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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驴法评--百万发财之道:超市抓小偷VS冒充小偷被超市抓!!

 福州蔡思斌律师 2021-11-25

大润发超市被曝私自处罚小偷获利百万 警方介入

近日宿城区居民李先生向新京报陈述他曾长期在位于宿城区洪泽湖路的大润发超市98号店(下称大润发)防损部内保科工作,公司内存在一套对 “拿走东西而未付钱顾客”私自索要罚款的体系。

李先生称,内保人员会将盗窃者带到商场内的一间房屋,并通过会员卡、身份证、手机号等方式摸清其基本信息,随后以“通知家人”“打电话到单位”“报警”等理由威胁,并索要赔偿金,最后会要求其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并赔偿。“通过顾客的穿着、手机等判断,有身份的开价高,但是成交价一般在被偷商品价格的10倍左右。

几份“和解协议书”显示,当事人基本都填写了姓名、出生年月、电话、住址、陈述事实等信息,所涉及的赔款金额从800元到9000元不等。一张“和解协议书”上,写有盗窃行为经过陈述,并写着“请不要报警,不要通知家人,自愿赔款9000元”字样。受访者供图

另一名知情人王强称,该模式涉及大润发全国多家分店,是其内部的一套长期运行的体系。“分店内保部门每周需对金额统计,整理成周报,并提交上传到总公司。”王强表示,自己此前可以在公司内部网上看到其他分店的该项统计金额。

菜驴律师观点

如果超市威胁、强迫小偷交数倍以上赔偿,情节轻微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的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造成小偷人身损害,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超市长时间限制小偷人身自由不报警,则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涉嫌非法拘禁罪抓到小偷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不能擅自罚款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魔高一尺  道高一丈  反套路超市 假偷也可获利

大型超市基本上都有防损安保员,对于盗窃超市物品行为,很多超市都会采取扣留盘查、私自罚款、搜查人身等措施来应对。但该等措施应用不当,很有可能触犯法律并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如此,又专门有一拨人以此为名目,专门反设套以维权手段勒索超市钱财。
比如在广州就有一专门“消费者维权组织”的头目,该组织约有143人,该组织从2006年开始走遍全国举报超市非法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非法搜查消费者身体和携带物品,非法对消费者进行罚款,其已经向全国各地公安部门举报了上千次,相信获利也至少以百万计。
他们的基本套路是:在选定目标超市后,即安排人员前往该超市,事前先在自己的包里放置录音笔及两瓶内装大宝沐浴露的海飞丝洗发水进入超市后,在售卖洗发水的货架上拿走了一瓶海飞丝洗发水,期间并有作出将海飞丝洗发水放进包里的动作,在离开超市前将该洗发水放回货架上,但没有放回原处。由于人员形迹可疑,一般超市保安员就会将其拦住带往保安室。经检查就发现包里有两瓶海飞丝洗发水,保安员就会认为是超市的商品,一般会以"一罚十"的规定对人员进行高额罚款,该人员在离开保安室之后就会马上报警被超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之后公安出警人员肯定会认定该两瓶洗发水不是超市商品,并进行治安调解,这时组织人员就会提出高额精神损害赔偿,超市不同意的即去申请做法医鉴定以证明有在超市受到伤害等,其后并不断向公安机关投诉直至去法院起诉等各种手段给超市施压,最终超市会因警方压力或诉讼压力等因素支付高额赔偿。
当然,也有的超市会坚持抗争,不屈服于这种另类敲诈勒索行为,积极应对诉讼,最终在法院公平审理下让行为人耗费大量投诉成本及诉讼成本而一无所得。

比如在陈纯龙与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上诉案中,情节基本如上所述,广州中院就驳回行为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州中院裁判思路主要为:

将行为人的行为不认定为消费行为

行为人进入超市后,并没有购买商品的意愿,实际上也没有发生购买商品的行为。行为人亦自称是消费者维权组织的成员,本次前往家广超市公司属下的家乐福超市的目的,是"看超市是如何抓小偷的、抓小偷是如何处理的、报警后警察是如何作为的",该行为不能认定为消费行为。

超市对其经营活动有自主经营管理权

行为人进入家广超市公司的下属超市并作出诱导行为,导致该超市作出错误的判断,认为行为人购买了商品没有付款。在这种情况下,超市将陈纯龙带到保安室进行了解情况,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并没有刻意限制其人身自由。

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被超市人员殴打

行为人虽然有事后的病历及公安验伤的报告,但该证据仅证明行为人受伤的事实和伤情状况,不能证明是超市行为所致;而行为人提供的录音资料,亦不足以证明超市的员工殴打了行为人。

最终让行为人偷鸡不成蚀把米,也挺解气的!

解气的同时,我也是非常服气的!这个世界赚钱的道儿可真多,超市抓小偷可获暴利,在超市冒充小偷被抓也可赚钱!所谓灰色产业,还真是太多门门道道了,各行各业的朋友,你们还知道什么灰色赚钱路了,说出来让大家听听,长长见识。

2019年8月19日

蔡思斌

菜驴法评

排版:张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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