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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封问答│新设员工持股平台特殊税务处理等

 雨送黄昏xzj 2021-11-26

导读:

这是【老封问答】专题文章。
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背景资料,二是问题解答。
你若有相关问题,可以后台留言,我会根据情况选择解答。
背景资料 
1、主体架构
A:有限责任公司A,大股东是老板,小股东是老板娘。
B:为了做股权激励,老板娘作为GP,一个亲戚做LP,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B,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C:公司A下面有100%独资公司C,C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为100万。
主体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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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安排
A把C的15%股权转让给B;C整体估值200万,转让价格为30万。
  • 交易双方:A和B

  • 交易标的:公司C的15%股权

  • 交易对价:30万


 问题解答 
1、上述股权转让是否适用同一控制下企业税务重组?
结论:
交易双方A与B,不符合同一控制“条件,所以不适用。
分析:
从以下法规可以看出,特殊税务处理的“同一控制”是指: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以上案例中,A由老板控制,B由老板娘控制,不符合“同一控制”条件。
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同一控制”特殊税务处理】相关文章,请点击下图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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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转让后,B持有C的15%股权,是有限合伙企业B持有还是GPLP个人持有?
结论:
合伙企业B直接是C的股东,而不是B的合伙人(GP、LP个人)。
分析:
公司C原来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合伙企业确实不能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这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但在A转让C的15%股权后,C不再是一人有限公司,而转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工会、政府委托国资委。
合伙企业为非法人组织,可以是有限公司的股东。
法规: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3、员工交款后成为B的合伙人,是B把C的股权转让给员工,还是B的原来LP,就是老板亲戚把C的股权转让给员工?
结论:
不需要B把C的股权转让给员工;
而是让员工成为合伙企业B的合伙人,这样员工间接持有C的股权,即合伙企业成为员工持股平台。
分析:
员工成为合伙企业B的合伙人有两种方式:
一是现有合伙人转让部分财产份额给新入伙的员工;
二是根据员工出资金额入伙,重新确定各合伙人新的财产份额。
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可计算出自己间接持有C公司的股权比例。
员工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入伙,都是“增加合伙人”。
增加合伙人,原则上不仅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还要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未经同意,入伙行为无效。但如果当初合伙时约定可以不经一致同意就可以入伙的,入伙行为有效。
法规: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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