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12 月,国家发改委在《关于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中,就天然气“市场净回值定价法”的市场中心门站价格(P天然气)制定了以下计算公式: 式中规定,燃料油、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净热值(低位热值),即H燃料油、HLPG、H天然气分别取100 00 kcal/kg、120 00 kcal/kg 和8 000 kcal/m3。虽然这个通知错误地使用了“卡”这个非法定计量单位,但它明确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即我国天然气定价采用的天然气低位发热量为33.36 MJ/m3(8 000 kcal/m3)。因实践中一般都采用天然气高位发热量,折算为高位发热量约37 MJ/m3。 事实上,这个高位发热量不但与我国绝大多数油气田的天然气高位发热量吻合(表1),也基本等同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商品天然气发热量。由此可见,国家发改委在确定天然气发热量前是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的。因此,在我国天然气体积价格向能量价格转换的过程中,天然气发热量宜选取国家发改委天然气价格公式核定的数据(高位发热量37MJ/m3),这既不会引起现行价格水平大幅变化,也便于与国际天然气价格对比。 这样,在价格转换公式中代入该天然气高位发热量和我国现行天然气基准门站价,即可得到能量计价的天然气基准门站价(表3)。因兆焦(MJ)的计价单位过小,门站价格的计价单位用吉焦(1 GJ= 103MJ)。但是,因居民用气量较小,计价单位可采用兆焦(MJ)。以北京最新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为例,现在一档气价格为2.63 元/ m3,转换为能量价格后为0.071 元/ MJ。 表3计量方式转换后的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表1)元/GJ 3实施路径 实行能量计量和计价是我国天然气计量计价方式的重大变革,并可能引起天然气价格水平的细微变化。因此,改革应在稳定市场的前提下,采取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办法进行,建议实施路径如下。 3.1 尽快制定并发布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改革方案 我国实行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国家发改委、中石油和相关研究机构已组织进行了多轮研究,但正式改革方案至今未能出台,预计与笔者讨论的问题难于决断不无关系。当前天然气市场形势下,改革的要求十分强烈,建议国家发改委在之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天然气能量计量标准体系和天然气市场实际,尽快就能量计量方式、计量单位、天然气基准发热量、天然气价格和管道运价的转换方式等做出决策,制定并发布我国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改革方案。 3.2 发布实行能量计量计价的实施步骤和推进时间表 在我国,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市场各方需要一定时间来适应。因此,改革不必一步到位,可按分步骤、分时段逐步推进和实施。建议参照2011 年以来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思路和实施方法,在发布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改革方案的同时,选择管道(管网)和用户进行能量计量计价试点,并制定推进全国实施能量计量计价的步骤、时间进程及其阶段性成果。 从各类用户对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改革的认知程度和实施的可操作性出发,建议将用户划为四个层次,即试点用户、直供用户、城镇燃气、居民用户等,用3 年左右的时间分步完成能量计量计价的推广应用。 3.3 选择管道(管网)和用户先行先试 现场试验表明,我国各天然气计量站均具备实施天然气能量计量的条件。但作为试点,应选择有代表性和标志性的管道(管网),如重要跨省天然气长输管道和投产时间长、运行管理成熟的省级管网试点。由此,建议选择中石油的西气东输一线和二线、陕京管道系统和川渝地区输气管网,中石化的“川气东送”管道等,以及管道(管网)沿线的重要工业用户,如冶金、化工、化肥、发电等大气量用户,用1 年的时间先行先试能量计量交接和计价结算,为下一步推广应用积累经验。 3.4 按先直供用户后城镇燃气公司,先非居民用户后居民用户的顺序实施 重点管道和重点用户试点1 年后,根据效果对能量计量计价实施方案进行优化,然后在跨省长输管道和省级输气管网的直供用户推广应用。1 年之后再对城镇燃气公司实行天然气能量计量和计价结算。 其中,为让城镇燃气终端用户有一个适应期或接受期,建议城镇燃气公司对其用户的能量计量计价分两步实施:首先是在非居民用户,包括各类工业用户、发电、CNG 车用燃料和营事团等用户中应用。在此期间,地方政府和城镇燃气公司一是要根据当地实际,在稳定市场和尽量减少居民用户天然气消费支出变化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实施办法和天然气能量价格;二是应利用各种传媒和手段,向居民用户宣传和解释实行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的意义和天然气能量计量的实施办法。待时机成熟后,再对城镇居民用户实行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 4结论 1)我国天然气正进入资源供应多元化和国际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天然气价格和天然气交易市场化发展的新时期,为体现商品天然气的经济价值、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并保护供需双方的切身利益,迫切需要改革我国传统的天然气体积计量计价方式,实行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 2)实行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应基于我国天然气能量计量标准体系并结合天然气产业链实际,优选切实可行的能量计量界面和计量方法;以公众认知高的法定计量单位--焦耳作为能量计量单位;按国家发改委指定的天然气热值进行天然气体积价格向能量价格转换;天然气管道运输应统一实行能量计量计价。 3)我国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宜在试点先行的基础上,按直供工业用户、非居民用户、居民用户的顺序逐步推进应用。 文章来源:标准天然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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