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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黑数”形成的原因和对策

 见喜图书馆 2021-11-19

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犯罪隐匿数,指的是实际已经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纳入警方记载的犯罪数量。在学者们的研究中,犯罪黑数一般分为绝对犯罪黑数和相对犯罪黑数。前者指已实际发生但未被察觉,或已无法回忆,或因证据不足未能将犯罪嫌疑人定罪的行为。后者指犯罪确已发生并被察觉,但未被纳入警方统计之内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测量中,由于绝对犯罪黑数难以调查核实,故而真正对实际犯罪状况有重要价值的主要是相对犯罪黑数。相对犯罪黑数主要包括两种情形:(1)有关公民或组织对所知晓的犯罪没有报案;(2)警方对获悉的犯罪行为没有登记。

一、我国犯罪黑数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执法方面的原因

1.执法机关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由于我国历史上的原因,很多人片面的认为社会主义可以消灭犯罪,又加上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使许多犯罪的滋生,而许多人对此缺乏正确的认识,提出将犯罪控制在像我国50、60年代治安超稳定时期的状况,把发案率和破案率纳入岗位责任制和基层领导的任期目标中,正是这个原因,导致了公安机关滋生了“数字出政绩”、“政绩出干部”的思想,公安机关为追求工作效益,人为地弄虚作假,在发案率上互相攀比,层层把关,严重掩盖了实际的发案数,人为的致使犯罪黑数的增多。

2.执法机关出于经济因素方面的考虑。根据国务院2001年7月29日发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而由于某些原因,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中的疏漏,在执法中贪赃枉法使得某些应该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降级”以行政处罚代替刑法,这便使得一部分犯罪行为成为了犯罪黑数。许多经济案件也因为某些原因而未被警方立案,如某些地方企业进行的犯罪行为,当地执法机关考虑到该企业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以及收受该企业贿赂等原因,而对这些企业进行包庇纵容,这也是造成犯罪黑数的一个原因。

3.执法人员素质方面的原因。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也是造成犯罪黑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不能做到依法办案;还有部分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案件定位不准确,对立案标准把握不准确,在具体办案中有的执法人员在接案后只做口头应答,不做登记;有的则先破案后立案,不破不立;对于有些侦破难度大,但影响小的案件有的甚至干脆置之不理,既不立案也不去侦破。有些执法人员不能做到洁身自好,为以权谋私,甚至不惜一切充当犯罪行为的保护伞,勾结犯罪人,从中谋取私利,这些不规范和不负责任的行为都会造成犯罪黑数。

4.执法人员能力方面的原因。首先,由于警力不足的原因,导致了警务工作效率的低下,目前,我国警力和人口比大约在万分之十一到十二,而国际平均数字在万分之三十左右,在城市,警力与城市人口比例西方平均为1:300,而我国许多地方时1:1250。可想而知,180万人民警察要保护十三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显然压力是巨大的,这也导致了警察工作的效率的低下,破案率较低,便进而引发瞒报案件,导致了犯罪黑数。其次,在公安经费划拨上还存在缺陷,大部分的基层公安机关都存在经费不足的状况,有时公安民警外出办案还需要自己先支付,经费不足的现状导致了公安民警的积极性下降,进而导致犯罪黑数。

(二)被害人方面的原因

1.被害人不愿报案或不敢报案。被害人不愿报案主要发生在一些暴力犯罪中,如强奸案中,被害人由于顾及自己的声誉、颜面,怕报案后坏事流传而不愿报案。 再如家庭暴力案件中,被害人因顾及家庭的名声,考虑到“家丑不可外扬”等原因而不愿报案,导致许多案件未能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不敢报案的情况主要由于被害人受侵害后,受到犯罪人的威胁,怕被犯罪人打击报复而不敢报案。

2.被害人认为不值得报案。被害人受侵害后,认为自己损失不大,认为自己报案也不会受公安机关重视,所以不去报案。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盗窃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对盗窃犯罪的立案标准不了解,被侵害后,认为“报不报案无所谓”,有的则因为丢失的东西价值较小不去报案,这也导致了犯罪黑数。

3.被害人不知道报案。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被害人不懂得何为犯罪的情况下,如被害人年龄小,少不更事,或是被害人存在智力障碍等原因,因而受侵害后不知道报案,所以导致了犯罪黒数。

4.受害人对警方不信任而不报案。首先,许多公安机关破案率较低,人们报案后,很长时间得不到案件的消息,因此对公安机关便失去了信心,很多人再受侵害便不去报案。其次,由于当前我国有些地区存在警民关系不和谐的现象以及“仇警”心理的存在,许多地方人民对警察并不十分信任,有的甚至宁肯私力救济也不愿寻求警方的帮助。这也是导致犯罪黒数的一个原因。

5.某些受害人怕暴露问题而不报案。 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某些受害人自身也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因为这些被害人怕报案后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过程中查到他们自身的犯罪行为,所以不敢报案。如制假售假的窝点遭到盗窃后不敢报案。

(三)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

1.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态度冷漠。这类情况比较常见,当案件发生时,有些人为了不惹麻烦上身便不去报警,有的甚至还围观看热闹,像最近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再如前不久发生的的哥坐视少女车内被强奸。不得不说,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态度冷漠致使很多案件并未被公安机关统计到。

2.社会公众与执法机关不配合。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很大程度上需要社会公众的协助,但由于诸多原因致使社会公众不愿与执法机关配合。首先,执法机关与社会公众关系不和谐是一个原因。其次,社会公众怕“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边导致了执法机关执法效率的降低,更有许多犯罪行为难以被发现。

(四)案件自身的原因

1.犯罪人作案手段狡猾,方式独特,伪装巧妙,留下的蛛丝马迹少。有的犯罪人甚至能做到不留下丝毫痕迹,犯罪后,作案行为便如未发生过一般使案件成为隐案。

2.犯罪后未被任何人发现。

3.受害人不具备或丧失检举能力,犯罪人手段极端残忍致使被害人丧失报案能力。

二、应对我国犯罪黑数问题的措施与对策

1.政府在公安编制和经费划拨上与立案数挂钩。首先,公安编制核定与立案数挂钩,就要求政府在公安干警的培养上要加强监督,要严格按照警察招录标准招录警察,严查入警人员素质,令警察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同时考虑到立案数的问题,在立案数较多的地区,政府要做好人力调配,切实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其次,经费划拨上与立案数挂钩,在对公安机关的经费划拨上,政府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划拨,要做到经费足够,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从而提高民警的办案积极性,提高民警的办案效率。

2.公安机关要提高破案率,促使公众积极报案。公安机关要通过完善设备、工作机制、培养人才等措施,提高办案破案效率,争取做到“ 立案必破”,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让社会公众有报案的信心,这样才能有效发挥“ 群众路线”的作用,减少隐案数。

3.公安机关建立完善的科学考核机制。公安机关要尽快摒弃想当然的制定法案控制指标与破案率指标的做法。根据有关资料的分析,近年来,许多地方的犯罪增减都不是公安政法机关甚至地方党委政府犯罪控制的反映,而是社会政治、经济、人口、文化等因素中诱发犯罪的成分消长的表现。必须正视这样一个现实,几乎所有地方现有的高破案率都是靠大量瞒报发案数来实现的。全国实际破案数,一般只有实际发案数的15%左右。要实际破案率达到20%都是很困难的。所以公安机关应制定完善的科学考核机制,不应单纯以破案率作为基层公安考核的指标。

4.完善犯罪统计制度以及其监督体制。犯罪统计中,要把报警案件数量纳入犯罪统计之中,并改变现行案件受理、上报和汇总统计制度。从社会稳定的方面来看,需要更多考虑的不是犯罪侵害的严重程度,而是人们的承受程度,同时,随着人们财富不断增多,物价放开后可能随时出现起伏波动,以及各地人均收入差距水平的扩大,再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定出一个使其不变的按货币为尺度的立案标准,不能反映某些犯罪的实际危害程度。而现在这种由治安部门管辖治安案件,刑事部门管理刑事案件的管理制度极易造成部门之间的扯皮,给群众报案和犯罪统计带来许多问题。因此,应借鉴西方的做法,是犯罪统计的对象为一切报案案件,并规定治安、刑侦、派出所等有办案权的部门和单位都应该给报案群众开具回执,然后,再根据案情进行等级和性质的分类,分别由有关部门侦办,对拒绝受理案件和受案不报的,一经发现,坚决严肃处理。其次,要通过客观调查获取犯罪黑数的规模,并将其作为评价一地区有关部门群众满不满意的重要依据。一般说来,执法水平高,破获案件多,作风扎实,群众满意的,报案就及时,犯罪黑数就越小。因此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但要把漏报、瞒报案件看做一地区是否坚持实事求是的表现而且要将其看做执法水平高低的指示器,一遍通过科学,全面的考评工作把犯罪黑数水平降到最低。

5.加强全民性的普法教育。提高国民的整体法律素养,使他们了解日常生活中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一旦发生了刑事案件,尽量减少或避免由于被害人法律意识而隐案不报的情况,同时,要建立好被害人报案后的相关配套保护措施以保障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避免其因为报案而受到被举报人的恶意伤害和报复。

此外,适时开放警务展览,向群众介绍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普及犯罪预防知识也是预防犯罪黑数的一项措施。

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期),原文标题《浅谈我国犯罪黑数原因与对策》作者袁庆鑫、高超、孙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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