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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刑事公开审判原则的检视(4)

 李煜律师 2021-11-25

通过前面三讲(见讲座】刑事公开审判原则的检视(2)【讲座】刑事公开审判原则的检视(3),我把联合国的相关国际公约和我们国家两个主要司法文件,给大家进行了介绍。我要附一下法律条文,方便大家去查找去对照,如果单纯这样讲的话,大家可能感到有点不是很清楚。现在就谈到热点问题了,女**敲诈勒索案,不知为什么突然就在网上炒作起来了。这个案件的实体判决如何,我们在此不讨论,我们只是关注根据我们国家对于刑事公开审判原则的一些规定,判决书是否应该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

公正的处理问题属于实体问题,因为程序正义它本身是刑事诉讼法的独有的一个价值,我们公开判决书也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为什么?因为在当年2016年制定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文件的时候,当时人民法院相关发言人就提出来,一是让人民群众对案件进行监督。第二个是让法学研究者能够找到相关的案例进行学习研究。第三种考虑是对于司法官主要是人民法院法官的办案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公民随时可以在网上查找到判决的案件,对裁判文书水平提出了很高的一个要求。所以基于以上三种考虑,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法院都要一律公开裁判文书,这也是我们当年法院改革中一个很重要的举措。

这个案件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争议?据说也不是很确切裁判文书以前是可以在裁判文书上找到的,但是后来找不到了,据说被删除了。我们不讨论技术操作问题,我们来看裁判文书是不是应该公开。根据我刚才讲的公开的这些法律规定,只有这么几种情形,它是不需要公开的。第4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敲诈勒索应该不涉及到国家秘密,因为敲诈勒索属于什么呢?属于侵犯财产犯罪的,盗窃案、抢夺案、抢劫案都放在侵犯财产罪里面,它肯定不是一个国家秘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这里面这个女*警是成年人,她不是未成年犯罪,这条也不符合。调解结案不对,它是刑事判决,它不存在调解结案。第4条离婚诉讼或者未成年人子女抚养监护的。看最后一个,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公共互联网公开,有一定的原则,就说它肯定是互联网公开有损国家安全,有损社会风俗,有损司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会不予公开。不符合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就应该公开。

**这个案件里面中是否因为我刚才所讲的国家安全,社会风俗等等方面的考虑,这可能是有这方面的考虑。这种因为是涉及到一些关于这种男女关系的一些情形和事实,是否不宜在互联网上去公布?其实我看到网上有很多的说法,其实人民法院不在互联网公布,应该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但是这种案件不公开的道德理由,主要是指性犯罪以及其他问题。而这个案件的主要案由是敲诈勒索,而不是说性侵案件,所以它不公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它属于基本上要公开的情形。

所以讲到这里,这个案件的判决书是否应该公开,按照我们联合国人权公约的一些规定和我们国家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开的一些规定,是不需要进行隐蔽处理,不需要从网上去撤掉的是否有损其他的一些规定我觉得这个很难成立理由,比如说职务犯罪案件,显示了我们对反腐的一种力度。这种案件会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只能显示我们国家反腐的力度,对贪官的惩处不会有不利的影响。敲诈勒索罪作为被害人的公职人员,他是这个案件中受害人以人民法院互联网公开的原则来讲,他对被害人进行隐名处理。如果违反这个规定的,那就是办法官的责任制,刚才我提出来,对技术化处理的,如果没有对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处理,是对被害人保护不当,这个是需要对被害人进行隐名处理的。对于他的身份证号码相关的银行、通讯方式、房产、车辆。这些情况都是应该进行处理的。

但是进行处理是不是涉及到家事和人格利益? 这个没有,为什么?因为这个里面涉及到刑事犯罪,而不是民事案件中的一些监护抚养家事纠纷作为刑事被害人,只要按照人民法院第8条,第9条、第10条相关规定,进行隐名处理或者删除信息即可所以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个案件是需要公开判决文书的而认为不公开,缺乏正当很恰当理由。

今天就跟大家对这个案件的大家介绍到这里,我们不是为了评述时事热点,而是借这个时事热点刑事公开审判原则进行重新的审视

关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我们在以后陆续给大家去进行介绍,公开、独立,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等等,这都是宪法性权利,是刑事诉讼被告人嫌疑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如果得不到保证,一定不能保证刑事程序的正义实体正义,是需要程序来保障的。所以公开审判它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

我们在这里对这个原则进行解析,也就是为了体现刑事诉讼法是公民人权保障的大宪章,为了体现我们国家法治进程重要的一个环节。所以无论是在任何时候,都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保障人权情况下,才能限制公权力,实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

今天就给大家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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