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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届,这些问题要厘清

 wyouc 2021-11-24

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和《办法》对部分选举要求流程作出了调整,为了帮助大家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本刊针对一些基层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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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数量及分配规定是什么?

解答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条例》规定,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尤其要注意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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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和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是多少?

解答


 与《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相比,新的《条例》规定,代表候选人和委员候选人的差额都是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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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解答


 新的《条例》对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作出了明确规定的,主要分四步:
1.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2.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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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解答


《条例》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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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进行选举时,对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有什么规定?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当选?

解答


这一问题,我们来分步回答。

到会人数方面,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而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需要注意的是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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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什么情况下选举有效?

解答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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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这次换届选举开始,为什么要把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调整为5年?

解答


此次修改后的《办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原规定为3年。

此处改动主要是贯彻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任期的规定。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了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将村民委员会的任期修改为5年,与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工作机制。另一方面,此前,不少地方反映村民委员会一届任期三年太短,导致选举活动频繁,人力成本和经济成本较高。同时,任期过短导致村干部轮换太快,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工作缺乏长期打算。任期调整为5年,可以减少选举中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减轻基层和村民负担,也有利于稳定村干部队伍,让其有更加充足的时间熟悉村务工作,从长远角度规划发展村级经济和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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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任期调整为5年,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有哪些变化?

解答


 《办法》从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
1.第十八条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采用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选举。
2.第二十条明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推荐或者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
3.第二十二条明确投票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可提名推荐、自荐和建议名单以外的村民,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另选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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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哪些新要求?

解答


 当前,农村发展任务较重,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重大决策部署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发展能力、治理能力、攻坚能力和驾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此次修改的《办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成员具备的条件,新增了“新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者相当文化程度”,引导村民选举出更高素质、更具能力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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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如何严把素质关?

解答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确认、第三十五条规定候选人选举结果确认,都要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下进行资格审查,从源头上严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素质关,切实维护村民自治权利,全面深化村民自治实践,不断健全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同时,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办法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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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载于《广东党建》2020年第6期

编校:冯嘉敏
制作:黄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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