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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刑辩的构想与方案暨刑事合规业务框架探讨(一)

 李煜律师 2021-11-25

导读:刑事业务的理念由单纯辩护扩展为事前防范、事中辩护、事后救济,办案思路由聚焦刑事实体转化为重程序辩护、民事诉讼、谈判调解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初步形成提前介入、全方位、多方式的刑事业务机制。

               “大”刑辩的构想和方案

序言

一、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中国的刑事辩护从来都是一个沉重、无奈和深刻的话题。在刑事实务中广泛存在的辩护形式化、低端化、庸俗化不断拷打着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良心,许多优秀的刑辩律师纷纷转行做风险小、压力小、困惑小但收益大的民事案件代理或者非诉讼项目业务。但正因为难,所以才需要有人做。做刑辩律师,兴趣成就无与伦比;做刑辩律师,专业成就高度;做刑辩律师,态度重过能力;做刑辩律师,痛并快乐着。

二、刑事辩护的价值

1.保障涉嫌犯罪和可能遭受国家强制惩罚的人的基本人权,履行国家保障人权的基本义务,需要有具备专门法律知识的律师参与

2.保障每一个被国家公权力追诉的人在公平的程序运行下得到裁判,实现程序正义

3.在程序正义的推动下实现案件真实的发现,保障实际无辜的人不被错误定罪,有罪的人能够得到与其罪刑责相当的处罚

4.促进诉讼效率的提升,推动国家法治进程等

三、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和角色

1.心理辅导师:被告人全过程、全方位专业心理安慰师

2.角斗士:控辩审三角构造中精心设计的对抗公诉机关的人,达到力量相对均衡

3.受托人:接受被告人及家属委托,有偿提供法律服务,

4.诉讼参与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见证国家机关发动的刑事诉讼活动及结果,裁判结果不及于其自身,可提出不同于被告人的意见(有争议)

5.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行业纪律,特有罪名制约,特定犯罪事项需要报告

内容

第一部分:专项刑事业务顾问

一、基本界定

针对委托人的涉嫌刑事问题或者刑民交叉案件,通过提供刑事法律咨询、刑事风险培训、刑事风险检视和控制、公司治理和财务制度完善等工作,合法避免今后或潜在的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但不作为辩护人参与具体刑事诉讼活动的刑事非诉讼业务。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经济和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个人缺乏法律意识,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目前该项法律服务在国内有实际的客户需求和广泛的业务空间,业务领域涵盖合同纠纷、企业股权结构、集资借贷、金融贷款、企业高管职务犯罪、公司财务管理及涉税纠纷、侵犯知识产权纠纷等诸多环节,涉及银行金融业、建筑地产业、制造业、广告业等高发行业。但由于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求极高、业务风险较大,行业规范化不够,社会认可度不高,从事此项业务的律所和律师团队在全国范围内还为数甚少。

三、法律服务方案

准备阶段

1.通过会见、接待、调查、查阅材料等方式,详细了解涉案情况,制作谈话笔录

2.初步判断案件性质,提示主要法律风险点,确认拟委托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如果符合委托条件,联系当事人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了解情况,确定委托意向;如果不符合委托条件,告知当事人专业法律判断。

委托阶段

1.达成委托意向后,再次制作正式笔录,要求委托人签订风险告知书

2.以律师团队形式接受委托,确定该项法律服务负责人、参与律师名单及分工

3.签订专项刑事法律顾问合同

4.出具专项法律服务方案

服务阶段

1.针对公司、企业和个人特定涉及特定刑事事项进行法律风险检视,提示法律风险,出具书面意见2.针对公司、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或者劳动人事制度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问题进行法律风险检视,并出具刑事风险提示报告3.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可能被公安机关立案的咨询意见4.针对公司、企业和个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风险,制定实施的法律方案,协助委托人危机应对和处理5.对已经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以刑事顾问身份参与,指导、分析、论证案件焦点和程序进度,并协助配合辩护人辩护。

反馈阶段

1.及时与委托人反馈处理进度和结果

2.给当事人发送案件总结报告

3.案件归档

第二部分 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培训(内容较长,另文)

第三部分  刑事控告与申诉

一、刑事控告与申诉的概念

刑事控告是指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刑事控告与申诉的程序

(一)控告程序

1.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方式: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申诉程序

1.申诉的时间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2)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申诉的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申诉的形式要件

(1)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2)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4、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

(1)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2)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3)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4)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5)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

 三、本律师团队代理程序

(一)准备阶段

1.通过会见被告人,接待被害人及其家属、朋友等方式,详细了解涉案情况,制作会见笔录

2.初步判断案件性质,是否符合控告和申诉的法定条件。如果符合条件,联系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情况,确定委托意向;如果不符合条件,告知当事人专业法律判断,做好息诉工作

(二)委托阶段

1.达成委托意向后,制作正式笔录

2.以律师团队形式接受委托,确定该项法律服务负责人、参与律师名单及分工

3.签订基本协议和必要时的补充协议

4.出具专项法律服务方案

(三)代理阶段

1.开展初期法律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会见、取证、出具法律意见、出具律师函、沟通协调等

2.制作并出具正式法律文书

3.跟踪案件进度,保持与委托人的及时沟通,随时调整代理方案

4.对于已立案的控告案件,主动配合公安检察院侦查活动,提供相关信息、线索,在办案机关允许下开展取证调查工作

5.对于已进入诉讼程序的申诉案件,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推动案件重审、改判

6.代理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经济赔偿诉讼

7.代理申诉改判无罪案件国家赔偿诉讼

(四)反馈阶段

1.及时与委托人反馈处理结果

2.跟踪赔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当事人

3.给当事人发送案件总结报告

4.案件归档

第四部分  刑民交叉处理

一、刑民交叉的概念

刑民交叉,又称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是指案件中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性质不明,民事关系和刑事关系相互间交叉、牵连、影响的情况。如何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既关系到公民的私权利的保护,也影响到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合理限度。该专项法律事务在理论和实务中一直争议较大,较为疑难复杂,同时其处理结果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影响巨大。因此,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对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的法律素养、专业技术及沟通协调能力提出极高的要求。

二、刑民交叉纠纷处理的内容

刑民交叉纠纷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民事规范与刑事规范的关系2.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法律依据的冲突与协调

3.民转刑案件的特殊办理机制4.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

三、本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内容

(一)民事纠纷中涉嫌刑事案件的风险防控

针对普通民事纠纷及民事诉讼案件在处理中可能隐含或者转化的刑事犯罪的风险,根据当事人的服务需求,制定量身定做的法律服务方案,有效预防和化解刑事风险。

(二)刑民交叉诉讼案件的代理

1.代理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代理民事诉讼涉及刑事犯罪:(1)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遵循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不同的适用原则(2)与法院有效沟通,准确提出中止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全案移送的代理人意见(3)防止上述裁定不当运用,损害委托人利益(4)正确运用代理人意见,防止不经审理,以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取代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或者相反的做法等。3.依法处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的民事纠纷或者民事案件中发现的刑事线索。

(三)民转刑案件的代理

1.采取特殊的案件办理机制,前期辩护工作侧重刑事和解的运用2.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实质辩护侧重于无罪、不起诉和缓刑的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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