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就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特摘录于此,供法律同仁参考。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规则】 1、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原则上进行形式审查以及书面审理,并根据下列情形判断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 ( l)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2)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3)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4)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5)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2、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按普通程序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与执行标的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关系——争议执行标的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执行标的的权利性质及其归属进行实体审理,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的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 1、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的,案外人只能针对首查封行为提起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案外人坚持对轮候查封行为提起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首查封法院将其对执行标的处置权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首查封法院应于立案后3日内将案外人异议情况以能够及时获悉的方式告知实施处置行为的法院。 实施处置行为的法院在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首封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作出裁定后,应将异议裁定及时送达处置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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