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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对案外人的异议,法院应当按照哪些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李阿爸 2021-11-23

在坚定不移推进解决“执行难”过程中,为了帮助社会公众理解有关执行的各类法律规定,更好地了解法院执行工作,解决在申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现梳理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问:对案外人的异议,法院应当按照哪些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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