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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女方没有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需要扶养,作为其丈夫,应尽义务对其进行扶养

 律师戈哥 2021-12-01
   
伦某某诉张某某扶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是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子,均已成年。被告于1995年2月退休,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及退休工资共3581元。被告退休后独自回云浮市老家生活至今,20年来对原告的生活和病痛不闻不问。原告现71岁,已失去自食其力的能力,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从2014年1月开始每个月付给其扶养费1500元。被告辩称退休后的收入只够其生活、看病等方面开支,没有能力再扶养原告。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已71岁,且被告月收入有3581元,有扶养能力。原告请求被告付给扶养费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亦是71岁的退休人员,且原告有3个成年儿子,对原告均负有赡养义务。故判决被告于2014年6月起,每月向原告给付扶养费1000元。


法院评论

  (三)典型意义
  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贯穿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是婚姻的内在属性和必然要求。本案原告没有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需要扶养,被告作为其丈夫,应尽义务对其进行扶养。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夫妻相亲相爱、患难与共是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我们要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核心价值观在家庭中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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