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民法典278条业主大会参与表决问题,业主、业委会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房管部门、学者、律师等均有不同理解,比较典型的2种理解: 一、投票才算参与,投票率超过2/3,业主大会才有效 二、表决票送达算参与,送达率超过2/3,业主大会就有效 显然,投票才算参与的门槛比较高,较之前《物业管理条例》的门槛高,极大增加业主大会难度,以笔者所在小区为例,此前业主大会投票率如下: 除了2017年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率超过2/3以外,其余4次业主大会,投票率均未超过2/3,如果以投票率2/3作为业主大会有效门槛,那本小区之前的几次业主大会都是无效。 近日,出现了几个关于民法典278条的判例,这些判例有一些共同点: 一、表决票送达即为参与表决,送达率超过2/3,业主大会即有效。 二、若议事规则规定表决票送达不反馈从多,则表决时该条有效。 以下是几个判例: 一、杭州市判例 案件号为(2021)浙0105民初4474号 表决情况: 总票权1401票,表决票送达1251票,送达率89.3%;表决票回收1168,投票率83.4%;同意票490票,同意/送达=39.2%,从多票219票,合并至同意后,同意票合计490+219=709票,合并同意/送达=56.7%,表决有效。 判决书全文参见: 判例来了!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的表决方式,应当认定为有效而不宜轻易否定! 二、上海市判例1 案件号为(2021)沪0112民初32511号 表决情况: 总票权1291票,表决票送达1291票,送达率100%;表决票回收703,投票率54.5%;同意票417票,同意/送达=32.3%,从多票584票,合并至同意后,同意票合计417+584=1001票,合并同意/送达=77.5%,表决有效。 判决书全文参见: 三、上海市判例2 案件号为(2021)沪0112民初36829号 表决情况: 总票权1218票,表决票送达1218票,送达率100%;表决票回收688,投票率56.5%;同意票516票,同意/送达=42.3%,从多票530票,合并至同意后,同意票合计516+530=1046票,合并同意/送达=85.9%,表决有效。 判决书全文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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