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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占股51%,还有很多方法让你“说了算”

 雨送黄昏xzj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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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收集/张文娟 唐利 李禹潼 许慎 陶小琴



老板M和几个合伙人计划共创一个新事业。

商议中,M提出希望持股51%。表明他是老大,以后经营中要由他“说了算”。剩下49%股权由其他几位合伙人分摊。
问题是,几个合伙人都感觉自己的股权少了。
就这样,导致合作一直僵持着。

仔细分析,老板M追求股权,实际是要“说了算”,追求的是“控制”。

M认为,要控制,就要绝对控股(持股比例大于51%)。
有这种认识的老板不在少数,其实:
绝对控股只是控制的一种方法。

企业控制方式大概有三大类:
股权控制、协议控制、其他控制。

本文重点探讨一下实务中常用的股权控制。同时简单介绍一下协议控制。
股权控制,除了上面提到的绝对控股(1),还可以是相对控股(2),以及投资关系控制(3)。

 绝对控股 
文章开头提到的老板M,希望通过51%股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叫做“绝对控股”。
持股50%以上的股东,则被称作“绝对控股股东”。
绝对控股股东股东通过股东表决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什么是股东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力。
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权。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绝大部分重大决议,需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因此,掌握51%股权,也就决定了公司经营战略和方向,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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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控股 
相对控股,是指那些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对公司所实施的控制力。
这里的关键还是表决权。

在实务中,如果股东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那么就足以认定其对公司的相对控股地位。
1)所持的表决权足够影响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同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重要职务,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

可以看出,相对控股依然是通过“表决权”影响重大决议;通过“担任重要职务”,影响经营决策 ,从而实现对企业的实质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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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绝对控股或是相对控股,都是通过直接股权关系达到控制目标,企业控制人均为公司股东。
股权大于51%,为绝对控股;股权不足51%具备控制条件的,为相对控股。

如果不是公司股东,是否也能实现对企业的控制?
可以!

 投资关系控制 
《公司法》第十三章 附则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描述,提供了非股东三种控制方法: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

什么是投资关系控制?
在实务中,实际控制人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可以有很复杂的投资关系。
这里介绍两种能轻松实现控制的两种投资关系模式。:
金字塔模式和合伙企业模式。

1、金字塔模式
如下图,通过持股51%绝对控股,形成自上而下的投资关系构建的“控制链”,最终达到老板M控制公司C的目标。
此时,M间接持有公司C的股权比例仅为13%,通过多层投资关系,老板M是公司C的实际控制人。
金字塔模式示意图:
图片
实务中,很多企业喜欢组建“集团”,除了好“大”,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通过“集团”构建多层投资关系,以较少的资源实现对企业的控制。

2、合伙企业模式
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公司通过持有股票的“表决权”行使权力,而合伙企业不同。
按照《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也就是说,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合伙企业模式示意图:
图片

如上图,M持有合伙企业A的份额为1%,间接持有公司B的股权比例仅为0.51%,通过投资关系,M是A和B的实际控制人。

本公号之前的文章中,分析过“蚂蚁集团”的股权结构,马云通过综合运用股权控制金字塔模式合伙企业模式,仅用0.309%的持股比例,便控制了蚂蚁帝国。
图片
点击上图阅读

 协议控制 
以上三种模式:绝对控股、相对控股、通过投资关系控制,均属于股权控制。

协议控制是与股权控制相对的概念。
股权控制核心是“股权”形成的“表决权”,通常是由《公司法》等法律直接规定,具备“法定性”。
协议控制则主要是指股东通过签订一系列协议安排,实现对企业的控制。
这里的协议包括:利润上缴合同、盈亏全包合同、营业租赁合同、许可证协议、经营租赁合同、委托经营合同等。
我们经常听说的,早期一些互联网企业为了海外上市搭建的“VIE架构”,就是典型的协议控制。
VIE架构示意图:
图片

不同于股权控制,协议控制由于未被立法承认,如果政策发生变化,控制关系很可能失效;也存在合同违约风险。

写到这里,简单回顾一下。
本文重点探讨企业的股权控制的三种方式,并简单介绍了协议控制。
如下图:
图片


 小结 
按照同股同权原则,通常情况下,持股比例高,则“股权表决权”比重就大,同时可以享有同比例的红利。
如果你核心需要解决“说了算”问题,那可以通过合理设计,实现“权”和“利”的分离,在控制企业的同时,将更多的“利”分配出去。实现“钱散人聚”的企业家目标。
如果是美国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AB股模式”,实现上述目标。如京东。


 --闲聊-- 

希望今天的文章,能够给你对如何选择一种合适的控制方式有一些新的启发和认识。
你也可以查阅历史文章,或许哪一篇正是你苦思冥想的问题。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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