规是跨境电商企业特有的合规事项。另外由于跨境电商企业业务涉及境外,除了了解国内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外,还应当了解国际规则及销售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要求。另外,在B2C模式下跨境电商业务还将涉及境内外客户的大量个人信息,还应当注意符合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要求。

(一)

海关事务合规建议

1、海关合规事项的处理原则


海关合规事项整体来说比较复杂,刑事、民事及行政交叉部分较多,而且合规还需要随着监管政策和口径变化而进行调整,但是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应当把握“提前预防,及时沟通”的处理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导下,能够最大限度取得良好的效果。

海关法律风险对跨境电商企业而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应当在提前建立一套完善的包括内部商品归类、价格申报、文档保存、危机应对方案在内的合规机制。如果已经发现有违规的迹象,应果断整改并消除法律风险。

根据我们在实践中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来看,海关对企业行为性质的认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企业在发现合规风险或者接到海关监管要求时,主动沟通积极配合往往可以取得海关理解和认可,在风险解决的前期取得良好的基础。

2专业稳定的合规团队或法律专家


目前我国对于跨境电商企业的监管并没有在法律法规层面进行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于跨境电商的管理主要来自于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主管部门制定的部委公告层级文件,此类文件的特点是出台频繁,从2012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出台《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137号)至今,各部委共制定各类通知、批复、公告多达34份。因此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需要定期对于监管政策进行梳理更新,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将规定纳入合规管理之中。

由于企业需要面临激烈的竞争环境,往往无暇关注企业风险的问题,我们建议企业建立专门的合规团队或聘请专业外部律师处理海关合规工作,有效控制跨境电商企业的关务风险,保证业务的良性发展。

3、完善消费者信息相关合规体系


对于跨境电商平台来说,防范通过“刷单”的方式走私是合规的重点内容,对于跨境电商可以进行建立筛查体系,对于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收货地址等信息进行对碰和筛查。在监控中发现的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等异常信息和交易行为,应当采用固定证据、个案审查等方式进行管理。并且可以与合规团队或法律专家进行沟通之后,通过主动披露等制度方式,积极地向海关进行沟通,化解企业所面临的风险。

4、提前法律服务的介入时间


根据上文中提到的“提前预防,及时沟通”的处理原则,跨境电商企业如意识到可能出现相关风险,应当尽早请合规团队或法律专家介入,从源头上防范风险给企业的日常经营带来损害,尤其是企业面临的相关刑事风险之时。

在企业前期主动配合海关缉私部门的基础上,通过犯意提起、行为分工、犯罪主体身份、资金的投入与收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和争取,充分运用认罪认罚制度,帮助企业减轻相应的刑事责任,甚至有部分案件中企业能够获得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二)

知识产权合规建议

跨境电商企业在应对知识产权风险的过程中,最根本之处在于,要不断强化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逐步提高创新能力、不断建设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我国的跨境电商企业在走出国门之前,应全面了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各企业产品在各需求端的供需情况、企业融资能力等,规划布局企业知识产权布局,同时,提前对国际市场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情况筛选、比对,以防止在产品生产、运营、营销等环节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1、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因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产生纠纷时,企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恰当、合理地分析,采取相应措施,而并非一味的逃避,使得损失不断扩大。若构成侵权行为的,从企业层面,应自行下架相应产品,并利用各大网络平台检索,进一步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联系方式,通过沟通协商,尽量达成和解,避免企业损失进一步夸大及后续的经营;无法取得权利人联系方式或不能得到有效回应的,可以委托律师协助企业处理纠纷,在协商谈判条件苛刻或金额过高的情况下,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在诉讼过程中争取减损、降低赔偿金额。若企业不构成侵权而是遭到恶意投诉,在进一步查明对方权利状况后,应当向平台提交相关资料,证明下架产品不构成侵权,并要求恢复相应产品链接;如若无果,企业考虑委托律师,通过就知识产权提起无效申请、通过诉讼的方式迫使其撤销投诉。

2、谨慎对待“平行进口”的侵权风险


即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平行进口产品的合法性进行了有条件地认可,跨境电商企业应在“国门内外”全方位地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侵权风险对企业造成不利后果。“走出去”前,跨境电商企业在采购产品过程中,选择合法合规的销售渠道,保证产品来源合法,如,采购经权利人授权的商品、经大型商超、展会等购买的产品。另外,对进出口国商标权人的一致性进行核查确认,平行进口产品在进出口国的权利人一致,是构成平行进口的权利基础,若不一致,则构成侵权,不能以平行进口进行抗辩。

另外,跨境电商企业应尽量维持相应产品的包装、标识码等识别信息,保护产品的功能与商标相对应关系,避免消费者混淆。在营销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说明产品来源、与其他产品的区别化,防止消费者对于因产品之间的差异性产生误解而作出差评。

同时,跨境电商企业应当严格遵循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完备相关海关、税务手续,保证进口通关的合法合规性,注意留存凭证。

(三)

个人信息合规保护建议

在跨境电商活动全生命周期流程中涉及大量数据交互关系。每一笔交易都会产生消费者交易电子数据、支付、物流信息等个人信息。尤其是跨境电商企业还涉及大量的数据跨境问题,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就显得尤为重要。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生效实施,并将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共同构建起我国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法律体系。《个保法》第五十八条对于平台企业增设了相关义务,要求平台企业按照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进行监督;制定公平、公正、公开的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

因此,我们建议跨境电商企业应当聘请数据合规法律专家协助企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要求嵌入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按《个保法》要求更新合规义务清单,排查合规风险盲点,依法守护企业数据合规红线。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对于涉及数据出境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进行数据安全评估,等等。

(四)

境外法律与国际合规建议

由于跨境电商企业业务的特殊性,除了上述重点合规问题所涉及的国内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注意国际规则及销售国当地的法律规定。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认定也需依照当地的法律和规则。另外,早在2018年欧盟就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美国加州也发布了《2018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严格的保护。因此,如跨境电商企业涉及境外,还应提前了解当地的法律规定并评估自身业务的合规性。

另外,作为跨境电商业务全球领先的国家,我国也在积极参与跨境电商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如我国海关就牵头并参与制定了《世界海关跨境电商标准框架》,深度参与并促进了新贸易规则的探索和制定。我国也积极参与了RCEP的讨论和制定,RCEP第十二章专门对缔约方采取或设置的影响电子商务的措施做出了规定。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跨境电商业务的特色,有助于我国跨境电商企业更加顺利平稳地“走出去”。

因此,我们建议跨境电商企业应当积极学习掌握相关境外法律及国际规则,或聘请法律专家事先对业务风险进行评估,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

【结语

跨境电商行业是互联网重要的新兴行业,其跨地域性、线上操作的性质使得其能够适应后疫情时代的需要,行业规模得到了巨大的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监管的不断严格,在目前日趋激烈的竞争之下,合规经营是跨境电商企业能够长久的生存的基石。



参考文献


[1]陈念,HP海关跨境电商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与实施[D],广州财经大学,2017;

[2]任继东,我国跨境电电子商务海关监管对策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3]宋凯钰,我国跨境电商发展中的管理制度、问题与对策[J],商业经济研究,2019(08):37-40;

[4]赵丹,B2B跨境电商背景下我国出口贸易的问题及对策分析[D],天津商业大学,2018;

[5]徐廷峰,跨境电商平台服务创新与风险管控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7;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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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迪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涉外业务、公司商务、争议解决、数据合规、劳动人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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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翼驰  律师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公司商务、婚姻家庭与私人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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