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份,徐州某设备有限公司法人陈某某接受徐州商贸某有限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万余元,税款11.6万余元。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上述陈某某涉嫌虚开的税款为11.6万元,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如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1.案例一:汤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Z59号) 2.1.案例二: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Z51号) 3.1.案例三: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Z57号) 4.1.案例四: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Z49号) 5.1.案例五: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Z47号)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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