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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律师戈哥 2021-12-01
  
唐某诉李某扶养费纠纷案

  妻子患上严重精神病,丈夫外出打工躲避,对妻子不管不问,妻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丈夫诉上法庭。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夫妻扶养费纠纷案,判决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给付妻子扶养费500元。
  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于1998年7月10日自愿在祁阳县八宝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因原告精神方面患有疾病,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被本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令原告母亲为其监护人。自此,被告随同子女一直在外务工,对原告没有履行应尽义务。原告之母因年迈体弱,无力照顾女儿,为了让女儿生活有保障,作为法定代理人,遂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扶养费1500元。



法院评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原告唐某现患有精神病,既无劳动能力,又没有固定收入,没有生活来源,而被告李某有劳动能力且有一定的扶养能力,被告依法应当对原告尽到夫妻扶养义务。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扶养费,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扶养费1500元,这与客观现实及被告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不符,考虑原告现无房屋居住,结合本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消费性支出相关标准,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含治疗费、生活费)500元,每年支付一次。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祁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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