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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万存款莫名消失先索赔500万 法院判银行赔100万!

 个案说法 2021-11-16

李孙明律师

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主任

擅长领域:金融法律事务

案情




据此前媒体报道,山西清徐县的丁女士早年和丈夫做生意,逐渐有了一些积蓄。2017年年初,清徐农商行员工王某某找到丁女士,说单位有理财任务,让她帮忙。因王某某是亲戚家女婿,丁女士先后转给王某某500万元进行理财,理财到期后本金和收益共543万元。
 
2019年3月7日,为帮王某某完成任务,丁女士同意将这笔钱转成定期,又另外转存了200万元活期。这两笔业务,王某某当天与丁女士一起在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办理,丁女士收到两张银行存款回单。
 
2019年4月3日和4日上午,丁女士又分别在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和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办理了一笔300万元的定期存款和一笔200万元的定期存款。
 
随后,王某某告诉丁女士,大额存款客户凭身份证和存单可以领取礼品,并让丁女士将身份证和存单交由其代为领取礼品。
 
几天后,丁女士没有拿到礼品,连存单也没有看到,于是找王某某要存单,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
 
丁女士感觉不对劲,将此事告诉家人。家人去清徐农商行查询发现,王某某在办理存款的当日下午,就分别将金额为300万和200万的定期存款转到其他账户。
 
随后,王某某既不说明存款去向,对丁女士也避而不见。无奈之下,丁女士报了警。
 
此后丁女士全家才发现,不仅这500万元被王某某转走,之前那200万活期转定期的存款也在柜台被他转走,而那543万理财本息资金则根本没有存进丁女士的账户。
 
丁女士后来得知,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抓。他以前放贷谋利,一部分款项成为“死账”无法追回,只得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把储户存款私自取出转入他自己或家人名下,以弥补巨额窟窿。丁女士这1200万元就是这样被王某某骗走,她手上那两张回单也是伪造的。
 
丁女士家人向媒体提供的转账业务凭证照片显示,王某某转钱时虽然用的是丁女士的身份证,却在填写个人业务凭证时在存取汇款人姓名栏填上了王某某父亲的名字。


 
来源:北京青年报 文/本报记者 程婕
 
500万的存款消失,银行仅承担100万的责任。作为储户,我们的钱为什么这么不安全?储户和银行到底哪方责任大?

采访对话


方弘:您认为储户的责任在哪里?
 
李孙明律师:储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疏忽大意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由于丁女士一时疏忽大意,将自己的身份证及存单交给王某某,存单和身份证明是取款的重要凭证,丁女士应是明知的,其放任了风险的发生。
 
因此,本案丁女士对存款的丢失也应该负一定的责任。
 
方弘:法院认为丁女士将自己的存款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某让其领取礼品,虽然丁女士及王某某均认可是领取礼品,但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事实,为何还要有证据?
 
李孙明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待证事实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待证事实限定了法官审判权的行使范围,同时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法官不得要求当事人对免证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待证事实之一为:“丁女士将自己的存款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某是否是让其领取礼品?”该待证事实应由丁女士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某认可是领取礼品,但因为其不是本案的被告,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一方,王某某的认可不构成民事诉讼中的自认(自认指: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表示承认其真实性的陈述),该待证事实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免证事实。
 
所以,仍应该由丁女士负责举证证明其把存款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某是让王某某领取礼品的事实。即使丁女士提供了证据,法院在裁判过程中,也要根据其提供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来判断该证据是否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方弘:银行的责任是什么?
 
李孙明律师:银行的责任为没有尽到审核核实的义务,存在重大监管漏洞,是存款丢失的主要原因。在本案中,王某某取款虽用的是丁女士的身份证,但存取汇款人姓名栏却写的是王某某父亲的名字。《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1、银行工作人员在不是丁女士本人来支取存款的情况下,对王某某是否有丁女士的授权事项都无审核,让内部职员依靠工作便利把钱款转走;
 
2、对于大额的存款,丁女士在上午存入的定期,而王某某在下午就把钱支取出,且不是由本人操作,银行工作人员也未尽到审慎、审核的义务;
 
3、钱被转走前后,银行也无相应的验证码、短信提醒等方式提醒丁女士,故银行方面存在较大过错。
 
方弘:清徐县人民法院认定储户丁女士承担八成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二成责任,判决银行赔偿丁女士100万元,同时银行有权向犯罪分子王某某追偿。您认为丁女士和银行哪方责任大?大概的比例是多少?
 
李孙明律师:相较于丁女士和银行的责任,我认为银行的责任较大。丁女士自己虽疏忽大意,但由于王某某是银行工作人员,其相对于一般人来说,丁女士有一定理由相信王某某。但银行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存在监管漏洞的责任,是存款丢失的主要原因,大概的比例为银行承担60%,丁女士自己40%。
 
方弘:储户做到哪些注意问题,会避免损失的发生?
 
李孙明律师:一、存钱在银行一直都是我们百姓理财的首选,储户在存钱时,应尽量选择知名度大、有较强监管体系的银行。
 
二、存款时设置密码、开通提示服务,非必要时都应该由自己本人去办理业务,不委托人进行办理,确保每笔交易都能自己掌握。
 
三、存款后保留好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
 
四、最重要的是储户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于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凭证,不轻易给别人,凭证丢失了及时挂失补办。
 
五、存款如有出现问题及时报警,避免损失扩大。



结语

无论是银行工作人员还是行长,因为诈骗等行为锒铛入狱的大有人在。我们作为储户,不管你和银行里的哪个人有多么好的关系,涉及到存钱等问题一定要严格走流程。否则,很多风险不可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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