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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岁老人推倒80岁老人,谁来管?

 建喜图书馆 2019-03-27

《你挺好》我昨晚抽空断断续续看了两集。

倪大红饰演的苏大强是一个超级高手,把所有的资源聚拢在自己身上,活得超幸福。看见好友病倒,他突然召集三个儿女召开家庭会议,宣布自己要立遗嘱,并把自己名下主要财产都留给二儿子苏明成。他这个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偏心”暂且不议,苏大强老人主动进行的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却引起了我的兴趣。

曾经接触过一个真实案例,江苏无锡某养老院里, 一名90岁老人将80岁的老人推倒在地,80岁老人不慎中风几天后最终身亡。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庭审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发现90岁老人已身患老年痴呆症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那么谁是90岁老人的监护人就非常关键了。

本案中,90岁老人的儿女们支付了每月高额的费用将老人送进养老院进行看护,同时诸多证据均体现出该养老院在管理和对老人的看护中的确存在较大的问题,因此老人的儿女们主张应由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最终认为双方的看护协议中并未明确指定由养老院来行使老人的监护权,该老人的法定监护人依然是三名儿女,因此在老人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应由儿女们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养老院存在一定过错分担部分责任。

也许有人要问,儿女们之所以花钱让老人住进养老院,其目的就是让养老院行使看护职责,防止老人自己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有何办法将法定的监护人职责适当转移呢?

有!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创设了“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但是,这个协商和指定监护人,必须由本案中90岁老人自己在清醒之时提前去协议确定,而不是身患痴呆症后再由其子女确定,为之晚矣。

意定监护制度,首先出现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允许老年人根据个人意愿选任对自己有利的监护人,并优先适用于子女的法定监护,充分尊重了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能让老人自由选择其充分信任的监护人,老人将来的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事务均由监护人管理。

回到《都挺好》,苏大强光立遗嘱还不够啊,应当在其意识尚清醒之日,考虑指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三个,把其将来意识不清后的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等各项事务进行一个详细的安排。

也许有人要说,搞这些东西是否会在本来平静的大家庭中泛起一层涟漪,引发各法定监护人的矛盾?黄献律师认为,意定监护协议的签订和公证也许会引起一些问题,但利大于弊。其文本内容在前期也是可以完全保密的。

2016年12月26日,网帖《慈善家李春平患病严重,与家人难相见》,让我们一窥意定监护协议缺失背后一场令人唏嘘不已的监护权争夺官司!

李春平以平均每天70000元的速度向各类需要救助的人捐赠,捐款总数累计已超过6.3亿元。他因此被誉为“百年慈善第一人”,也是被中国红十字会授予“慈善家”荣誉的第一人。

就是这么一位慈善第一人,却于2016年身患老年痴呆症,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受损人员。其海外的妹妹与北京的资产管理公司就其名下海量资产的管理权发生争议,网传他人身已被部分工作人员控制。根据相关报道得知,被查出病情的李春平,在半年内,两度被送进疗养院,又两被“抢”出来。作战双方,一边是亲人,一边是追随他多年的(部分)身边人!

尤其是在第二次抢夺战中,剧情彻底失控。据称,2016年10月25号晚上12点,一行七辆车的车队夜袭疗养院,下来二十多人,带走了李春平。疗养院当场报警。消失了25个小时后,警方在一个公寓里找到了他。

由此可见,对于老年人、身体患病将逐渐丧失事务辨认能力的成年人、从事高危行业的人,确定值得信任和托付的监护人,签署并公证《意定监护协议》意义重大。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在南京的绝对数目也不在少数。就是两个老人带一个心智上存在重大障碍的儿子或女儿的家庭。老人辛苦一辈子即将离世,虽然有一些多年积累的财产可传承给孩子,但是谁来帮孩子管理这笔财产,谁能值得信任放手托付终身?

这方面香港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社会监护人和特殊需要信托制度来解决,而内陆目前还是要依托意定监护制度去探索和借鉴。

我们讲财富管理家族传承,人辛辛苦苦赚钱的目的是为了什么?为的是个人的幸福和尊严。如果不能把控自己的命运,不能自由地安排好自己失去行为能力之后的事务管理和财产管理,肉身虽在世间,却被其他人像木偶一样提线控制,甚至成为子女们争夺财产战争中的一颗棋子,想想这个事情,感觉世事一场大梦、人生几度秋凉,实乃大悲剧也!

【“意定监护”公证小常识】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第1批公证指导性案例(1—3号)的通知》中第一个“意定监护”案例的要点包括:

1、公证员应向当事人阐明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意义、法律风险、法律后果和监护人的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2、公证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意定监护协议文书。意定监护协议文书应当明确意定监护事项、监护职责、监护条件实现的确认方式、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3、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办理后,公证机构、公证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以维护意定监护协议双方,特别是设立意定监护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意定监护条件实现时,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向意定监护的设立人的所有法定监护人公开意定监护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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