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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刑事公开审判原则的检视(3)

 李煜律师 2021-11-25

前两期给大家讲到关于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主要是公开为原则,公开分为公开开庭、举证质证和公开宣判。在前面的过程中,这个案子的开庭过程公开 公开举证质证这个没问题,他没有违反规定。刚才讲的那种5种不公开审理的情况,跟这个案件也不符合

   他的判决书是否应该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涉及另外一个文件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比较清楚的总共是18条,大家都应该清楚这些规定,我给大家简单梳理一下。

第三条说哪些文书要在互联网上公布,主要是10种,大家比较熟悉的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国家决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等等。这些都是需要在互联网上去公布的哪些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也是涉及到几种文书,涉及国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调解结案、离婚诉讼,或者涉及到未成年人抚养监护的

所以大家注意到这里面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裁判文书,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相对来说多一些。但是不公开,裁判文书就少一些。我们逐条来讲,1.涉及国家秘密的既不公开审理,也不公开判决2.涉及个人隐私的,就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可以公开文书,也可以不公开文书,以人民法院认为是否合适在互联网上公开为准。这是差别之处第三条是未成年犯罪是应当不公开审理,也不公开裁判文书四条,依申请涉及商业秘密,是必须要公开裁判文书的,但是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五条调解书是公开审理,但是不公开裁判文书,这是不一样的地方。离婚案件可以公开审理,也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是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上发布,涉及未成年人抚养和监护的也不在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但是是否要公开审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法院决定。

大家注意到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和裁判文书公开的规定。对于例外情形不公开的情形,他俩是有部分重合部分不一样,这是两方面的一些规定。之所以给大家讲这么细,大家可以对照一下,感觉一下我们为什么有一个公开,一个不公开大家可以仔细的品味一下。

对于公开以后应该做什么样一个处理呢?应该做什么?隐名处理。隐名处理就是对于你的身份证号码这些东西,只有名字,没有身份证号码,这是有要求的。其他的一情况,不需要做匿名去处理的,就不需要处理。是不是律师也要做隐名处理呢?律师的名称可以保留在裁判文书网上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而且当事人他的情况,出生日期、性别、住所都要进行隐名去处理。

有人就问到了,如果进行隐名处理,这个和原文不一样,这个责任也是来承担是由办案法官来承担。根据第15条的规定,办案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和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如果出现问题了错了,就要负责。现在就是说,如果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如果错了,需要进行笔误进行补正怎么办?也要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定补正文书。所以有时候不一样的情况下,就要进行补正。如果发错了,原本不一致,技术处理不规范,怎么办?应该把原来的互联网这种文书撤回,然后重新发布。

如果说刚才讲的不应当属于公开审理的情形而进行公开怎么办呢?那就一定要撤回。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涉及到调解书离婚诉讼的这些情形,不该在互联网公布就搞错撤回这个是有规定的。我们下期再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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