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二上学期物权法线下课程思维导图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期末复习+法学笔记=奥利给 物权法|地役权 ▲图片画质实在不佳,有需要欢迎私我 ⚪ 补充说明 🔶本章的顺序大体是按照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物权法》第七版教材为主 🔶其中内容部分以老师上课讲的内容和书上的内容为主,将二者结合而成,改正了一些错别字和不太通顺的语句,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 🔶本章内容补充了新出台的民法典相关的法条,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 🔶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 ⚪ 补充内容 ★地役权法律关系 ⒈地役权人(需役地人) 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方当事人 ⒉供役地人 把自己的土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 ⒊需役地 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 ⒋供役地 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供使用的土地 ★地役权的特征 ⒈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目的:调节土地的利用关系 ⑴他人所有的土地 ⑵他人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 ⒉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 “利用”→供役地人的不作为义务 ⒊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他物权 ⒋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⑴从属性 ①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②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⑵不可分性 ①发生和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②享有或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种类 ⒈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标准:地役权的行使内容不同 ⑴积极地役权(作为的地役权) 指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设定以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 ⑵消极地役权(不作为的地役权) 指以供役地所有人在供役地上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 ⒉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标准:地役权的行使方法不同 ⑴继续地役权 地役权的行使无需每次依赖权利人的行为才能行使的地役权 ⑵非继续地役权 地役权的行使每次均需有地役权人的行为才存在的地役权 ⒊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标准:地役权的行使状态不同 ⑴表见地役权 指地役权的存在有外形事实为表现,能依外部标志而辨别的地役权 ⑵非表见地役权 指地役权的存在无外形事实为表现,没有外部标志能够加以辨别的地役权 ⒋其他分类 ★地役权 & 相邻权(相邻关系) ⒈权利性质的区别 ⑴地役权 是一个物权,是由需役地人享有的一种用益物权 ⑵相邻关系(相邻权) 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而是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的权能,仍属于所有权和他物权的范畴,是权利的自我扩张和延伸(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 ⒉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⑴地役权 约定的权利,当事人需经过约定而设定,因地役权合同生效取得,须经过登记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⑵相邻关系(相邻权) 法定的权利,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无需特定的公示方式 ⒊权利的内容不同 ⑴地役权 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有权对对方提出提供便利的更高要求 ⑵相邻关系(相邻权) 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正常的行使,使自己能够正常的生活和生产,有权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 ⒋对不动产是否相邻的要求不同 ⑴地役权 不受土地是否相互毗邻的限制,既可以发生在相邻的两块土地合法占有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相邻的土地合法占有人之间 ⑵相邻关系(相邻权) 依法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合法占有人之间 ⒌权利的有偿性和期限限制不同 ⑴相邻关系(相邻权) 无偿的、无固定期限限制的 ⑵地役权 有偿的、有固定期限限制的,需役地人应当向对方(供役地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自己获得一定的便利的对价 【注】:民法典相关法条引入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的定义】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在享有或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定用益物权的规则】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所有权人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的规则】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的转让规则】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部分转让效果】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开通了留言区,欢迎大家交流学习,多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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