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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报警,我被强奸了” “不好意思,男性不能被‘强奸’”

 泠江阅读 2021-11-26

泠江阅读



“我要报警,我被强奸了”

“不好意思,男性不能被'强奸’”






最近从室友处得到一段在网上流传的聊天记录:某高校三位女生因失恋醉酒,借口让一名男性扶回三名女性所居住的小区,而后对该名男性下性药并灌酒,随后对该男性实施“强奸”行为。

因为此事暂时没有官方通报,事件真伪还有待确定,但这段聊天记录与另一起事件十分相似。

周某(不满16岁的男孩)接到其女性朋友张某的电话,张某邀其到饭馆吃饭,周某应允。当天一起吃饭的还有孙某和赵某(张某另外两个朋友),这二人与张某均是30多岁的女人。吃饭期间,三女子趁着周某去洗手间,将其事先准备好的药物倒入周某杯中。待周某回来之后,三女子就不断向周某劝酒。估摸着药物起作用之后,孙某就建议打牌。周某称没带钱,张某适时表示没带钱也无所谓,周某输了不用还钱,但得满足三女子的“那个”,若周某赢了,三女子就都给周某钱。周某欣然应允,但因喝了不少酒,加上助兴药物的刺激,状态不清醒的周某屡战屡败。三女子趁机要周某满足她们的性要求,且轮流上场,长达两小时之久。后周某因喝酒过多,加上兴奋、劳累过度,突然休克,被送往医院抢救脱险,但可能因此丧失性能力。









我们来看看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 三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规定可以看出,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按自己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值得强调的是,自由意志,即妇女有权决定性行为的对象、时间、地点、及其他条件。但通篇都只规定了女性的性权利保护,那有没有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呢?有,但不完全有。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指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进行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强制猥亵的对象包括年满14周岁的男性,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男童或者女童。)但强制猥亵侵犯的更多的是性羞耻心,是除性权利以外的权利。这就意味着,男性的性权利实际在刑法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反观上面的案例,对不满16周岁的男孩下药、灌酒,当事人当时是否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值得商讨,加之三人“轮奸”,每一要素都构成强奸罪的加重犯,但却因为女性无法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这件事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还记得前些年,有“威猛”女子因醉酒路边“强奸”男子,说男子最后屈服。当时不少评论都说,男的哪里会被强奸,明明是捡到了便宜。











在“男女平等”观念大行其道的今天,这种说法确实有失公平。基于男性在生理上更占优势,出现在我们视野中男性被“强奸”的事件确实比较少,加上社会对男性“有心胸、容忍、不拘小节”的印象,很少会有男性在有这样的遭遇后会出来发声。我国法律当中对性交的规定是出于传统的生物学,因此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但就现在社会现状来说,女性通过各种手段“强奸”男性、甚至鸡奸的行为都有增长趋势。随着科技的发展,将来可能会出现“赛博朋克”式的设备,届时男女生理上的差距可以忽略不计。无论什么时候,无论是男孩、男生还是男人,在尊重女性的同时也要学会保护自己。遇到任何问题都要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相信我们的法律也会随着时代发展而进步。

(图片来源:《赛博朋克2077》)






我是劝人学法还爱普法的布鲁羊,以上仅为个人见解,欢迎大家一起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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