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范围、哪些种类的亲属之间存在扶养关系,扶养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扶养权利人、扶养义务人的顺序等都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凡与法律规定的情形相符合者,则必然地、强制性地产生扶养权利义务关系,不允许凭借当事人的意志进行自由选择和变更。这就是扶养关系的法定性。每个国家在其特定的历史阶段,都会根据其亲属模式、家庭结构、社会保障水平等客观要求,在法律上以强制性规范形式直接明确地规定亲属之间的扶养关系。这种扶养关系无不具有主体的法定性、内容的法定性、条件的法定性和适用的强制性。即使在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健全、家庭或亲属的扶养功能逐渐推向社会化的发达国家,亲属扶养关系的法定性和强制性仍然没有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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