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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权与抚养义务可分别行使————周某诉叶某抚养纠纷案

 律师戈哥 2021-12-01
  周某诉叶某抚养纠纷案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周某与叶某于1985年9月登记结婚,居住在丈夫周某承租的公房内。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四口之家本应是其乐融融。然而“平地起波澜”,丈夫周某常因工作繁忙有意无意地忽视对妻子儿女的关爱,叶某则脾气暴躁,且与周某亲属相处不睦,夫妻关系渐渐出现裂痕。1992年,叶某发现周某与其他异性生育一女,这更加剧了夫妻矛盾,家庭中时有发生的言语争吵逐渐升级为拳脚相向。1993年,丈夫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因故撤回诉讼,但两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未缓解。1997年4月的一天晚上,周、叶二人发生争吵并动手,叶某用晾衣服的木棍打到周某的左眼,致周某左眼球破裂被摘除。于是,叶某成为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后,周某便离家外住,与叶某分居,一对儿女随叶某生活,周某一直未承担子女抚养费用。1999年,周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叶某离婚,后仍撤回诉讼,但双方关系未有改善。
  2000年7月,周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子女由双方分别抚养,儿子由周某抚养,女儿由叶某抚养;周某承租的公房变更由叶某租赁使用,但要求叶某支付房屋补贴款2万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周某的上述诉讼请求,同时判令周某支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14000元。
  宣判后,叶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周某与其他异性长期同居并生育一女,判令儿子跟随周某共同生活对孩子成长不利,要求两个孩子均由叶某抚养,由周某按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叶某系下岗工人,生活有一定困难,无力支付房屋补贴款2万元。
  被上诉人周某不同意叶某的上诉请求,认为抚养孩子是其法定权利,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调解】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周、叶二人结婚16年,平静的日子大概只有刚开始的3、5年,此后10余年的生活充斥着吵闹、打斗及长期分居,在1993年到2000年的8年间,周某更是三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的破裂状况可见一斑。庭审中,通过对周某、叶某二人的行为表现和情绪反应进行观察与评估,法官感到多年的争斗使他们之间的信任感荡然无存,两人对婚姻关系的继续也不报任何信心和希望,都想尽快了结这场旷日持久的纷争。然而,婚姻纠纷从来都不只是婚姻关系本身的存废问题,而是伴随着婚生子女的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本案也不例外。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男方要求取得儿子的抚养权而女方主张两个孩子都由女方抚养,男方要求支付房屋补贴款而女方不同意支付。要想彻底化解本案纠纷,上述两个问题都必须妥善解决。
  找到案件的争议焦点之后,接下来就是确定纠纷的解决办法和思路。按照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经验,应当讲周某的诉讼请求并不过分。抚养孩子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夫妻离婚后,两个孩子分别由父亲和母亲各抚养一个是常见的做法。关于住房补偿款问题,由于叶某没有住处,周某承诺离婚后迁出该房屋,对该房屋而言夫妻、子女均有居住使用权,周某携子迁出后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由此看来,周某的前述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然而,叶某的上诉理由同样引起合议庭的注意。叶某认为儿子由周某抚养对孩子的成长不利,理由为:第一,儿子始终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相依为命,而周某则长期对儿子不闻不问。第二,周某已与他人育有一女,他面对一向生活在一起的女儿与长期不予关爱的儿子,能一视同仁吗?第三,儿子本人也多次表示不愿意跟随父亲一起生活。面对男方的合法主XXX女方的合理诉求,法官感到对这一案件决不能简单处理,因为大人的生活和孩子的成长均系于此。于是,尽管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并未表现出明确的调解意向,合议庭还是决定在庭下尽力做工作,希望以调解方式化解这一法理与情理相冲突的难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及孩子的利益。
  决心易下,行动尤难。由于双方的诉求针锋相对,合议庭必须帮他们寻找一个能够协调双方立场、兼顾双方诉求的调解方案。经过反复掂量和权衡,合议庭构想了将抚养权和具体的抚养义务分开处理的思路。即女儿的抚养权属于叶某,儿子的抚养权属于周某;在此前提下,两个孩子的日常生活都由母亲叶某照料,叶某承担了对儿子的抚养义务。这就在周、叶二人针锋相对的诉求中找到了第三条路。接下来,就要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由于周某是被上诉人,以调解代替一审判决实际上改变了周某的预期,所以征得周某对方案的支持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周某是调解工作的突破口。周某的顾虑主要是叶某的文化素质不高,担心由其承担抚养义务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法官对周某讲:“你的职业是经商,经常出门在外,照看孩子不是你的长项;而叶某下岗在家,可以有更多的时间照顾子女,教育问题完全可以由学校解决。如果你同意调解方案,儿子抚养权还是你的,叶某照顾不好你还可以将儿子领过来。而且儿子由叶某抚养,姐弟两个相伴成长,对两个孩子都有利。但这样一来,叶某的经济负担就很重,她本来就是下岗工人没有收入来源,照顾儿子的费用应由你支付。”经过一番劝导,周某基本接受法官建议的调解方案,同意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并考虑放弃房屋补偿款。
  周某的同意为做叶某的思想工作铺好了路。我们先对叶某说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并没有问题,周某对孩子的抚养权是法定权利,应予保护。而你的经济条件和文化水平,确实难以胜任同时带两个孩子。况且男孩子你要培养他的男子气,周某老早下海经商,有经济头脑,儿子跟着爸爸有好处。”说到此处,叶某以为法院会不支持她的诉请,眼中充满失望。未等叶某辩解,法官话锋一转,对她说:“但是,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要适当照顾女方,并且考虑到你和孩子多年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合议庭可以考虑你的上诉意见,儿子、女儿都由你来抚养。但是,周某的抚养权不能剥夺,如果你不能尽心照顾好儿子的生活,周某有权领回孩子。”叶某马上回应到:“我的孩子我怎么会不好好照管呢!”法官接着说到:“考虑到你的经济状况,照顾两个孩子很不容易,可以由周某承担儿子的生活费。关于房屋补偿款,我们也可以再做工作。”听到能跟两个孩子一起生活,叶某激动得流下眼泪,紧握着法官的手连声道谢。
  经过法庭的辨法析理、悉心开导,2001年7月3日,周、叶二人最终达成协议:1.双方自愿离婚;2.女儿由叶某抚养,儿子由周某抚养,但儿子的日常生活亦由叶某照料,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周某一次性支付叶某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14000元;4.公房变更由叶某租赁并携子女居住使用。当天,民事调解书制作完成并发送到他们手中,一起矛盾尖锐的离婚纠纷终于得到圆满化解。



法院评论

  离婚案件的处理应非常谨慎,特别是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时。本案的一审判决固然于法无悖,但从情理方面讲,离婚诉讼肇始于周某的婚外恋,但结果却是叶某既失去了儿子的抚养权,又要出钱给周某,这对叶某来讲是非常残酷的。本案在合议庭的调解下,通过创新调解方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争执,使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的成功处理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家事纠纷。婚姻、抚养、继承、析产等家事纠纷案件非常常见,此类纠纷与其他类型纠纷的不同之处在于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亲缘关系,纠纷背后往往是亲情纠葛或家庭矛盾。此类纠纷中大多伴随着情理与法理的冲突,因此,在处理案件时应注重调解工作,以柔性手段化解情感纠葛、家庭矛盾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尽力弥补心理创伤和家庭裂痕以利于当事人事后继续相处。本案中,周、叶二人因感情确已破裂而离婚,但通过法院调解当事人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结案后法官进行了回访,两个孩子在母亲叶某的照料下健康成长,每逢周末到父亲周某处,孩子与大人亲情关系维持得非常好,两个孩子的各项经济开支基本由父亲周某承担,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灵活设计调解方案兼顾双方诉求。诉讼案件的发生源于当事人各持己见,双方往往提出针锋相对、互不相让的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官从中做当事人的工作,协调双方立场,促使互相让步,最终形成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必要时,法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调解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诉讼程序限制的优势,在不违背法律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灵活安排。本案提出的抚养权与具体的抚养义务分开处理的调解方案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如果考虑到现实中常见的监护义务阶段性移转的情形(如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由学校承担监护义务,并不影响父母的监护权),本案的调解方案并不违背法理。同时,该方案最大限度地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也考虑到了被抚养人的利益,因此得到了案件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从调解方案的执行情况看,也完全达到了调解工作预期设想的目的。
  三是准确把握调解规律理清工作思路。虽然法院调解是一项经验性很强的工作,不同的法官会有各自富于个性的工作方式、方法,但其仍有规律可循。法院调解的一般工作思路是在确定调解意向后,先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并针对争议焦点确定调解方案。焦点问题的解决是全案纠纷化解的关键,焦点问题解决后其他问题才会迎刃而解。本案准确判断了案件的主要焦点是子女抚养问题,围绕这一焦点灵活设计了调解方案并开展调解工作,房屋补贴款的问题也就一并解决了。在分别对当事人做工作时,应注意结合具体情况合理选择突破口,如本案周某的让步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法官先选择周某做工作,为全案的成功调解奠定了基础。
  四是合理应用调解技巧推进纠纷化解。调解工作是做说服当事人的工作,首先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无论是调解意向的引导还是调解方案的提出,都要实心实意地为当事人着想,像对待我们自己或者我们亲人的事情那样对待当事人的事情。这可以说是调解工作的最大技巧。同时,调解工作不能急于求成,要耐心与当事人交换意见,有的案件要经过几个来回的沟通劝导。在调解过程中,要控制好工作的力度,注意给下一步工作留有余地或创造条件。并结合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合理把握调解工作的节奏,缓急安排得当。缓时给当事人充足的时间进行考虑商量;急时则当机立断,帮助当事人下决心,促成调解协议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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