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刚刚!国资委明确:央企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张迅之 2021-11-20

刚刚,国资委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

图片

通知明确,为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现做如下8大要求:

1、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 央企应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

  • 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2、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

  • 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

  • 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预算,需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3、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

  • 央企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 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 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

  • 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

4、严控融资担保规模

  • 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

  • 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5、严控超股比融资担保

  • 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

  • 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

6、严防代偿风险

  • 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7、及时报告融资担保管理情况

  • 央企应当加强融资担保信息化建设应用,并做好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融合。

8、严格追究违规融资担保责任

  • 央企应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和对参股企业超股比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融资担保规模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50%,原则上3年内全部完成整改。

  • 对因划出集团或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应在2年内清理完毕。

以下为新规全文: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执行国资委关于担保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担保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中央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加强融资担保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二、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中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需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三、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

四、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中央企业应当转变子企业过度依赖集团担保融资的观念,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五、严格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六、严格防范代偿风险。中央企业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融资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七、及时报告融资担保管理情况。中央企业应当随年度预算、决算报送融资担保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按季度向国资委报送融资担保监测数据,融资担保余额按照实际提供担保的融资余额填报,应当如实填报对参股企业的超股比担保金额和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的担保金额,不得瞒报漏报。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融资担保信息化建设应用,并做好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融合。

八、严格追究违规融资担保责任。中央企业应当对集团内违规融资担保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和对参股企业超股比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融资担保规模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50%,原则上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改。对因划出集团或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应当在两年内清理完毕。融资担保应当作为企业内部审计、巡视巡查的重点,因违规融资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收到本通知后,各中央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贯彻落实,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存量违规融资担保行为设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间进度,并于2021年底前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等文件有关担保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资委

2021年10月9日

金融监管研究院
我们专注于金融领域监管政策研究包括资管、债券、ABS、地产、政府融资、银行风险管理、宏观货币等。更多政策查询登录网站www.banklaw.com注册即可用;相关海量专业课程登录APP“法询金融”;
1554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图片


课程简介

资管业务全体系(2021版)重磅来袭!

本课程细分10章,86节子课

合计约29小时

在搭建资管框架的基础上,

覆盖资管领域最新热点!

主题分为:资管监管环境-理财变革、资管新规及其配套措施的监管解读、理财和理财子等各类资管业务、银行理财业务转型思考、信托公司业务格局、信托投资房地产股权、保险资管和民法典对金融实务的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发展、证监体系资管业务、券商资管产品详解。

图片

课程详情 

购买往期资管业务全体系课程可抵扣

课程级别:中阶

课程时长:1740+分钟

课件:精美PPT可供下载

图片

讲师介绍 

法询金牌讲师团

孙海波讲师:

上海法询金融创办人、金融监管研究院创办人。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专注金融市场、货币、银行风险管理、银行理财、债券市场、资管等监管政策研究。独立创建监管政策数据库系统。

秦茂宪讲师:

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产证券化、银行理财、资金信托、证券期货资管、公募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保险资管等泛资产管理业务的研究和实践。

黄再再讲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PPP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PPP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第一届法律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的业务领域为基础设施与项目融资、资产管理与资产证券化、保险,曾在金融机构中从事法律合规工作

A讲师:

毕业于清华大学,CFA、FRM持证人,现任某基金公司监察稽核部联席总经理。

B讲师:

某大型券商资管法律合规部执行董事。

C讲师:

从事银行理财业务12年,业内首创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业务类型。曾任职全国性银行省分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总行资产管理部投资主管。现任某股份制银行资产管理部产品部总经理。

D讲师:

某头部信托公司部门高管。

T讲师:

11-14年,在某股份制银行分行从事客户经理、风险审查岗位;14年至今,就职于某信托公司风险管理部,担任风控高级主管。

图片
扫码试听报名

◆ ◆ ◆ ◆

课件展示

图片
图片
图片

精美PPT可供下载

图片

报名方式 



扫码进入试听报名

图片

课程大纲 

一、 资管监管环境-理财变革

1.1 总体资管新规框架

1.1.1 监管关注要点

1.1.2 银保监会监管框架

1.1.3 证监会监管框架

1.1.4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

1.1.5 关于进一步明确两类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1.1.6 监管部门介绍及职责划分

二.资管新规及其配套措施的监管解读

2.1 资管新规及其细则介绍

2.1.1 非标准化债权—银行公募投非标

2.1.2 长期限封闭期银行理财——退出渠道

2.1.3 各类资管的估值矩阵

2.1.4 摊余成本法的使用

2.2 托管:净值化和独立运作核心

2.2.1 资本和风险准备金计提

2.2.2 分级产品设计

2.2.3 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

2.2.4 产品杠杆比率

2.3 证监会体系下资管细则解读

2.3.1 证监会规则的要点

2.3.2 私募资管自律管理框架

2.3.3 证监会关于穿透原则的示例

2.3.4 资管产品投顾条件

2.3.5 结构化产品分级限制

2.3.6 严控关联交易

三.理财和理财子、各类资管业务

3.1 银行理财和理财子

3.1.1 理财子净值化占比

3.1.2 理财子公司设立进度:成熟一家审批一家

3.1.3 净资本要求

3.1.4 理财子公司的代销江湖

3.1.5 理财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和证券监管问题

3.1.6 理财子公司产品几个趋势

3.1.7 现阶段理财子几个热点探讨

3.2 标与非标

3.2.1 非标框架图

3.2.2 资管产品本身的认定

3.2.3 信托非标探讨

3.2.4 标和非标未来永恒的争议

3.3 委托贷款

3.3.1 委贷资金来源限制

3.3.2 SPV受让委贷债权转让模式是否可行?

3.3.3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作为委托贷款委托人?

3.4 资管产品嵌套

3.4.1 合作方式一:投资(嵌套)

3.4.2 理财子+基金专户

3.4.3 基于能力互补的嵌套模式

3.5 净资本及资管业务管理人介绍

四.银行理财业务转型思考

4.1 理财子公司现状和思考

4.2 产品端新规解读和启示

4.2.1 打破刚兑

4.2.2 全面净值化

4.2.3 募集方式的变化

4.2.4 产品端分类变化及特点分析

4.2.5 明确产品信息披露规则

4.2.6 要点总结

4.3 净值型产品的设计流程

4.4 净值型产品的设计思路

4.5 各类型产品详述

4.5.1 现金管理类产品

4.5.2 现金管理新规应对

4.5.3 债券投资类

4.5.4 非标项目类产品

4.5.5 混合类产品

4.5.6 权益类产品

4.5.6.1 产品形态

4.5.6.2 产品期限

4.5.7 另类产品:分级产品(结构化产品)

4.5.8 结构性产品

五.信托公司业务格局

5.1 信托/金融信托/信托公司/信托业是什么?

5.1.1 金融信托的认知逻辑

5.1.2 “信托”在不同情形下的含义

5.2 信托公司做什么

5.2.1 服务信托

5.2.2 投资银行

5.2.3 资产管理业务

5.2.3.1 各类业务形态

5.2.3.2 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投资银行

5.2.3.3 FOF

5.2.3.4 信托的实践和同业合作

六.信托投资房地产股权实务

6.1 房地产股权投资基础:债权投资实务

6.1.1 债权类地产项目行业现状

6.1.2 债权类地产项目准入筛选维度

6.1.3 债权类地产项目方案设计要点

6.1.4 十大风控措施对比

6.1.5 风险预警信号

6.2 房地产信托股权投资实务

6.2.1 信托股权业务分类及案例分析

6.2.2 信托股权投资相关法规

6.2.3 地产股权信托产品结构

6.2.4 信托发行私募产品分析

6.2.5 信托地产股权投资思路

6.2.6 信托股权投前设计

6.2.7 信托股权投后管理及案例分析

七.保险资管及民法典

7.1 理解保险资金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7.1.1 什么是保险资金?

7.1.2 保险资金投资的特点

7.1.3 保险资金投资中的主要主体

7.1.4 了解保险资金投资的监管体系

7.2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受托管理业务

7.3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产品业务

7.3.1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7.3.2 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

7.3.3 股权投资计划与保险私募基金

7.3.4 保险资金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7.3.5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7.4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

7.5 《民法典》的诞生与重大意义

7.5.1 《民法典》框架

7.5.2 《民法典》和九民纪要

7.6 《民法典》对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的影响

7.6.1 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7.6.2 债权转让

7.6.2.1 转让通知、登记

7.6.2.2 未来账款

7.6.3 债务抵消

7.7 《民法典》对信用增级的影响

图片

八.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发展暨新经济资产证券化经典案例解析

8.1 资产证券化概述

8.1.1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及分类

8.1.2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8.1.3 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发展之路

8.2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体系

8.2.1 企业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

8.2.2 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

8.2.3 资产支持票据监管体系

8.2.4 保险项目支持计划监管体系

8.3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流程及一般法律问题

8.3.1 交易结构

8.3.2 交易主体

8.3.3 交易流程

8.3.3.1 基础资产遴选

8.3.3.2 特殊目的载体设立

8.3.3.3 资产转让及交割

8.3.3.4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交易

8.3.4 信用增级方式

8.3.5 内部增信措施

8.3.6 外部增信措施

8.4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审核要点暨新经济最大规模应收账款ABS案例解析

8.5 反向保理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场景暨国内首单央企代理人模式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案例解析

8.6 类REITS创新交易结构暨国内首单长租公寓权益型类REITs产品案例解析

8.7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现状、要点及难点暨国内首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案例解析

8.8 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发展及案例解析

8.9 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政策解读

九.证监体系资管业务

9.1 预期型管理和估值

9.2 净值型管理和难点

9.3 证券基金资管产品探讨

9.4 证券基金资管与银行合作模式

9.4.1 常见模式回顾

9.4.1.1 代销产品

9.4.1.2 资金套利

9.4.1.3 腾挪风险资产

9.4.1.4 合成资金池

9.4.2 证券基金资管行业与银行合作模式

9.4.2.1 FOF、MOM、(智能)投顾

9.4.2.2 理财子产品分析

9.4.2.3 基金投顾

十.券商资管私募产品规则介绍

10.1 2020年前三季度监管形势简要分析

10.1.1 顶层制度设计步伐加快

10.1.2 加大个人处罚力度

10.1.3 资管新规延期但未放松

10.2 资管新规体系下的私募资管业务产品设计要点

10.2.1 私募资管业务法规体系

10.2.1.1 资管新规及其细则、问答

10.2.1.2 合同指引

10.2.1.3 产品备案

10.2.2 新规细则——重要合规点

10.2.3 新规细则——产品设计要点

10.3 常见业务模式合规要点

10.3.1 常见业务模式:FOF和TOF

10.3.1.1 FOF的认定

10.3.1.2 FOF产品的披露要求

10.3.1.3 TOF产品的限制

10.3.2 常见业务模式:投资顾问

10.3.2.1 顾问资格

10.3.2.2 管理人职责

10.3.2.3 禁止情形

10.3.2.4 业务要求

10.3.3 常见业务模式:非交易过户打新

10.3.3.1 法规依据

10.3.3.2 业务要点

10.3.4 部分业务口径

10.3.4.1 是否可以开展信托贷款、委托贷款业务?

10.3.4.2 是否可以投资ABS次级?

10.3.4.3 是否可以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10.3.4.4 是否可以开展票据业务(票交所票据转贴现业务、标准化票据业务)?

10.3.4.5 单一资管计划是否可以聘请销售机构?

10.3.5 备案提示要点

10.3.6 新规过渡延期安排

10.4 私募产品案例剖析

10.4.1 产品剖析-集合资管计划

10.4.1.1 嵌套分析

10.4.1.2 运作模式分析

10.4.1.3 投资范围

10.4.1.4 业绩报酬

10.4.2 产品剖析-单一资管计划

10.4.3 产品剖析-分期缴纳产品

10.4.4 产品剖析-FOF

10.5 近期热点

10.5.1 债券结构化发行

10.5.1.1 业务模式

10.5.1.2 利弊分析

10.5.1.3 债券结构化案例分析

10.5.2 投资者适当性

10.5.2.1 连带责任

10.5.2.2 举证责任倒置

10.5.2.3 适当性案例分析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