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某某诉张某某扶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是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子,均已成年。被告于1995年2月退休,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及退休工资共3581元。被告退休后独自回云浮市老家生活至今,20年来对原告的生活和病痛不闻不问。原告现71岁,已失去自食其力的能力,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从2014年1月开始每个月付给其扶养费1500元。被告辩称退休后的收入只够其生活、看病等方面开支,没有能力再扶养原告。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已71岁,且被告月收入有3581元,有扶养能力。原告请求被告付给扶养费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亦是71岁的退休人员,且原告有3个成年儿子,对原告均负有赡养义务。故判决被告于2014年6月起,每月向原告给付扶养费1000元。 法院评论 (三)典型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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