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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也可以犯强奸罪?

 龙点书院 2019-11-25

强奸罪是严重侵犯人身权益的犯罪。在我国强奸罪属于“刑法八大重罪”之一。那么女性能否构成强奸罪呢?

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

强奸犯罪的实行行为是“强制性交”,指的是“通过强制行为,发生性器官的交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妇女的强奸行为,通常以“插入说”作为定罪标准,即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即为强奸既遂;针对幼女的强奸行为,通常以“接触说”为定罪标准,即生殖器接触幼女生殖器即为强奸既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我国刑法中,被强奸的对象能且只能是女性(妇女或幼女),意味着强奸罪的被侵犯对象已经限定。因而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女性也不可能强制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因而女性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

女性可以构成强奸罪

尽管女性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但女性却可以构成强奸罪。在刑法中有共同犯罪的规定,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这么说可能大家不好理解,举两个案例大家可能就清楚了。

  • 案例一

女性也可以犯强奸罪?

2014年5月,黑龙江省桦南县谭培培(孕妇)将16岁姑娘胡某骗到自己家中,骗其喝下掺有强镇静安眠作用药品的饮料,待胡某昏迷后供其丈夫白云江奸淫,后两人将小姑娘杀害。2014年11月24日,黑龙江高院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判处白云江死刑、判处谭蓓蓓无期徒刑。2015年1月30日,白云江被执行死刑。

  • 案例二

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冷某冒充特种部队军人身份,与田某、张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6月11日晚,在大连市西岗区某酒店房间内,冷某、田女士、张女士三人共处一室,冷某想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反抗,后田某帮助冷某脱去张某衣裤,用身体压住张某,协助冷某强奸了张某。2017年下半年,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冷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田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女性均通过自己的行为为男性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帮助,尽管她们自己无法实行强奸行为,但她们的行为亦构成了强奸罪。

综上所述,在我国女性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行为实行人,但女性可以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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