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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12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能拿年终奖吗?

 东山再起 2021-11-29
关于年终奖,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然而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就本案而言,系争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系甲公司撤销战略部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一致,该事实证明劳动合同被解除并非是王某的主观过错导致的。 在2017年度,王某为甲公司工作至12月29日被解除,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王某在2017年度已在甲公司工作满一年;在甲公司未举证2017年度王某的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足以认定王某在该年度为甲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甲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甲公司主张王某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该主张缺乏合理性,王某理应获得其辛苦工作一年的劳动成果,故其诉求甲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一审判决此项判决有误,本院予以调整。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王某的月薪为税前38,500元,年终奖为其年薪的30%,故甲公司应当支付王某年终奖税前13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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