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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律评】spa会所以提供特殊服务为名收取顾客钱财,构成诈骗罪吗

 昵称77834404 2021-11-25

大家好,我是李煜律师。昨天在朋友圈里面看到这样一个帖子。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判了一个案件,它用的标题叫套路嫖,大家都知道套路贷,这个标题首次使用套路嫖判处诈骗罪。这个案情是什么样的呢?案情主要说:一个经营男子spa会所的经营者,向潜在的客户发出广告宣传,说他们能提供顾客想要的性服务。然后这些会员纷纷去充值,去购买这样一种服务。购买以后这些会所的管理人就安排这些会员做了其他种类的按摩,但就是不提供性服务。这些涉案总共价值不少,会员充值的钱,大概认定有上千万金额。

这个案件就存在一个争议问题。在刑法理论上认为这种行为叫不法原因给付。不法原因给付指的是被害人基于不法原因处分自己的财产。在本案中被害人基于想去嫖娼的行为,而给付了嫌疑人金钱。嫌疑人欺骗被害人可以提供性服务,而谎称自己能够提供性服务,收取钱财造成了被害人的损失。  

所以从表面上看,这个案子可能是符合诈骗罪的要件。我们先说一下理论上的主要评析。理论上认为凡是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行为,它和一般的诈骗罪是有所区别。但是基于被告人的行为,也就是行为人他自己的行为诈骗在先,他提起了诈骗的犯意,(将)信息、内容(传达)给被害人,被害人虽然是基于不法原因,违反了社会公俗,违反了法律的一些事项去交付财物,但是诈骗是因为行为人的犯意所引起,最终是基于他的欺骗行为而交付财物。所以认为不法原因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德国的立法判例基本上就支持成立诈骗罪。日本大部分也支持。他们认为在诈骗罪的形成过程中,被告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他具有诈骗的故意,诈骗的行为和实际财产的损失,均不受不法原因的影响。但是在日本也有少数学者是持否定意见,他们认为不法原因,影响了诈骗罪的成立,在这方面我就不展开说明了。大家可以去了解一下,德日刑法对这方面的一些论述。回到这个案件,在处理过程中,辩护人进行的是无罪辩护,辩护人的意见主要是认为 ,这个案子是在交易过程中,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还是一种交易行为,属于民事欺诈的范围,而不应该由刑法来调整,更不应该认定为诈骗罪。商家没有这种服务,但是他谎称有这种服务,实际上是属于甲方乙方或者说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欺诈合同。 在合同的范围内存在欺诈,你可以主张按照合同的权利行使。

我引申来说一下有哪些权利行使,在报道中我并没看到律师辩护,具体是从民事哪个方面进行的。以我自己的理解来讲,可以行使权利,比如说认定合同无效,为什么合同无效?因为这是一个违法合同,违法合同合同无效之后是什么结果呢?甲方要返还乙方所支付的财物,原因就是合同无效。或者说基于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行为,可以要求干什么?可以要求变更、撤销合同。对卖家只提供普通的按摩服务,应该支付这样的相应对价,而不应该提供性服务的这样一种对价行为。这就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如果以辩护人的观点意见来讲,在民事方面还可以拯救,但是这个案子法院最终认定是构成诈骗罪的。他们驳斥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 spa会所的管理者以欺骗的手段诱使被害人作出处分财产的决定,并实际交付财产,致使这些顾客们遭遇了财产损失,是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此案判处大概10年以上的情况,对这个案子最终判刑还是比较重的。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一种叫免除债务,在我们刑法教科书里面提到过,主要表现为嫖客不想支付嫖资,而跟卖淫女谎称说自己想支付嫖资,在发生性关系之后,嫖客就逃跑了,没有支付嫖资。这种行为能不能形成诈骗罪呢?一般认为是不构成诈骗罪的。这种行为属于什么?就是他的欺骗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另外被害人她的交付是在后的行为,与前面行为不同。当然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在我们的理论教科书上并没有讲透,只是简单说说两者是不同,所以不成立诈骗罪。

所以这个案例出来以后,特别值得我们在理论和实务上进行思考和探讨。我在之前讲座也给大家分享过,我认为刑事案例被社会广泛关注是件好事,它能促进刑事法治进步。在广泛的关注之下,刑事法治受到社会大众的审视,能促进在阳光下进行。各方各界包括法律界和法律界之外的人们,都对刑事司法进行关注。促进个案以及立法、刑法理论方面都能取得很大的进步。

这个案例也是我看到以后想给大家分享,今天就给大家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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