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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新举措!国家建立“因病致贫返贫”双预警机制

 贯泽 2021-11-22

针对我国医疗保障托底功能不足,仍有部分大病患者负担较重的现实,国务院正着手建立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全民医保中的一大短板有望进一步得到补足。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聚焦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夯实医疗保障制度托底保障功能,筑牢中低收入家庭基本医疗保障“安全网”,扎实促进共同富裕。

《意见》落地后,不仅低保特困人员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得医疗救助,因高额医疗费而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也可以获得一定的救助。

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称,医疗保障制度作为收入分配的重要环节,随着促进共同富裕迈出实质性进展,更要在精准调节不同收入人群费用负担上统筹完善制度安排。要重点平衡好效率和公平、共济与托底的关系,筑牢中低收入家庭托底保障防线。

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胡宏伟表示,我国的医疗救助制度近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然面临不小的挑战。由于长期以来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缺乏统一的顶层设计,各地实践中的制度探索呈现碎片化的发展趋势,不利于制度发挥系统性保障功能。从客观现实可以看到,重特大疾病、突发性危机事件等仍会给人民健康带来重大隐患,并可能造成个体家庭灾难性卫生支出,使其陷入贫困乃至生存困境。

国家医保局在对《意见》的政策解读中提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科学技术进步、群众就医需求释放,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日益显现,还存在托底保障功能不足、救助不及时不充分问题,一些大病重病患者也时有反映负担较重。

意见提出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探索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意见》特别提出,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首先是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

国家医保局的政策解读称,这一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费用负担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同时还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今年1月国家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文件,指导地方依托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开展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探索建立主动发现、动态监测、信息共享、精准帮扶机制。从部分地方实践来看,分类细化监测标准,预警推送高额费用负担患者信息,有助于提高防止返贫监测的时效性,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干预。

目前,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国家医保局已指导13个省探索细化预警标准,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高额费用患者预警信息。

胡宏伟认为,救助对象分为收入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其中收入型救助对象主要指家庭收入明显低于社会正常标准的困难群体,他们在面临重特大疾病时最可能受到严重冲击;支出型救助对象原本具备实现社会一般收入水平的能力,但突如其来的疾病冲击有可能使其陷入持续贫困。因此需要完善医疗救助对象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救助对象应进必进、应退必退。

在具体待遇方面,意见提出,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此外,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结合三次分配防止因病致贫

《意见》提出,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下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门诊和住院次均救助水平分别为93元、1056元,虽然仅占同期居民次均门诊慢特病(474.5元)和住院费用(7546元)的19.5%、13.9%,但救助是基本医保支付之后的再保障,从实际保障效果看,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2020年困难群众门诊慢特病和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稳定在80%左右。

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是医疗救助顶层设计中的一个难点。胡宏伟表示,各地对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确定标准并不一致,科学界定医疗救助对象需要分情境、分类别将各种可能因重特大疾病风险陷入困境的人群纳入保障范围。长期以来, 医疗救助重视对收入型救助对象的一般性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生活面临严重困难的普通居民往往得不到及时救助,应逐步将支出型困难居民纳入救助对象。

《意见》提出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经济越困难、医疗负担越重,救助水平越高的原则,合理设定待遇支付“三条线”。比如,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困难重病患者参照统筹地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设定不同起付标准,避免救助资金“撒芝麻”,防止“养懒”。救助比例上,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不低于70%救助,其他救助对象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略低于低保的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额上也根据基金实际支撑能力合理确定,避免不切实际、盲目拔高。

“防止泛福利化倾向”也是《意见》的一个重要原则。国家医保局上述负责人表示,要有针对性解决保障不足和过度保障并存问题,指导地方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合理确定救助帮扶水平,避免“养懒”和泛福利化。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对第一财经表示,分类优化医保帮扶政策也是非常重要的,需要针对不同人群把工作做细,既要多层次又要体现差异性,同时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同时,对于此前一些地方医保扶贫中出现过度保障,在国家政策之外又自行添加各种额外报销待遇的现象也要及时制止。

朱铭来表示,当前特别要结合现在三次分配、共同富裕等一起来构建防止因病致贫的系统工程,不能再只依赖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商业保险、慈善救助、医疗互助都应一起发力。

《意见》提出,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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