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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铭等:“数字劳动”平台化的辩证分析

 heshingshih 2021-11-29

摘  要:在社交网络平台化发展中,“数字劳动”有了新的实现机制和表现形式。对“数字劳动”平台化的辩证分析,从用户本身看,既可透过“数据商品”和“平台塑身”窥见其被剥削和自我异化的消极方面,也可从“健康运动”和“社群活动”中发现其自我管理意识增强和回归共同体生活的积极方面,因而要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同时揭示人的技术解放的可能性;再从社会条件看,一种技术应用的普遍性应结合社会形态的特殊性加以考察,即不同于欧美,中国将赋予平台“数字劳动”特定的社会制度和价值导向。

关键词:数字劳动;平台用户;社会条件;辩证分析

在技术发展、公众需求和资本逐利的多重驱动下,网络在线平台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平台化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一种新趋势。所谓“平台化”,是指各种在线平台嵌入社会各个部门之中,平台作为连接者、部门作为组成者,使社会的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连接成为一个整体。这种社会结构的平台化直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交往方式,表现为平台使用的大众化。眼下,新兴的数字经济正通过在线平台深刻影响着金融贸易、组织机构和社会交往,并广泛作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考察人们广泛的社交平台使用行为,并将这种行为视为一种广义的劳动,关注的焦点除了技术基础、商业模式和社会制度以外,还要讨论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新处境,因而平台化条件下广大用户的数字劳动将是一个新课题。

一、数字劳动的“平台化”

“数字劳动”(digital labor)在劳动对象上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物质劳动,是生产信息数据而非物质资料的劳动;在劳动主体和劳动制度上也不同于无产阶级的雇佣劳动,而是社会人群在休闲时间及消费领域中的线上活动。尽管广义的数字劳动包括互联网员工的“上班”与一般公众的“上网”,但后者作为当下更为广泛的社会现象引起了普遍的关注。本文考察数字劳动的“平台化”现象,主要指大众的在线平台活动及其所处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深刻影响,虽类似但有别于20世纪西方学者提出的“受众劳动”(audience labor)概念。因为21世纪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在线平台的普遍使用,人们已从较为被动的“受众”地位上升到更具主动性的“用户”角色,因而广大平台用户的数字劳动相比以往的受众劳动对于人的存在更有积极的意义,并在社交、购物、出行等平台使用中重塑了当下的日常生活。从数字劳动角度考察一般公众使用在线平台的活动,首先需要了解数字平台的运行机制和数字劳动大众化的常见形式。

(一)用户活动经由平台转化为数字劳动

在线平台使用作为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不仅改变了商业的运作规律,而且对人们的日常活动产生了不可估量的深远影响。在平台的“数据化”(datafication)、“商品化”(commodification)和“选择”(selection)机制的共同作用下,用户的线上活动被定格为一种特定的数字劳动,服务于数字经济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诸环节。

首先,平台的数据化机制使用户活动可归约。“数据化”是指平台将用户的各种活动转化成数据的一种运作。在今天的互联网平台上,用户数据的主要来源已从个体自愿提供的信息转向其使用平台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信息,大量数据库为平台化数字劳动提供了主要资源。在平台使用条款和隐私政策的默认下,用户的浏览、点赞、评论等行为均可被“捕获”为数据,其在线购物、打车、学习等活动也成为平台追踪的对象。通过算法系统分析和处理,平台可围绕用户特征建立个人档案,为触发和塑造用户未来的特定行为创造条件。于是,用户的一举一动都可被作为劳动原料用于信息产品的生产。

其次,平台的商品化机制使用户活动能买卖。“商品化”是指平台将相关服务和用户活动转化为可交易商品的一种运作。平台化使得个体与个体、客户与服务商、消费者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大部分联系和交往都需要借助于平台中介,这为平台带来了大量的数据、流量和商业机会。对于用户而言,商品化机制可使其借助平台推销自己多余的物品,如闲置的公寓或自制的视频,从中获得一定收益;但同时用户全部的活动数据也成了平台交易的对象,被精准地提供给广告商和相关企业,以广告投放、商业指导等形式为平台谋利。在商品化机制的作用下,用户的上网时间被对象化,在线活动成了生产数据商品无处不在的“活劳动”。

再次,平台的选择机制使用户活动被定格。“选择”是指平台通过界面和算法来过滤用户活动的一种运作。如今,平台以算法驱动的选择代替了用户的人工选择,根据用户在搜索、关注、分享等活动中与后台编码环境的交互作用,平台来确定特定的内容、服务及人员在用户界面上的可见性和可用性。不难发现,平台“参与式文化”的表象下渗透着有意操纵的价值导向,使用户在“符合”自身观点的信息诱导下持续不断地关注平台动态、追踪公共事件和参与线上交易,久而久之其活动便被定格下来。这是数字劳动较一般雇佣劳动更为隐蔽的、自然的且无酬的“雇工”机制。

在数据化机制、商品化机制和选择机制协同作用下,用户的在线活动被转化为可量化、可交易、可定格的数字劳动:平台收集和处理用户数据的同时,算法也选择了用户的兴趣、需求和偏好,二者产生的巨大信息流量则与平台公司盈利的直接来源广告投放紧密联系在一起。可见,平台的数据化机制和选择机制推动着用户数字劳动的价值生成,商品化机制则使这一价值得以实现。从这种意义上讲,隐藏在平台及用户背后的是不曾停歇的“数字劳动”和无处不在的“社会工厂”。借用马克思劳动二重性概念,生产数据商品的数字劳动不仅是一种形式各异的“具体劳动”,而且是一种将无差别的、一般意义上的“抽象劳动”加以数字化平台呈现的普遍劳动形式,因而劳动范围更为广泛,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数字劳动在平台上的主要表现形式

平台用户的在线活动作为数字劳动,主要表现为“数据生产”、“众包劳动”和“情感劳动”这几大形式。

其一,“数据生产”是指广大用户使用在线平台时生成搜索记录、浏览记录、交易记录等个人数据的活动。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用户生成数据的一切活动都可能渗入生产过程,成为为平台公司、广告商和生产企业创造价值的数字劳动。对此,有西方学者专门提出“玩劳动”(playbour)的概念,认为人们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无时无刻的数据生产使工作时间与娱乐时间难以区分。在平台运行机制之下,原本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活动却被全面纳入资本增殖的生产关系,成为数字劳动的一部分。

其二,“众包劳动”是指平台公司借助新媒体传播技术,将内容生产项目以自由、自愿的方式“外包”给广大用户,依靠用户来推动平台内容的生产和更新。比如,新闻资讯类平台支持用户上传内容,鼓励人人成为“公民记者”;社交类平台通过对用户社会关系的吸纳和重建,吸引人们保持对平台的关注并参与话题互动;问答分享类平台引导用户无偿贡献个人智慧,为平台连续不断地提供智力成果;视频平台则以“自雇佣”的形式获取用户精心制作的视频,让用户变成“线上工人”。众包劳动形式使各类平台在为用户提供使用价值之余,也积累了巨大的数据商品的价值量。

其三,“情感劳动”是指用户为获得愉悦、满足、充实、激动等主观感受而付诸线上的情感表达活动,粉丝群体是这种劳动形式的重要主体。一些在线平台为粉丝构建了一个与明星互动交往的虚拟场域,将“爱”与“流量”作为双方联结的中介。粉丝向偶像表达爱意的方式是通过“打榜”“氪金”为其做数据,平台将这些数据转化为流量,增加明星在平台上的曝光度、话题度、讨论度,使其更有可能获得商业合约、节目通告、品牌代言,也让粉丝相信自己的付出是有价值的。在“粉丝(爱)—媒介平台(数据)—明星(流量)—资本(盈利)”这一循环中,粉丝群体不断强化自身与偶像之间的情感联结的同时,也不自觉地为平台资本创造了可供攫取的劳动价值。

从“数据生产”、“众包劳动”和“情感劳动”这些平台用户的数字劳动中,我们看到,无论是处理后能够直接交易的商品化数据生产,还是为平台提供内容及流量的众包劳动,以及粉丝群体的情感劳动,在平台的数据化、商品化和选择三大机制的相互作用下,都将成为一种为资本增殖服务的生产性劳动。平台除了满足广大用户日常交往、智力创造和情感表达需求以外,在资本逻辑支配下,也容易让人陷入被剥削和自我异化的境地。因此,面对数字劳动的平台化,既要揭示人的新技术处境和发展前景,也要对之进行“政治经济学批判”。

二、数字劳动平台化的消极效应

谷歌公司有一句口号:“完美的搜索引擎,不作恶。”这句话也被很多互联网企业视为共同的信条。但是,“不作恶”原则像是一把悬挂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都可能因为利益而滑落。在资本逐利本性的驱动下,“数据商品”作为平台用户数字劳动的特殊产品为平台公司所无偿占有和交易,广大用户在平台算法规则的塑造下变成自我迷失和缺乏理性的人,这使用户的数字劳动在劳动产品和劳动者的意义上发生双重异化。

(一)数据商品:用户注意力和数据被打包售卖

数字劳动生产的“数据商品”不同于一般普通的商品。所谓“数据商品”并非实体商品,而是一种信息商品化运作;平台用户也没有在雇佣条件下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是不自觉地为平台产生了相关数据信息。尽管单个用户的数据尚不具有价值,但成千上万用户的内容及行为数据被平台大量采集、分析和加工,形成了反映广大用户某些共同特征的“一般数据”,便拥有了可交换的商业价值。

平台用户生产的“数据商品”通常有两种用途:一种用于平台公司与广告商之间的交易,从广告商那里获得“数据商品”的交换价值。不同于大众传媒时代以电视节目等“免费午餐”换取观众收看广告时间的商业模式,如今在线平台帮助其广告客户投放的已不再是无差别的大众广告,而是基于用户“数据商品”的分众广告。例如,推特(Twitter)和脸书(Facebook)最早采用的“Feed广告”在向用户推荐产品时,会根据用户社交数据显示“你的朋友购买过此产品”;用户若想屏蔽广告信息也可点击“不感兴趣”按钮,平台便把该用户剔出产品目标受众范围。表面上,用户在这种分众广告模式中获得了一定的参与感和选择权,但实际上平台反而提高了广告投放的准确率,增加了用户购买行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另一种用途是作为平台交易的“一般数据”,在平台的商业化运用中实现“数据商品”的使用价值。由于“一般数据”基于用户的大规模数据,能够准确反映用户特征并预测市场需要,为平台服务、产品研发和企业投资提供指导,因而可为数字资本再生产提供重要信息。平台还经常以流量引导、数据分析、技术赋能等方式将信息传递给第三方,为自身换取相应的经济利益。

随着人们卷入在线平台的程度日益加深,平台公司与平台用户之间的矛盾也不断凸显。当“数据化”和“商品化”的机制被嵌入资本运作框架中时,广大用户在平台上消耗视力、滑动指尖的时间越久,其被售卖的“数据商品”就越多,为平台公司生产的纯粹剩余价值就越大。并且,在选择机制的作用下,平台公司为用户构建了一个完全个性化、沉浸式的环境,刺激个体持续处于兴奋状态,乐此不疲地为平台进行无意识的数据生产,直至用户的时间和注意力被消耗殆尽。

(二)平台塑身:用户知情意及行为受资本支配

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派学者克里斯蒂安·福克斯认为,当代数字媒体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形式:一种是作为参与式文化和新的民主形式的社交媒体;另一种是隐藏在娱乐外表下的剥削的社交媒体。在线平台作为一种社会生产和生活必需的普遍性媒介,不只是简单的技术工具,其背后涉及各种利益纠葛。从平台的算法、商业模式和用户功能设置加以审视,渗入平台架构中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潜在地决定了平台将形成怎样的用户行为以及为谁的利益而服务。

在资本剥削的逻辑框架下,平台常常采用“刚柔并济”的策略来塑造用户的心理和行为,让人们不自觉地按照平台设计来思考和行动。一方面,平台通过技术设计和文化氛围“柔性”地改变用户的心理。无论用户是否需要,一些内容平台都会在其个人主页上显示“点赞”“评论”“转发”等数据,引起用户对自我数据的关注以及与他人数据的比较。为了让自己看起来“更受欢迎”,用户会选择持续生产内容,并不自觉地依照平台运行逻辑来表达和思考。另一方面,平台个性化推荐系统又会“刚性”地限制用户行为。如今很大一部分互联网平台视算法为提升用户黏性和赚取流量的“法宝”,将平台内容推送与主体欲望生产捆绑在一起,引导用户不停歇地进行线上活动。不仅如此,基于内容偏好的算法推荐还将用户束缚于“信息茧房”中,用户眼前呈现的所有内容、服务和商品都只是平台算法想让他们看到的,而这背后涉及的平台与商家在商品排序方面的交易、平台对于信息内容的特定筛选、平台广告针对不同用户的差异化定价策略等,用户一无所知。久而久之,人们逐渐丧失接受新观点和新事物的意愿,陷入平台建构的“信息孤岛”而不能自拔。

无论是平台“柔性”地改变用户心理,还是其算法“刚性”地限制用户选择,其中折射出的都是人的自我异化征兆,都是平台公司在资本盈利的驱动下有意设计和引导用户数字劳动的结果。用户一旦被平台所支配和控制,便丧失了其应有的主体性,不再以生活中真实的人际交往和个人的实际业绩来确认自我,而是寄托于由数字建构起来的虚幻形象,对外界的认知也在算法规则的制约下不断狭窄化。尽管用户通过平台拥有了一些选择的权利,但平台公司负责开发并控制界面、算法和数据流,无疑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用户在这些规则支配下只能成为难以自我决定的遵从者。所以,平台用户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极其不对等的,而这种关系使用户的主体性再度被褫夺。

“数据商品”和“平台塑身”描画了数字劳动平台化的消极效应,即广大用户因平台的普遍使用而遭受潜在剥削和自我异化。但需要注意的是,数据化、商品化和选择机制仅仅是平台运行的技术原理,不同平台可以根据技术原理、商业模型和执行策略采取完全不同的运行模式、秉持不同的价值导向。显然,数字劳动平台化所造成的消极效应并非源于技术本身,而是数字技术与资本逻辑、社会制度和受众心理共同叠加和相互作用的结果。在资本前置的社会中,技术、权力、媒介和个体都必须在资本逻辑中确立自身。广大平台用户的数字劳动一旦变成资本牟取暴利、盘剥主体的对象,人便丧失了真实的自我,技术也将表现为资本扩张的一种手段。然而,平台化也带来了另一种可能性。

三、数字劳动平台化的积极意义

尽管数字劳动在平台化或大众化中存在着上述消极效应,但撇开其背后资本逐利暂且不论,对于劳动者大众即广大平台用户自身而言,这些平台活动也具有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用户的主体性并非全由资本逻辑和平台逐利所能穷尽。比如,广大用户基于平台开展的健康运动和社群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人在技术赋权之下个体自我发展和社会自由交往的理想前景。

(一)健康运动:用户在“自我追踪”中积极管理自我

数字技术和在线平台拓展了人类可以测量的生命活动领域,让前所未有的高频率记录成为可能。以健康运动为例,各种追踪和分析个人健康数据的在线平台和可穿戴设备的出现,让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人也能够了解自己的活动及身体情况,在“自我追踪”(selftracking)中积极参与自身的健康管理过程。

健康类在线平台为用户提供了自我管理的技术条件,增强了其自主能力和行动动力。在传感器设备和数据化机制的技术支持下,在线平台能随时监测和记录个体运动、饮食、睡眠等日常状态,以可视化分析方式将数据反馈给用户并辅助其制定适应身体情况的健康锻炼计划。与主观的经验和感受相比,这些实时监测数据和个性化的健康指导显然更有利于用户准确认识和管理自己的身体状况,而且这也意味着个体的健康管理权正在回归自身,不必再通过医生、营养师等专业人员来了解自己的健康情况,正如一名自我追踪者所说的那样,“自己记录体重和让医生给你测量体重完全是两码事”。平台为了激励用户持续追踪和改善自我,还会针对个体数据情况不定期地授予其“徽章”“奖牌”等奖励标志,以一种游戏化的方式促使用户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健康运动当中,体验对自己的身体及生活施加秩序的掌控感和成就感。

尽管健康管理平台对用户日常活动的大规模统计,使个体的自我追踪活动转变成为一种可以提取价值的数据形式,甚至成为一种为数字资本增殖服务的数字劳动,但这种平台活动已经展现出个体技术解放的新潜能。针对“自我追踪”中平台公司侵占个人数据和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目前不少平台用户主动采取了社区集体共享的策略。他们自发建立起小型数据实验室来对抗商业平台的算法权威和数据侵占,使追踪者能够掌握自己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获取“这些数据所包含的重大见解和意义”。此外,许多自我追踪者在线上论坛等“社区”中主动分享自我追踪数据,将个体的“小数据”汇总为社区共享、开放的“大数据”,从而让“自我追踪”朝向促进个人健康和社群福祉的公共空间发展。

(二)社群活动:用户由平台连接回归“共同体生活”

平台用户的数字劳动之所以能够创造价值,很大程度上源于其“集体”属性。正是在这一平台用户共同参与的“集体劳动”中,现代性“脱域”造成的传统社区失落正在重建,原子式的个体重新走向社会聚合体,并以一种基于兴趣和情感的认同感以及归属感不断增强的“虚拟共同体”面貌呈现。

社会学家将人类共同的生活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情感导向为基础的“共同体生活”,这种生活方式是自然的、持久的和有机的;另一种是以市场利益导向为基础的“社会生活”,这种生活方式则是人为的、暂时的和机械的。现代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切断了传统共同体以地缘、血缘和信仰为纽带的联结,田园牧歌式的共同体生活被迫屈从于现代社会组织的理性化,人与人之间因专业分工、经济利益等“理性计算”而彼此疏远,亲密且充满温情的共同体生活成为现代人的遥远记忆。在这一情境下,互联网平台为当代共同体的重建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在线平台作为承载数字化信息、服务和商品的网络空间,也给用户的观点表达、交互交往和情感联结提供了精神场所。在平台的算法选择、信息匹配和用户交互功能的技术支持下,拥有相同兴趣爱好、价值观念和利益诉求的陌生个体得以相互联结,发展出共享的社群精神和社群情感,在现代“大社会”的基础上构建出众多小规模的“虚拟共同体”。从这个意义上讲,平台用户在进行数字劳动的同时也找到了回归共同体生活的线上途径。

与传统的共同体相比,在线平台上的虚拟共同体以一种“流动”的方式存在,并表现出更鲜明的自愿、自由和自治的特点。平台虚拟共同体是用户基于共同需要自愿联合的结果,身份的模糊性给予了用户很大的行动自由度,个体可以同时参与几个社群、拥有多重身份,也能毫无压力地随时退出社群活动,来去皆由自己决定。虚拟共同体内部的组织和管理也完全由平台用户自主协商决定,即便是平台及其算法也无法干预。面对外部威胁时,社群的成员会紧密团结在一起,为共同的信仰和目标而战斗。正是在这种技术赋能和自主建构中,平台用户的自我效能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提升,并在情感上产生了对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预示了一种“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网络愿景。

因此,如果说“数据商品”和“平台塑身”揭示了平台用户受剥削和自我异化的处境,那么“健康运动”和“社群活动”则展示了其获得技术解放的可能性。毕竟,数字劳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它借助于平台技术使人的劳动有了新的可能,一旦摆脱了资本逻辑的支配,其偏向脑力并负载情感的劳动特征将促进人的自我实现。在当下实际中,平台化的数字劳动尚未进入一种完善的地步,但可以肯定的是,在不断创新的技术应用上,通过社会制度的改革、媒介文化的重构以及民众素质的提升,数字劳动平台化或大众化有希望趋向人类自由劳动的理想境界,达到其应然状态。而这需要依靠社会制度体系的合理建构和社会发展道路的正确选择来实现。

四、数字劳动平台化在中国的发展

“平台化”除了社交网络平台化和平台用户大众化,也可从技术与社会相结合的宏观结构去看:首先,数据、算法、商业模式、用户协议等要素构成了不同的行业平台;其次,众多行业平台围绕着基础设施平台构成平台生态系统;最后,各类在线平台嵌入所在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下的部门结构中,形成一个特定的平台社会。这里,平台技术具有普遍性,平台社会则呈现出特殊性。在全球化条件下,考察数字劳动平台化在中国的发展,必须将平台技术的应用与中国的经济体制、社会制度和文化环境相结合,将普遍性融入特殊性之中,审视数字劳动平台化从欧美到中国的不同境遇,这是辩证分析的又一视角。

(一)中国平台用户数字劳动的现状

数据化、商品化和选择机制作为平台运行的底层逻辑是全球数字劳动平台化发展的共同特点,中国的特殊性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互联网平台及其用户的数字劳动进行“合理化制度重构”,吸收平台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有意识地规制其中的资本逻辑,防范平台传播中的意识形态风险,并推动数字劳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这可以从基础设施、平台治理和人民生活三个方面略作说明。

在基础设施方面,不同于欧美国家少数垄断性平台掌握整个平台生态系统的核心权力,中国的平台基础设施及其产品和服务属于国家控制的重要部分,维护了平台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中国互联网平台成长于国家引领信息通信技术产业发展的特殊背景中,无论是微信的全面覆盖还是支付宝的普遍使用,都是互联网公司和政府部门共同推动的结果,因而这些平台不仅服务于商业目的,还作为一种国家基础设施在发挥作用。中国互联网平台的基础设施化与国家对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相互渗透,在基础设施上有效控制了平台“超级权力”的形成以及平台对用户私权利和政府公权力的侵蚀,规避了平台权力滥用对国家治理和用户活动产生的负面影响。

在平台治理方面,中国社会平台化中政府介入和监管的力度很大,采取了一种“基于用户期望开展治理”的模式。2015年,国家网信办正式建立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领域的约谈制度,针对平台侵犯用户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2019年,针对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相继出台多项文件:在用户数据方面严厉打击平台强制授权、超范围采集和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要求平台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在用户投诉方面要求平台建立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监督平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算法推荐方面要求平台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以对用户负责的态度引领算法发展,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广大用户面对平台的自主权利和使用安全。2020年底,阿里巴巴等多家互联网巨头因涉嫌形成垄断被立案调查,同样显示出政府规范行业秩序、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力度和决心。此外,政府还通过“限制平台对敏感政治问题相关内容的直接管理权,以其他方式促进意义形成过程中的合作和参与”,在尊重民众表达权利的同时有效地控制了网络乱象。

在人民生活方面,政府支持和引导平台化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数字技术发展成果惠及人民。平台+零售、平台+餐饮、平台+医疗、平台+教育等平台化形式的发展为人民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这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尤为凸显。尽管不同平台、不同用户和不同地区之间还存在一定的不平衡性,但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平台化普遍满足了人民群众最广泛的需要。对于传统的边缘和弱势群体而言,平台的赋能更为显著。农村信息基础设施的健全以及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的普及,将过去边缘化的农民群体连接起来,使其进入广阔的社会网络并赋予其获取各种资源的能力,为农村居民外出务工、学习提升、社会参与、情感交流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许多电商平台为贫困地区的特色产品打通销售渠道,成为当地脱贫攻坚和增收致富的新利器,实现了平台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

(二)数字劳动在中国发展的新前景

平台化在发展数字经济、促进社会共享和提升人民生活品质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用户的数字劳动是一种扬弃了剥削和异化的正义活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充分利用数字资本发展生产力和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同时,在价值导向上应积极推动平台用户的数字劳动向善用“数字”技术并超越资本逻辑支配的“劳动”转化,成为一种服务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自由活动。为实现这一目标,数字劳动平台化在中国发展除了加强政府的规范和约束外,还需充分发挥平台相互监督和用户自我保护的作用,构建一种“分级治理模式”,具体可分三个层面加以实施。

在宏观层面,政府部门实行平台“法治”。政府要进一步限定平台的权力范围与行为边界,尤其是针对平台大数据的利益分配和平台算法的价值观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使平台用户在法理上共享平台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实际中作为劳动者参与数据利益分配;在保护平台商业机密的同时提升平台在数据收集、算法、商业模式等方面的透明度,通过制度建设使政府对平台和用户的合理管制和干预变得更加自觉有效。

在中观层面,平台生态系统开展“共治”。基础设施平台积极引导在线平台成立行业组织,通过制定公认的行业准则约束各平台主体行为,对其中违反市场规则、侵犯用户权益等行为加以监督和规范,弥补政府在平台治理上相对滞后的缺陷。

在微观层面,平台用户个人进行“自治”。用户在思维和行动上需变被动为主动,提高对自我数据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积极寻求补偿;面对平台算法自觉培养独立思考和理性批判能力,审慎看待数字平台的“赋能”与“负能”。

总之,中国社会平台化展示了不同于西方社会的另一种制度、结构、功能和前景。平台化同市场经济一样,并没有专属于哪一种社会制度之分,但存在为了谁的利益服务的差别。我们要构建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平台经济,探索出一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平台化发展道路。在这一目标和方向的指引下,广大平台用户的数字劳动将超越数据生产用于交换的“商品逻辑”和服务资本增殖的“生产逻辑”,展现出技术解放人类的可能性,以及与社会主义制度及其价值导向结合起来的新前景。

作者信息

黄铭,1962年生,博士,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宛怿,1995年生,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

文章原载:“数字劳动”平台化的辩证分析,《国外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

因文章篇幅原因略去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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