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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案例:车位销售采用欺骗性价格表示,罚款50000.00元

 szm12315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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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竞执法分局接到匿名举报,反映**花城销售车位赠送的“五万元家电礼包”价值虚假不明。接到举报后,价竞分局检查人员前往**花城售楼处,对当事人**花城项目的车位销售行为进行调查,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对销售现场进行了拍照,调取了销售明细、《**花城车位独家代理合同》、《**花城赠品合同》《**花城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经查明,**花城小区为当事人开发项目。当事人委托北京**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销售**花城项目车位,代理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2020年5月起,北京**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经当事人同意,以“买车位得五万元家电、抽奥迪A3”的有奖销售方式销售车位,并在该项目售楼处使用横幅、广告立牌、通过电话微信联系业主等方式对外宣传。检查人员调查发现,其买车位赠送的“家电套餐”总价值为46877元,与宣传的“五万元家电套餐”不符。另外,当事人有奖销售活动中宣传的“抽奥迪A3”是汽车的使用权,非所有权,其宣传广告及《**花城赠品合同》中均未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截止2020年6月4日,当事人共销售车位12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诉、申辩,并可要求听证。我局于2020年9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市监价执听告字【2020】6号),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诉、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赠送家电套餐价值与标示价值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的价格欺诈行为。当事人“抽奥迪A3”的有奖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的价格欺诈以及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短,执法人员调查后能主动停止车位销售,改正违法行为,撤掉宣传内容消除不良影响,并且其赠送家电价值与标示价值相差不大,建议从轻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五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局设在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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