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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散终有时 且行且珍惜

 紫微o太微o天市 2020-05-20

巡回法庭开进民房化解家庭纠纷。通讯员供图

株洲日报记者 沈全华 通讯员/侯敏娜 罗丽芳 谢炜 聂蓓 彭丽敏 易宇

同在一个屋檐下生活难免会发生磕磕碰碰,外人很难搞清其中是非,故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一说。

随着经济的发展、法治进程的推进,家长里短进法院、上公堂成为常态。如何依法理清家事中的“麻纱”,通过法理情有机融合,公平公正化解心结,做到案结事了?这不仅考验着法官的专业技能,也考验着其责任和担当。

又是一年“520”(谐音“我爱你”)网络情人节来到,爱情等人间真情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记者从市县两级法院搜集了8种家庭婚姻类案件,请办案法官以案说法或点评寄语,希望广大读者能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更好地处理好亲人关系,让亲情成为人间美好的记忆。

1

九旬老母亲出走无人管,子女们忙着打理“羽毛”

俗话说,多儿多女多福气。芦淞区九旬老太太龙某却因一场由琐事纠纷引起的离家出走,陷入无子女收留的困境。

2017年5月,因家庭琐事与儿子彭老七及儿媳发生矛盾,九旬妇女龙某离家出走。因其年事已高,且处于无人看管状态,村干部从得知此事,立即将龙某接至村委会暂时寄住。随后,村干部通知龙某的多名子女,让他们将母亲接回家中赡养。不料,过了一个星期,还是没人来接龙某。

思想工作做不通,村委会打算借助舆论压力帮助龙某回家,遂致电当地电视台亲情栏目组。栏目组前来实地采访,龙某的子女彭老七和彭老大、彭老二、彭老四对着摄像机,就母亲的赡养问题发生争执,各自指责对方不负责,兄弟姐妹之间火药味十足。

不久,栏目组用化名方式,将双方谩骂指责等内容播出。看了电视节目,彭老七夫妇认为彭老大、彭老二、彭老四在节目中否认原赡养协议,并诬陷老七夫妇伪造协议,对其进行人身攻击,侵犯了其名誉权。就此,彭老七夫妇向芦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彭老大、彭老二、彭老四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鉴定费损失和精神抚慰金3.34万元。

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彭老七夫妇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驳回了上诉,并在判决书中以情释法让兄弟姐妹们重温亲情。

[以案说法]本案纠纷的根本在于九旬老母亲当时被遗留、寄住在村委会,子女没有一人去接老人回家赡养,从而导致媒体采访报道。尊老爱幼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法总则》所要弘扬和维护的善良风俗之一。双方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不是很好地反省自身的错误,而是各自互相指责,乃至引发诉讼,这既有违《民法总则》维护的公序良俗原则,也是浪费国家诉讼资源。其伤害的不仅仅是双方之间的兄弟姐妹情感,更多的是给含辛茹苦的老母亲造成了伤害。双方当事人爱惜自己的“羽毛”,应当以正确的方式提升社会评价的同时,更多关注母亲的赡养问题,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这才是解决本案纠纷、恢复各自主张的名誉权的有效方法。

2

出轨男补偿“小三”5万元,“躺枪”妻子坚决说“不”

2012年,有妇之夫贺某与吴某相识,并发展成为婚外情。后来,因种种原因关系破裂,双方闹得很不愉快。2017年8月,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有一项约定就是贺某一次性补偿吴某各项损失5万元,双方互不伤害骚扰。

已与贺某结婚20多年的妻子苏女士得知此事后,认为这个赠与合同侵犯了合法权益。2019年,她将丈夫贺某和吴某“小三”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补偿约定无效,返还赠与的财产。

攸县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贺某对吴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后15天内向苏女士返还5万元。吴某提起上诉,市中院维持了原判决。

[以案说法]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产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被告贺某与原告苏女士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故被告贺某在本案协议中约定赠与被告吴某的财产并不是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贺某在与妻子苏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吴某,未经与苏女士协商一致,另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可认定吴某知晓贺某有配偶的事实,本案协议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3

平时对老爸不闻不问,为争家产向后妈“宣战”

2002年1月,李某与前妻离婚,婚生女儿张某由前妻抚养。

8年后,李某与小莲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再生小孩,共同购买了两处房产。后来,李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小莲每月均为李某缴存生活费。2019年1月,李某因病去世,小莲独自操办李某的丧葬事宜。

事后,张某要求继承两处房产,因与后妈小莲协商未果,遂向芦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为,被告小莲可适当多分遗产,原告张某可适当少分遗产。据此,判决上述两套房产的50%,由被告继承其中的30%,原告继承其中的20%。

[以案说法]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李某所有的两套房产,系李某与被告小莲的夫妻共同财产,小莲对该两套房产享有一半的所有权,余下一半为李某的遗产,由原、被告法定继承。因小莲与被继承人李某一起共同生活,在李某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困难期仍不离不弃,每月给李某缴存生活费,并在李某去世后独自操办丧葬事宜,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原告张某作为女儿,平时对李某不闻不问,连李某的葬礼都不参加,没有尽到女儿的孝道和相应的赡养义务,但尚不构成遗弃,可适当少分遗产。

4

伪造结婚证要离婚,心急男收到3000元“诚信罚单”

今年3月25日,茶陵县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中伪造证据的原告李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2002年3月,李某与陈某在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因感情不和,今年1月7日,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发现李某提供的结婚证属私自伪造,系虚假证据。李某表示,因保管不善结婚证遗失,自己就找朋友在路边摊上“办理”一个,现在后悔不已。

法院认为,李某的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属于伪造重要证据,考虑到李某的行为只是为了离婚起诉并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性且认错态度较好,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当天,李某就缴纳了罚款。

[以案说法]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等5种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一言不合就动手,家庭暴力逼停甜蜜“二人转”

今年3月27日下午,一份通过当庭竞价方式达成的离婚房产调解书在芦淞区法院签订,一对怨偶就此分道扬镳。

原告小燕与被告小龙都是二婚。2013年经人介绍成婚后,起初夫妻感情很好,因没有生育小孩,过着甜蜜的二人世界生活。好景不长,小燕发现小龙脾气暴躁易怒,有严重的暴力倾向,一言不合就对自己动手。就这样,两人感情越来越淡,直至完全破裂。后来,小燕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今年1月,法院依法认定两人感情破裂,准许双方离婚,由被告小龙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并依法处理分割财产。双方对离婚无异议,焦点在于房屋分配,两套房屋一大一小无法分割。承办法官采取当庭竞价的方式,以10万元的差价当庭开始竞价,每次加价5000元。最终,小龙以21万元的差价竞得。双方达成协议:两套房屋一人一套,小龙支付房屋差价21万元。否则,小燕可以18万元差价占有。

事后,小龙携带21万元现金来到法院现场交付给小燕,离婚案顺利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法官说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根据女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本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6

白捡个女儿“喜当爹”,心结没有解开婚姻归零

经熟人介绍,“90后”女子小陆认识了大她5岁的袁某。小陆一方面跟袁某交往,一方面跟刚刚分手的前任男友纠缠不清。

不久,小陆发现自己怀上了前男友的小孩,将此事告诉了老公袁某。袁某表示,只要你们双方再无牵扯,我愿意把你肚里小孩当自己亲生的看待。为此,小陆还补偿了前男友4000元了结此事。

两人从恋爱到结婚,虽有时小吵小闹,但小陆想着,婚姻是一个慢慢磨合的过程,时间久了就好了,婚后育有两个女儿也是幸福的。不料,两人婚后的争吵越来越频繁,有时候芝麻绿豆的小事,都会成为导火线。发展到后来,只要一吵架,袁某就会提及当年的事情,独自睡在隔壁房,连哄人的耐心都没有了。

2019年小陆以感情不和、拆迁款分配异议等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补偿该得的拆迁款。在芦淞区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离婚,被告袁某在2019年8月22日之前给付原告小陆征地拆迁款19万元(系小陆与婚生女袁小甲征地拆迁款)。

到期后,袁某仅支付了15万元,剩余4万元未付。经法院做工作,袁某在2020年3月22日向原告支付4万元。

[法官寄语]人生短暂,应该把握当下的幸福。无论是谈恋爱或者婚姻,都不要试图去改造对方,而是要去适应对方,改变自己很难,更不用说去改变别人了。婚姻中,相互包容才能幸福长久。

7

18年婚姻“一地鸡毛”,怨偶冰释前嫌儿子“少受伤”

没有庄严的审判台,也没有法槌,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攸县丫江桥镇一处民房内开庭。2019年4月15日,一对水火不容的夫妻释怀过往恩怨,最终好聚好散。

被告周某因故中风,身体行动不便,需依靠拐杖艰难行走,可能难以到庭参加庭审。办案法官为了减轻其诉累,提出到周某家中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宁某对此表示同意。当时,宁某在上海务工,这次请假回来打官司,希望能早点复工,法官也争取一周之内结案。

2001年,宁某和周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去年已有17岁在读书。经过最初的浓情蜜意后,婚后慢慢因为一些琐事而吵架,2013年起开始分居,感情破裂。男方2017年因中风失去了劳动能力,为治疗花费了近30万元的医药费,这些钱大多数是借款。双方一直无法协议离婚,宁某为此上诉至法院。

庭审中,宁某诉说着周某过往的种种不是,周某也承认过去有些陋习。同时,他也表示,自从他生病,妻子鲜有照顾,治疗费用多半靠妹妹四处借钱,内心苦闷难以言表。

办案法官认真倾听,并通过双方的长辈、周围的邻居和村干部等多方面了解到,女方3次起诉离婚,要离开这个家庭的心已然决绝,只是就家庭债务、小孩的抚养等情况无法达成共识。

次日,办案法官再次来到周某家中组织双方调解。通过法官再三沟通,既讲法理也讲情理,也加上邀请了村干部在场参与调解,双方逐渐从剑拔弩张转化为冰释前嫌,女方答应支付8万元给男方,小孩跟随父亲生活,母亲宁某支付儿子抚养费直至独立生活时止,周某同意离婚。

[法官寄语]从恋爱到婚姻,两个当事人由爱情走向亲情。不管生活如何艰辛,双方还有儿子这个爱情的结晶。为了儿子“少受伤”,夫妻双方各退一步还是可行的。下乡巡回开庭方更好为老百姓解忧,虽然自己累一点,内心也是充实的。

8

再婚八旬夫妻起纠纷,算好扶养费案结事了

2019年3月,攸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八旬老人婚姻存续期间扶养费纠纷案。

原告唐某现年80岁,被告陈某现年89岁,双方于1992年10月7日在攸县皇图岭镇再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

2017年7月份,双方由于年龄过大,陆续入住到攸县某老年公寓共同生活,每人每月托养费为1500元,由陈某全部承担。后陈某因身体状况不佳,被其子女接走,留下唐某一人在老年公寓居住生活,陈某便不再承担唐某的托养费。由于唐某收入较低,无力缴纳托养费,以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且唐某的子女均系农民无固定收入,难以承担唐某的所有生活开支。故唐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扶养费。

办案法官决定通过做工作将该案调解结案。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接触,办案法官发现因为原、被告年纪较大、身体状况欠佳,情绪易激动且固执己见,难以达成调解,便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的子女沟通,再通过子女对各自的老人进行疏导,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即政府发放的离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费归唐某所有,另陈某每月支付唐某扶养费1000元,做到案结事了。

[法官寄语]二婚夫妻,结婚不难,和谐相处不易。除了油米等琐事,生理、财产、子女等问题也让二婚夫妻感到棘手。相处太累不如分开,索要扶养费并不是尴尬事,只要处理好就行。

记者手记

无论爱与不爱,下辈子再也不见

人间有爱才温暖,从呱呱落地那一刻起,我们就处在各种亲情包围中。一边享受这种温暖,一边付出亲情,生老病死这份爱都不可或缺。

时间都去哪儿了?生儿养女一辈子。作为父母,满脑子都是孩子哭了笑了,还没好好感受年轻就老了,转眼就只剩下满脸的皱纹。乌鸦反哺,羔羊跪乳,为人子、当人女,有何理由不好好赡养父母,让操劳一生的长辈度过一个愉快的晚年。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从相遇到相识,从相识到相知,从相知到相爱,从相爱到相守,茫茫人海中,四目相对的刹那就是缘分。不管因何组建家庭,每个人都要珍惜这段姻缘。即使没有相守一生,做不成夫妻也可当朋友、当路人,大可不必变成剑拔弩张的怨偶,甚至死生不复相见。

生命是短暂的,亲人只有一次的缘分。无论这辈子相处多久,最终都会阴阳两隔。无论我们爱与不爱,下辈子都不会有机会再见。珍惜共聚时光,享受当下幸福,相互扶助前行,让每一天都沐浴亲情的阳光中,才是对自己、对亲人、对社会的最好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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