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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浅见 ‖ 走心的论文|第二个问题——南北朝时期北朝为何优于南朝

 瀚文君 2021-11-25

引言

【走心的论文】系列

【法学浅见】的第三篇文章

第二次的中国法制史作业

参考了网上的一些资料

包括两个问题——本篇文章为第二个问题

中奖无缘,论文有幸

能力有限,绝对走心

本人历史知识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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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时期北朝为何优于南朝

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段大分裂时期,是南朝与北朝的合称,其中北朝包括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五个朝代,南朝包括宋、齐、梁、陈四个朝代。我认为南北朝时期北朝优于南朝在于以下原因:

在地理位置上,北朝占据了中原地区,而中原地区是我国的政治和经济中心,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地理位置优越,地形平坦,人口密集,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产区,是文明汇集的地方。而南朝相比于北朝,南朝位于秦岭淮河以南一带,海上丝绸之路当时并不发达,地形崎岖,地理位置相对闭塞,无论是自然条件、人口数量还是社会发展水平都无法和北朝占据的中原地区相比,所以占据中原地区的北朝影响力大于边缘地区的南朝,所以南北朝时期北朝优于南朝。

在民族融合上,北朝的北部属于游牧民族,和西域诸国、北方的少数民族——鲜卑、柔然和突厥等都有联系,使得北朝接触到更多的藩属国,成为中华文明的象征,因此北朝的民族具有更好的包容性,具有游牧民族的优势——游牧民族的机动性、游牧民族的迁徙性。而南朝相比于北朝,南朝的主要民族是汉族,属于自给自足、家庭经营的小农经济,所以北朝的民族融合程度要比南朝更加广泛和深刻,所以南北朝时期北朝优于南朝。

在立法活动上,北朝的法律以北魏的《北魏律》、北齐的《北齐律》、北周的《大律》为代表,北魏汉族律学家髙充、崔浩、游雅等人对《北魏律》进行修改,甚至孝文帝拓跋宏亲自修改——“润饰辞旨,刊定轻重”,最终制定《北魏律》共20篇,《北魏律》的制定开始了“儒家化”法律传统的改革;文宣帝高洋历时15年,在武成帝河清三年制定《北齐律》共12篇949条,《北齐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法典,使中国汉化的核心达到最高峰,儒家化的法律制度转化最终完成;北周制定《大律》共25篇,是仿照《尚书·大诰》制定的,体现了“古今杂糅,礼律凌乱”的特点。而南朝相比于北朝,南朝多沿用《晋律》,齐武帝在《晋律》的基础上“删正刑律”,编《永明律》;梁武帝在《晋律》的基础上制定《梁律》;陈武帝在《晋律》的基础上制定《陈律》。所以北朝的立法活动对后世律法的影响比南朝更加深远持久,为后世所沿用,所以南北朝时期北朝优于南朝。

在立法内容上,北朝的《北齐律》在体例上,将《刑名》和《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置于全律之首,统率全律,其余11篇为《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首次将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对刑罚体系的改革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体现了“法令明申,科条简要”的特点。而南朝相比于北朝,南朝沿用《晋律》保留第一篇《刑名》,新增第二篇《法例》,扩大了法典“总则”的内容;精简律令章句,扩充法典篇目,使律令区分,是对法律位阶的思考;改革刑罚体系——五种二十余等:死、髡、刑、赎、罚;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释诠释的立法形式;进一步纳礼入律,将“五服制”引入法典。所以在立法内容上北朝的《北齐律》比南朝沿用的《晋律》内容逻辑调整日趋严谨合理,法典中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适用更加规范化,所以南北朝时期北朝优于南朝。

在刑罚制度上,北朝的北齐废除宫刑,变为女子收为官奴和男子徒刑,使得先秦废除肉刑的改革正式完成;徒刑、流刑制度进一步完善——徒刑北齐定名,北周确定年限(五年~一年),流刑在北魏和北齐量刑原则与流刑制度逐渐固定,成为法定刑,无远近之分,到北周流刑分为五等之制:2500里→4500里;初步形成死、流、徒、鞭、杖五刑为主的刑罚体系。而南朝相比于北朝,南朝仍然沿用《晋律》的刑罚制度,沿用之前的五刑体系。所以在刑罚制度上北朝在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基础上废除宫刑体现了刑罚制度的进步性,所以南北朝时期北朝优于南朝。

总之,南北朝时期之所以北朝优于南朝,是因为在地理位置、民族融合、立法活动、刑罚制度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新事物代替旧事物。



END



文字:瀚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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