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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讨厌跟商业旅行,跟风开始黑吧!里面故事句句戳心!

 匠行旅行 2021-11-30

昨天小编在微信群,看到一帮人在微信群里聊天,一位姑娘说她有驾照,打算到了成都租辆商务车出去玩,找几个有驾照的可以换车开,租车费很便宜大概400/天,到了在找住宿。有没有人一起组队的?

另外这个群主频繁的在群里公布着,咋们是驴友旅行交流群,可以自行拼车包车组队,但是禁止第三方商业主动推销,禁止商业行为,然后不知道从哪里拉来了那么多自驾游,都是没有经验的游客。确实不知道这个群主目的何在?

不过就今天的事情,小编来吐槽下

对于无经验的游客去川西高原等地旅行,特别是到当地租车自驾游的你们,考虑过以下的问题没有?

结伴出行.如何思考更全面


你租了个车,召集一帮不认识的人,大家都没有高原驾驶经验,那边可不是一般的山路,小编每次去川西当地,一路都可以看到车祸的私家车,如果发生意外,你是租车人,你让一帮和你没有一样没有经验的驴友开,谁的责任?

2018.08.01萝卜旅拍川藏线实拍

2018.08.01萝卜旅拍川藏线实拍

如果你是一个没有经验的参与者,请问,如果路上发生意外,别人找你一起分担车费油费,你有他的身份资料吗,出了事,你找谁? 

好你觉得他帮了你,出了事不找他,那你就要为自己行为买单并承担责任,请问,你能承担的起? 如果你承担不起,你可知道跟你受牵连的肯定还有你的家人。

要知道现在80后90后的小年轻,都是独生子女,大多都是被娇惯长大的,提到责任,有几个能承担,要不懵掉,要不就快跑,,,互相推脱责任!

像这种拉帮结派的组织号召人'驴头’,你站在你的位置拉一帮人,自己不喜欢商业,自己随性想怎么走怎么走,可你为人家考虑过没,你自己玩命,请不要拉上别人下水,你也是连路况都不熟,什么路,什么车,能不能过,哪段路需要小心,高原如果高反,车抛锚了如果应急,酒店好不好找,有没有坑,都不知道,你知道你是在间接,拿别人的旅程、生命开玩笑么? 你拉几个人就算了,你可是拉了好几十,上百个人哎!


在群里,小编看到不时有人被他拉进群来,某些人进群第一句话就是,我被谁放鸽子了,谁捡我,或我捡谁都可以,其实网上很多约伴的人,都是随性和带有一丝冲动的,网上看几个视频,图片,或被朋友游说去哪里,就想跟随,等冷静下来,考虑经济,时间等因素突然不想去,放鸽子是常事,如果跟商业,确定下来,肯定是的付定金了。

这样的随性的人,就会考虑交了定金,突然不去会有损失,而旅行契约,如期出行,那非商业个人呢,反正我也没付定金,就是不想去了,你能把我怎么样,那定了机票,什么都安排的伙伴,你到了那边临近被放鸽子了,不能如期旅行,用一句四川话讲,这时你只能【瓜起】,这种情况下你会不会更容易病机更乱投医,找不靠谱的人,找不靠谱的商家,你的旅行会不会彻底被毁掉,自己在想想吧!

揭开非商业个人结伴背后的

小编写这篇文章是想告诉大家,尽量考虑全面一些,毕竟旅行,安全,开心都非常重要!接下来小编还是的吐槽在许多帖子写着非商业,纯属个人(非商业结伴)的各种坑。

1.私人盈利,只是借这个幌子,钻空子把你介绍给某些机构,酒店 ,师傅等商家,拿返点回扣!

2.拉帮结派,写着非商业就让你加微信群,q群,要不是微商,就是无知的发烧友,看自己拉了不少人,满足自己的成就感

3.明明就是商业,拉你进群,目的只有一个,方便自己打广告。

非商业旅行结伴事故责任-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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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ipeng1 结伴游玩中驴友意外伤亡的责任谁承担?

现代人非常渴望得到他人的帮助、理解、支持和同情。
出门旅行无疑是最佳的“解愁”方式。若在旅游过程中有“知音”与其结伴同行,那才是令人如饥似渴的期待。在网络社会高速发达的今天,过去不可能办到的事情今天却很容易变成“事实”;

过去人们常说:“人生难得一知己”古训,似乎在今天网络时代已变得“易如反掌”了。于是,一种新型时尚、交友、省钱的旅游方式——结伴游也应运而生。结伴游受到青年人们的广泛的欢迎。尤其已经成为现代城市中年轻人们假日放松休息、重新回归、体验大自然的极好的形式。

结伴游与参加旅行团旅游、俱乐部组织的旅游以及个人旅游等多种形式相比,明显有很多优点,它不但节省许多费用,还增加了许多的自由活动空间和探索大自然、享受大自然的无穷乐趣,同时也是结识更多新的朋友的方便快捷的途径。

结伴游是一种时尚的,广交“知心朋友”的理想场合,但结伴同行会对时间上的预见性要求很强,所以选择参加结伴同行游的游客肯定都是做事非常严谨、逻辑性很强、同时又能够计划周密的人。

结伴游是旅行社散客拼团游的一种更高的模式,是一种特别符合人的个性的新型的旅行方式。但是,结伴游与结伴逛商店、逛庙会、赶大集、逛公园等此类活动相比,由于它是去比较远的郊外或野外进行活动,所以它存在更多的不明确因素,而且风险会更大。所以在结伴游中意外伤害的发生就会屡见不鲜,至于责任由谁来承担则是众说纷纭。

个人以26年广西南宁“驴友”遭遇洪水一案为基础,在经历将近两年的“择日宣判”的等待之后,中国“驴友”索赔的第一个案子终于做出了第二审民事判决;与第一审判决相比,这个终审判决是具有颠覆性的;

认为“驴头”(结伴游组织者)梁某及的11位结伴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骆某的死亡“已经尽了必要的相互的救助义务,他们主观上并没有过错”,所以二审法院认定,按《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公平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的规定,每个参与人只是给予受害人的家属以适当的补偿:“驴头”梁某3元,其余每名“驴友”各2元,共计25元。

一、结伴游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般情况认为,作为一种时尚的旅游活动方式的结伴游是“驴头”根据自己对旅游线路和旅游目的地的了解,通过网络等各种形式邀约的具有共同的爱好的人,自主进行安排旅游路途的一种户外活动。

从法律关系上说,结伴游和结伴赶集、结伴逛商店、等结伴活动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都是具有独立行动能力的自由的人相互邀请后结伴进行的自愿游玩儿活动。

在整个的结伴游活动中,“驴友”是指所有的参与旅游的伙伴,“驴”由“旅”谐音而来。其实所谓的“驴友”,简单地讲,就是一些同时喜欢旅游的网友。在论坛或微博等网络媒体上,有的人发起出游的帖子后,就有人回应,然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在约定好的地点集合,一起去郊外或野外游玩。

在约定好的集合的过程当中发出帖子的人被称为“驴头”,将回复帖子并同意出游的人称为“驴友”。“驴头”是提起并发起某一个具体的户外活动的基本的参与人,是户外不确定风险的最初的引入者。

实际上,“驴头”在整个活动中从事着组织、协调、管理等多种事务,起着保障活动目标有效实现的基础性的作用。

结伴旅游受到越来越多年轻人们的喜欢,它已经成为了城市里年轻人节假日休息、享受大自然的极好选择。结伴旅游与参加旅行社组团旅游、亲友旅游以及个人旅游等相比较而言,具有很多优点,它不但节省了多项费用,而且拥有更多的活动自由和探索、享受自然的机会,也不乏是结交更多朋友的好途径。

二、户外结伴游中的主要纠纷类型

审理过多起户外自助游纠纷案件的法官反应,结伴游与常规的参加旅行社旅游相比较而言,这种旅游方式不仅仅因其自身性质存在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而且还缺少统一的监管政策法规,所以它会更加容易产生各种纠纷。

今年4月,某区法院对一起“AA制”结伴游引发的经济纠纷案做出了第一审判决,判令发起结伴游的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驴头”返还每个“驴友”1元。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行业标准的限制,看上去很公平的“AA制”活动经常遭到户外结伴游参加者的质疑,导致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的纠纷频繁发生。

结伴游的费用主要分布在餐饮、住宿、景点门票、交通这些方面。在旅游过程当中,费用的高低由食宿条件的优劣、包车的时间和路程的长短决定,通常情况下这些消费也不开具发票,一旦“驴头”不能够做到各项账目费用的公开,会极易导致“驴友”们对各种花费产生怀疑,继而产生纠纷。

此外,除了上述的情况之外,如果在网上发布的行程和实际路线不相符合或是有较大调整,而“驴头”却没有尽到相关的提醒义务的情况下造成了人员伤亡、同时由于网站疏乎,对旅游信息发布者的登记和管理不够明确规范,这几个方面也极易导致“驴友”与“驴头”及网站之间产生各种矛盾与纷争。

三、风险自负协议的效力  

风险自负,是指受害人在明知有某种具体危险状态存在,而自愿承担危险并因此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不得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自负原则的适用具有动态性的特点。

在结伴游活动(尤其是AA制户外活动)中采用风险自负这一原则,不仅要考虑项目特点、每个“驴友”的户外能力,还要将项目的策划与具体实施、项目风险的评价与预防措施、职业谨慎判断、行业规范等多重因素考虑进去。

目前属于英美法系的多个国家对于这个归责原则的适用受到了越来越严格的限制。王泽鉴先生也认为:“所谓自甘风险不应定性为被害者的允诺,作为阻却违法的问题,而应该将其纳入与有过失的范畴,

……由法院衡量当事人对损害或扩大的原因力,以合理分配其责任。鉴于此,个人认为,一旦风险发生,无论是“驴头”还是“驴友”,对于自己的损害结果,都应当自己承担。

个人认为,在结伴游中,对“驴子”而言,第一,回帖即为同意,但是这个同意有条件的,主要条件就是基于对“驴头”的信赖;第二,就“驴友”对风险的认知而言,在预测能力上较“驴头”弱。

但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在做出任何决定时,“驴友”也有也应当有自己的思考,所以如果最终做出了参加的选择,则仍是同意的范畴。

四、意外伤亡中的归责原则分析

大多数\驴友都是抱着顺利旅游的想法,没想过发生纠纷后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大部分“驴头”认为,“驴头”与“驴友”是相约一起出游的共同体,如若发生纠纷,无法说清楚由谁来负责,但是如果在结伴游活动出现了意外伤亡情况,责任还是应该由参加者即“驴友”自己负责,因为“驴头”本身在活动中已经付出了很多,仅仅从公平的角度来讲,“驴头”也不应该再承担责任了。

从参加者的性质来看,“驴头”和“驴友”在结伴游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更多的时候,“驴头”担任着主动提供旅游信息供大家参考、选择的角色,所有的决定都是由参与者一起做出。但因为实际存在组织者和参加者,他们之间也必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驴头”要尽到的责任之一就是账目公开,公示各种费用。如果“驴头”从事了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即牟取了商业利益,一方面要返还不当得利,另一方面还要受到多个行政部门的处罚。

另外,“驴头”应当对所有参与者承担安全保护义务,对参与者给予善意的提醒,在发生意外伤亡事件时,应该积极的去寻求救助。如果“驴头”没有及时救助,放任或者导致了损害的扩大,在此情况下,他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考虑组织者实际上是否存在着营利行为,只要发生了纠纷,就要看组织者是否具有过错,来判定他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责任。

五、我国现有的户外结伴游中纠纷的解决机制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在我国众多的法律法规当中,并不存在对结伴游这种旅游方式的规定,在法律制度上存在严重的滞后和缺失的现象。所以在面对此类问题的时候,法院找不出任何的法律依据,无从下手,只能从法理、民法、侵权的理论上进行分析,就案论案,并且相同的案情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具有说服力的判决。

最关键的事情是政府部门要制定规范结伴游活动的法规,法规要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责任形式等多项内容。在国外,违规旅行的“驴友”遭遇危险时,政府也会立即出动救援队全力搜救,但是,当事人被救出后,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

其次,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当充分考虑结伴游活动的特点,分清责任,采用“疏导”的方针去创新规则,填补司法上的漏洞。

然后,结伴游发帖网站要强化“驴头”的认证备案制度,并且建立完善的处罚机制,保证有意参与的旅游爱好者能够及时考查“驴头”的资历,同时也能够保证“驴友”在纠纷发生后能够及时的找到诉求对象。对于未经认证的“驴头”,必须采取明显的提示方式提醒“驴友”慎重参与。

最后,“驴友”要有证据收集意识。“驴友”在参加结伴游时,就应该提前对活动性质、活动的目的地、注意事项、自身状况等各种关键事项,有充分的了解。

另外,也应该对“驴头”做相应的了解,以防上当受骗,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若纠纷一旦进入到诉讼程序,最关键的就是保存证据。所以“驴友”在活动的过程当中,要懂得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的时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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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网 结伴自助游,若发生事故责任咋划分?

主持人:兰州晨报记者李辉

嘉宾:甘肃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竹青 兰州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峰治

熟人之间相互“摇车”组织外出旅游,除此外车友之间或者网上发布的出行、探险“召集令”也备受青睐。但自助游在给人自由随意、新鲜感的同时,也频现旅游、交通、住宿、组织等方面带来的种种问题甚至权益侵害。对此,本报邀请有关律师为大家做一些法律解读,希望能给即将出行的读者朋友做个提醒。

案例一:旅途遭遇车祸,同行人共同担责

8个好朋友组团AA制出游,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者将另外7名同游者告上法庭,索要128万元赔偿。法院认为:驾驶员自愿驾驶自有车辆为自驾游成员服务,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引发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刘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承担民事责任应多于其他赔偿义务人。刘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应承担部分份额。综合考虑,法院酌定驾驶人周某承担损失总额的50%,刘某自担损失总额14%,其余6人共担损失总额的36%。

案例二:网上订房遭爽约,维权遇困难

去年5月,游客王先生通过网站,预订了兰州一家宾馆的标准间。根据网站的订房要求,王先生在线支付了88元担保金,余款到店支付。按照预约的日期,王先生到达兰州,来到宾馆办理入住手续时,却被告知没房了。此事投诉到工商部门后,由于王先生通过网站订房,并没有直接与酒店建立消费关系,款项也是支付给网站,因此退款需要联系网站协商。但是,网站归属地在北京,这让王先生的维权遇到了困难。

案例三:突遇自然灾害,驴友也要担责

广西“驴友”案中,爱好自助游的梁某在网上发帖,召集到武鸣境内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女孩骆某与朋友在网上报名表示参加此次露营活动。

然而,谁也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凌晨,因山洪暴发,骆某不幸被山洪冲走身亡。事件发生后,骆某家长将同行的12名“驴友”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对骆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责任。该案经过两审后,最终法院以该活动为自助式且梁某的行为不具营利性为由,判决梁某补偿死者父母3000元,其余11名“驴友”各补偿死者父母2000元。

自驾游过程中出了事,驾驶人及同游成员的责任怎么划分?

林竹青:结伴出游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全体成员均担,但就承担的责任而言,驾驶人涉及的法律风险更大。如果是借车,出行成员应当承担该车辆在运行支配中出现的风险责任。

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自驾游成员死亡,自驾游成员应承担各自的赔偿份额并负连带责任。如果是自驾游成员无偿驾驶自驾游车辆,且出行前无人对此提出异议,是执行的自驾游团体共同事务,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自驾游团体成员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借用人)共同承担。

而且,开车前驾驶员要履行检查车辆安全的义务,由于其出发前未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其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适当多于其他赔偿义务人。

自助游这种活动模式是从国外引进过来的,我国台湾也很流行,但国外及台湾地区很少有这种案件,主要是因为国外及台湾地区保险意识很强,发生事故直接找保险公司。所以建议自助游之前,应提前买人身意外险,花费不多,但多了一个保障。

网上订房被爽约或者给出的“优惠价”有猫腻,怎么办?

王峰治:消费者通过网站预订酒店房间,属于代理预订,如果遭遇爽约,应该归责网站。对于消费者而言,下单付款后,与网站之间的合同行为就算完成了,因为酒店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入住,网站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不同的预订方式,赔偿也分不同情况。以网上订房为例,消费者在网站上下单后,到接到“预订成功”的信息,但没有支付任何款项,一旦被爽约,可以要求网站赔偿实际损失;如果消费者下单后支付了相应的定金,却被爽约,网站需要赔偿双倍定金。

网上订房订票后,最好及时与实体商家联系,确认预订信息。在预订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订单号、短信等。遭遇爽约,消费者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权益。从网上预订酒店,房间的实际价格或者规格与网站描述不符,照按照《广告法》 》 第38条,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广告的经营者或者发布者明知是虚假广告的情况下,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消费者的正常心态,如果住房情况与描述不相符的话,消费者肯定不会选择入住。这种情况下,对于消费者和旅游者,消费体验非常差,某种程度上来说,他的消费没有达到相应的作用,损失显而易见,所以更应该比照无房进行相应处理。

自助游活动中“驴头”的义务和责任有哪些?

林竹青:果如果“驴头” 在组织活动中有营利, 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 应承担更多保护义务和注意义务, 一旦发生事故, 将承担较重责任。但如果是非营利性, 此时自助游是一种完全自发的、 松散型的自助组合, 于属于“风险自担” ”行为。

参加者对自助游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都是明知的, 参加这种活动, 就表明他们愿意自己承担这种风险, 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而而“驴头” 也只是一个召集人的角色,相当于联络员, 他只需要尽一般的风险提示和注意义务, 所要肩负的责任较轻。

现在的自助游基本都是先由“驴友” 于预交费用于“驴头” ,由由“驴头”统一支配,多退少补, 以所以“驴头”要做好明细账, 能够说清楚花销的去向,以证明自己并没有从中营利,这点至关重要。但有时因组织者的疏于考虑或为了省事,一个人收钱算账, 最后向大家结账。

一旦发生事故引起纠纷,则往往容易被法院推定为组织者进行的非法营利活动, 被判决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

“驴头” 在事故中的过错主要指没有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和救助义务,因此出行前最好签订一份详细的书面协议并写明注意事项。在活动过程中针对实际情况,及时提示伙伴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在发生危险的时候,要尽可能履行救助义务。如果在活动前预见到危险而未告知,或者在实际危险环境中又缺少应有的提示,以及能够履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未能履行的,则有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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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召集结伴你是如何一步步“步如骗局”老司机教你见招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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