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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申请人提起诉讼又撤诉的是否还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并起诉?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21-11-28

裁判要旨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申请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者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不予受理决定在申请人撤诉后也即生效。在仲裁机构的不予受理决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再次申请仲裁并起诉,属于重复主张权利。

案例索引

《高宝海与吉林市应急管理局劳动争议再审案》【(2020)吉民申1423号】

争议焦点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申请人提起诉讼又撤诉的是否还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并起诉?

裁判意见

吉林高院认为:1.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因起诉而未生效,对于起诉期满不起诉或起诉后又撤诉的,则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而仲裁机构对于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申请一般以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形式处理,实际是对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申请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者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不予受理决定在申请人撤诉后也即生效。在仲裁机构的不予受理决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再次申请仲裁并起诉,属于重复主张权利。2.红阳煤矿系破产不是被关闭、被撤销等情形,不适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关于“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的规定。高宝海主张吉林市应急管理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依据不足。3.本案涉及企业破产事实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施行)尚未施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三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第三十九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据此,企业破产时应当将职工劳动关系事项列入破产分配方案作出处理。破产终结具有除权效力。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企业已被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不再存续,职工于企业破产终结后再行主张确认破产终结前的劳动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高宝海可以请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红阳煤矿其他职工诉讼案件的结果与本案的结果不同,系具体情形不同,若存在错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因此,对高宝海的各项申请再审事由,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高宝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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