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男子因太能吃被自助餐厅拉黑!商家拒绝消费合理吗?

 东方文捷 2021-11-27

【自助餐厅拒绝能吃食客违法吗】长沙,康先生到自助餐厅消费时,遭到了工作人员拒绝。康先生称,他前几次到店消费,一次吃了3斤多猪蹄、一次吃掉7、8斤虾,一次吃光了羊肉串。康先生觉得自己也没浪费,店家玩不起,歧视能吃的人。店家:康先生吃得太多了,每次来店里都要亏几百块,吃的时候还直播,店里以后不接待直播的顾客。

自助餐厅

指客人自选自取适合自己口味菜点就餐的餐厅。其就餐方式有两种:一是客人就餐先购票,到餐厅随意自取食品和饮料;二是先进餐厅自取随意食品和饮料,后到门口结算付款。不得餐后带食品或饮料出餐厅。

自助餐厅拒绝能吃食客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这就是民事活动中的平等自愿原则。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再到民法典实施,这个原则始终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从上面的规定看,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保护的都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两者之间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简单说就是,不能强买,也不能强卖。一个愿意买【消费、吃饭】,一个愿意卖【同意服务、同意出售商品、食品等】,双方达成一致,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民事活动。因此,店家因消费者食量过大拒绝其入内消费,不违法。

男子因太能吃被自助餐厅拉黑!商家拒绝消费合理吗?

吃得太多也有错?近日,湖南长沙的康先生就因为太能吃被一家餐厅“拉黑”,禁止他和朋友前去消费。相关话题冲上了热搜,“大胃王”康先生觉得很委屈,网上也掀起了一番论战。

事件回顾

近日,湖南长沙的康先生向记者投诉,他因为吃得多而被长沙韩大地海鲜烧烤自助餐厅拉黑,不允许他前去消费。

康先生说,自己第一次去这家餐厅时,想挑拣一些去毛比较彻底的猪脚,遭到店员的制止,康先生就把一盆猪脚直接端上桌,吃了三斤多,双方闹了不愉快。

第三次光顾此店,康先生带上了自己的朋友,两人吃了七八斤的虾,把台面上的虾都吃光了。康先生强调,七八斤是去壳前的重量,只不过虾壳堆起来显得量多。

第四次去消费,康先生把桌上的羊肉串全拿走后,工作人员直接对康先生表示“下次别来了”。

之后,康先生团购消费券再次进店,他和朋友的消费请求遭到了商家拒绝。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我们老板说了,哪个接待他,哪个赔钱。” 当被质疑,“你开的是自助餐”的时候,店家情绪激动地表示,“我是私有企业!”

工作人员还表示,店内的就餐须知明确标明了“尽情享用,请勿浪费”。康先生则觉得很不满,表示自己“也没浪费啊”,认为店家“歧视我们吃得多的人”,是店家“玩不起”。店家则表示,不接待作为美食主播的康先生。

商家与康先生争得面红耳赤

网友们也讨论得热火朝天

有网友认为,自助餐就是应该让消费者敞开吃的,商家“玩不起”,支持消费者。

也有网友认为,小本生意不容易,不能强买强卖。

这位主播的素质也有点问题。

作为顾客存在恶意消费吗?

作为商家可以择客拒客吗?

此事二者究竟谁存在过错?

专家分析

商家有权择客拒客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孙维飞认为,就这起案件而言,商家和消费者都不存在问题。“顾客可以选择在或者不在这家店用餐,商家也可以选择与或者不与这名消费者订立合约。”一般来说,商家可以选择或者拒绝客人,但是孙维飞也指出,如果存在性别、地域等歧视行为时,商家的拒绝接客行为就不被允许。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廖立律师说:“从法律角度来看,商家是否有权拒绝顾客消费,取决于法律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是否符合习惯法则,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仅就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情况设定了不得拒绝的强制缔约义务,例如《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用电、水、气、热力的,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因此廖立认为这起事件中不在法律限定的强制缔约范围,商家有权拒绝康先生消费。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李璇律师说:“商家并没有义务接待上门的每一个人。相关法规中的自愿原则,即赋予了商家自主经营权,这其中包含了商家有权选择自己提供服务的对象。”在本起事件中,若商家在康先生购买消费券之前就已经向他告知“您已被拒入”,即商家的要约排除了康先生,那么康先生购买消费券的行为也不构成承诺,在此情况下,双方间的合同未成立,商家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已预付不应禁止消费

然而当消费者已经事先于网络平台购买了商家出售的优惠商品,再拿着订单前来核销使用时,商家还能够拒绝消费吗?

李璇认为,商家以“客人吃太多”、“私人企业亏不起”等理由拒绝已经购买了消费券的顾客前来就餐,实属不妥。“无论是《民法典》合同编,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合同主体间或经营者与消费者间进行交易,都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商家与消费者间亦是一个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商家以“出售消费券”、“自助就餐”等方式提出要约,消费者购买消费券的行为则应当视为承诺。“商家对于已经购买了公开发售的消费券的顾客,具有履行合同(提供餐饮服务)的合同义务,不能随意解除合同(拒绝提供)。” 李璇说道。

廖立认为,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商家在团购网站发布了团购信息,且没有特别标注前往用餐的限制条件,比如对消费者的身高、体重或最大食用限量有限制声明,则当消费者预付完款项,商家已经接单的情况下,商家不可以再以事先未标明的条件、理由拒绝提供服务,否则商家就涉嫌违约。

孙维飞也认为,如果消费者已经完成了预付,但是商家却不让对方消费就不行。“既然已经订立了消费合同,商家就只能选择'认栽’,但是可以向消费者明确拒绝再次提供服务,技术条件允许也可以在网络平台将消费者'拉黑’,拒绝对方购买订单,避免损失与冲突。”

“大胃王”直播存在不妥

作为一名美食主播,康先生在店内吃饭时进行直播,店家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康先生消费呢?李璇认为,直播有商业性质和非商业性质的区分,若是商业性质,店家肯定有权利拒绝,因为这时候直播者就不属于普通消费者的概念。而若是非商业性质,若未征得商家及周边其他客人的同意,消费者在餐厅内进行直播的行为也会有不妥。

“如果直播行为涉及其他客人,则会有他人肖像权及隐私权的问题,也一定程度上涉及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因此李璇建议直播者尽量提前告知涉及的相关人员,并征得同意。若商家明确拒绝消费者在店内直播,应当视为商家和消费者的合同中包含了“禁止直播”的条款。而消费者若执意直播的,则商家有权制止,甚至有权解除双方间的餐饮服务合同,不再提供餐饮服务。

廖立指出,消费者进入餐厅消费应当以就餐为目的,否则经营者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康先生在餐厅开直播,相比普通消费者而言,会占用更多的就餐时间和场地,就自助餐而言甚至占用超常的食材。此外,他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倡导的价值取向相背,经营者有权予以拒绝。”

“如果消费者单纯地就是吃得多,那并不存在恶意消费的问题”,孙维飞说道,“但是如果吃了以后到卫生间吐了,再接着回来继续吃,就涉嫌恶意消费,这种行为同时也是对食物的浪费,应该予以拒绝和抵制。”

商家的“拉黑”行为是否合理?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欢迎评论留言讨论~

整理 | 张旭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