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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执行程序是否中止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21-11-18

问:债务人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有关债务人的执行程序是否应当中止?

答: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立法精神来看,应当中止执行。

首先,如果强制清算程序不中止执行,将构成个别清偿。公司进入清算后,也是禁止个别清偿的。公司法第185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如果允许清算组在申报债权期间清偿债权,则是对其他后来申报的债权人的权利的严重侵害。(参见宋燕妮、赵旭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9年1月第1版,第363页)之所以可能对后来申报的债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失,归根结底是因为公司清算的结果有可能是债务人资不抵债,需要进入破产程序。虽然公司法只规定清算组不能进行个别清偿,没有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但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该规定精神中止执行。

其次,如果强制清算程序不中止执行,将违反顺序清偿原则。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了顺序清偿的原则。即进入清算的公司的财产的支付应按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的分配的顺序进行清偿。(参见宋燕妮、赵旭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9年1月第1版,第364页)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并没有像第185条一样强调只有清算组需要按此顺序进行分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也应该按此顺序进行。但是,一般而言,强制执行程序对公司的执行原则是先到先得,即谁“查冻扣”在先,谁优先执行。如果强制执行也按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则实际上无法达到个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目的,不如中止执行。

第三,如果强制清算期间不中止执行,一旦最终进入破产程序,再撤销通过强制执行的个别清偿行为让法院更加为难。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0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第15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如果强制清算不能中止执行,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将不可调和。

综上,我们认为,强制清算程序中,也应当中止执行。

由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强制清算应当中止执行。建议可以在说理部分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9条进行说理,即“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进而参照企业破产法第19条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因为从《清算纪要》第39条规定看,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对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准用是完全准用,没有任何的限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6月版,第6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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