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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克虽安逸,老了法律风险却很吓人!

 福州蔡思斌律师 2021-11-25

丁克是指因主观或客观原因选择不生育的人群。在生育率低下的今天,丁克可谓相当时髦。很多年轻人婚后为了二人世界不被打扰,为了享受更多自由和洒脱,会选择做一对丁克夫妻。由于少了孩子负担,丁克夫妻前期生活通常会安逸舒适。而对于晚年生活,他们的想法比较简单,认为将原用于子女的支出费用花在养老机构上,完全措措有余。可现实很残酷,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美好,内中其实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一、丁克老人可能无法顺利入住养老机构

很多人以为入住养老机构只要入住老人和养老机构双方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即可。但实际上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签订的《养老服务协议》是三方协议而非双方协议。除入住老人与养老机构外,还必须要有一名入住老人的亲属或朋友作为担保人或紧急联系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站在养老机构角度,其当然是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不同于中青年群体,老年群体很容易发生突发状况,如果一个住在养老机构里没有子女的老年人,突发疾病需要立即签字手术,如果没有担保人或紧急联系人,养老机构应该如何处理?如果养老机构擅自签字,发生了意外,如何追究责任?且送医之后万一无亲戚朋友支付医疗费又如何是好?

对于青壮年人士,找个亲朋好友当个担保人并非难事。但对于上了年纪老人,身边亲朋好友都已经老去,大多自顾不暇,很难有能力去担任《养老服务协议》条款上规定“必须全程负责住院、手术,以及承担相关医疗费用”的担保人及紧急联系人。

毫无疑问,摆在丁克老人目前最大法律难题是无法入住养老机构。中国正走向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正在成为一个全民关注的社会问题。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国家就会出台相应政策以保障这些无儿无女的丁克老人。

二、年老神志不清后,被他人利用监护人资格侵占自身财产

年老之后,由于各种疾病诸如阿兹海默症(老年痴呆症)等原因,丁克老人可能会出现痴呆、精神障碍等症状,进而导致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如果丁克夫妻能相伴到老,那能够互当监护人自然是最好。但如果如果一方因故早于另一方去世,当剩下的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监护权将大概率由他的“其他近亲属”获得。而根据法律规定,他的“其他近亲属”可以通过民事特别程序申请宣告丁克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法院指定他为监护人。虽然《民法典》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在实务操作层面,监护人实际仍然可以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如果是被“不靠谱”亲属获得了监护人资格,那他完全有可能利用监护人资格侵占丁克老人的财产。

著名慈善家李春平先生身家百亿,然在他患上阿兹海默症(老年痴呆症)后,晚年却过得非常凄凉,原因在于他丧失民事能力前没有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处分且交给一个值得信任的人管理。对于一个失去民事能力的富豪,其在法律上已经不可能再对财产作出合法的处置。虽然他的亲朋为了争夺财产官司打得不可开交,但却无人真正关心他本人的身体状况。

根据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信息可推知,李春平除妻子余某外,还与其他人育有一子李某。在李春平患上患上阿兹海默症(老年痴呆症)后,李某于2016年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最终宣告李春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后李某以重庆市民政局为被告,要求撤销李春平与余某的婚姻关系,最终重庆中院二审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维持了驳回李某起诉的一审裁定。如若李春平与余某婚姻关系真被撤销,那李某作为李春平的孩子,则可依据上述《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取得他的监护权,如此便可取得李春平财产的处置权。退一步而言,即便无法取得监护权,由于李春平与余某的婚姻关系被撤销,那李春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便少了一位,李某作为子女可继承的遗产便也可相应增多。对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富豪,实际上就像一个三岁孩子抱着金罐子在街上走,只要谁成了他的监护人,谁就可以把他的金罐子拿走。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该条款即《民法典》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丁克老人可以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时选择一个自己信任人在自己丧失民事能力后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如此,即可避免上述风险。但如上所述,需要解决的问题仍然是如何找到那个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

三、丧失行动能力后被保姆、护理人员欺负,甚至有被谋杀风险

2020年发生的“毒保姆”案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江苏溧阳一名保姆为了提前拿到一个月的工资,将83岁老人活生生用被子捂死。然而在捂死老人之前,保姆却能伪装得与老人一家相处融洽,没事就会坐在老人面前,跟老人说话,给老人按摩,无微不至。有儿有女老人尚且被“毒保姆”用如此手段谋杀。那无儿无女的丁克老人,又当如何?这些“毒保姆”是否可能更加肆无忌惮?虽然“毒保姆”案件只是个例,但保姆和护理行业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在亲属不在时,保姆和护工欺负老人,让老人吃剩饭剩菜甚至虐待的事件更是时有曝出。

对于健康老人,应付这些保姆、护理人员自然不是问题。但当年老丧失部分行动能力时,除了子女照顾外,生存质量很大一部分是要由保姆、护理人员来保障。而对于丁克老人而言,如果他们丧失行动能力,在没有亲朋的情况下,即便他拥有资金,生活质量实际也完全是由保姆、护理人员掌握,如果是高素质人员,自然不成问题,但如果遇上所谓的“毒保姆”,丁克老人根本无法把握风险,只能听天由命。

四、奋斗一生所得财产最终由毫无关系的第三人所得

电影电视剧中常常有这样一类情节,穷苦潦倒的主角,因为某个远房亲戚去世获得了巨额遗产。而现实生活中,丁克老人们就可能成为这样一个远房亲戚。原《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子女、父母和配偶,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丁克老人去世后,遗产按照上述顺序继承,如果没有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则遗产将收归国有。按照原《继承法》的规定,丁克老人的遗产很大概率会最终由会收归国有。但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他们的子女也有丁克老人的继承权。在《民法典》背景下,丁克老人去世后,遗产很大概率会会由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人继承。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丁克老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在继承丁克老人的遗产后与他们的配偶离婚,他们的配偶也将分得继承所得遗产的一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只有一位代位继承人,那当他离婚后,他的配偶甚至能够得丁克老人遗产的一半。最终使得丁克老人奋斗一生所得的财产留给外人。因此这也是需要警惕的法律风险,不过对于该风险,只要提前立好遗嘱即可解决。


丁克也好,不丁克也罢,都只是人生的一种选择,并无优劣之分。但事前最好能对丁克法律风险有了解,事中有充分防范,事后有解决措施,真正做到慎重选择及细致安排,以便能够安享晚年。

蔡思斌

2021年3月3日

菜驴杂录:

花全开了,开得到处都是,后来就很孤单

                                           ——顾城

蔡思斌,执业逾二十年,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排版:林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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