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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如何正确行使

 律师戈哥 2021-11-17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某医疗设备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医疗设备公司向物流公司采购300台呼吸机,总价为7350万元,医疗设备公司应在2020年5月8日前将本合同项下货款的80%即5880万元向物流公司付款,物流公司在收到医疗设备公司支付合同货款80%后,按照厂家生产进度进行货物排产,医疗设备公司需于物流公司发货前3个工作日将所发货物的剩余20%货款付清。物流公司应于2020年6月10日前交付300台,若医疗设备公司逾期付款,则视为医疗设备公司违约,医疗设备公司应向物流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医疗设备公司在2020年5月8日前付款的数额为4606万元,未达到合同约定货款的80%,物流公司向医疗设备公司共交付呼吸机150台,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300台,双方发生纠纷。物流公司称,因医疗设备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合同项下货款的80%,故未交付全部呼吸机,医疗设备公司称其未全额支付5880万元系因物流公司无法按时交付呼吸机,故中止履行付款义务,医疗设备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物流公司返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物流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医疗设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依据约定,医疗设备公司应于2020年5月8日前先支付300台呼吸机货款的80%即5880万元才由厂家进行排产,故医疗设备公司应先履行债务。只有当医疗设备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物流公司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方可依法中止履行付款义务,且应在中止履行后及时通知对方。本案中,一方面,医疗设备公司在未按约定支付300台呼吸机80%货款的情况下,物流公司并无义务向厂家进行排产,物流公司因此未交付全部货物并不能说明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依据医疗设备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实在其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时物流公司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不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另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医疗设备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物流公司,以便物流公司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但在案证据显示,在医疗设备公司货款支付期限届满时,医疗设备公司并无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任何意思表示。故对于医疗设备公司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拒付货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认定医疗设备公司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宣判后,医疗设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但为防止不安抗辩权之滥用,杜绝任意借口对方不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之可能而中止履行自己应当先为履行之债务,破坏合同之债的严肃性,《合同法》《民法典》均明确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对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可能情形之一存在的确切证据。

本案之典型意义在于提醒欲行使不安抗辩权之一方当事人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当事人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上述证据应在权利行使前已然取得,并以此作为向相对方中止履行之依据;二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且通知内容应明确表示己方中止履行的意思以及具体理由,必要时应附有相关证据,以便对方采取适当方式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以促进合同继续履行。


摘自《北京城市副中心民营企业商事审判白皮书(201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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