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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205——不安抗辩权

 隐遁B 2023-09-09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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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那么,就应该会享有“不安抗辩权”。

      所谓不安履行抗辩权,又称之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对抗权或者延迟抗辩权。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时履行。

     《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 一、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

1、 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具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

2、 当事人履行义务有顺序,并且先履行义务一方的义务已届履行期。

3、 须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4、 只能是先履行义务一方有权主张。

  •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4、 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出卖人欠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很可能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产证。

  •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

对于是否构成履行不能,应当由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 四、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1、 先履行义务一方得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

2、 先履行义务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 五、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 不是只要出现本条所规定的情形,就构成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还需要看出现的情形,是否足以使后履行义务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如果即使有上述情形之一,但对后履行义务一方的履行义务的能力没有影响,没有根本否定的,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抗的问题。应先审查不安抗辩权是否成立,再审查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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