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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刑

 知音小巷 2021-12-01

肉刑,指施加于罪犯或犯过者的肉体的惩罚。汉语词语出《荀子·正论》:“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

历史沿革


 

肉刑是直接摧残身体的刑罚。汉以前有黥、劓、刖、宫等。汉文帝废肉刑,以髡钳代黥刑,以笞三百代劓刑。笞五百代趺左趾,弃市代趺右趾。关于肉刑之废,时论臧否各异,这一争论,一直持续至两晋。
春秋战国时期,肉刑的适用更为广泛。晏婴作为使臣到齐国谈及对齐国的印象时,就曾当着齐景公的面说:“国之诸市,屦贱踊贵。”说明当时受刖的人很多。
肉刑的出现,有其社会历史条件,随着社会向前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这种刑罚便成为野蛮残忍的行为而遭到人民的强烈反对。秦末的农民起义,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天下苦秦久矣”。
汉高祖刘邦和其统治集团的不少人来自平民和下层官吏,清楚肉刑给人们造成的巨大危害和激起的剧烈反抗。因此,刘邦入关中后,与百姓“约法三章”。刘邦称帝后,即命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从汉初刑法实施的情况看,当时秦的酷法,一部分被废除了,一部分却仍保留,如,汉初仍实行夷三族之令:“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祖者,又先断舌。”(《汉书·刑法志》)随着社会的发展,残酷的肉刑开始逐步被废除。惠帝四年(前191年),汉废除《挟书令》;高后元年(前187年),废除夷三族刑和《袄言令》。 [1] 
曹魏时期,有四次争论,第一次在建安十八年( 213),御史中丞陈群议恢复肉刑,钟繇赞成,但王修反对,曹操感到难以藩国改汉朝之制,遂订甲子科,以木代铁趺左右趾。又因汉律太重,使减一半。第二次在魏文帝黄初元年,因当时战争尚未结束,故无定议。魏明帝太和元年和魏废帝正始中,又先后两次议论肉刑的废复问题,结果都不行。在这四次争论中,主复派有陈群、钟繇、傅干等人,陈群认为除肉刑名轻实重,如以弃市代趺右趾,增加杀生;钟繇主张允许死囚犯刖右趾以减死;傅干重复了“伤人者创”的报复主义。反对派有王修、王朗、夏侯玄等人。王修、王朗皆认为时机未成熟率复肉刑会失去民心;夏侯玄则提出要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根源,否则,恢复肉刑也无济于事。这一时期,主复派占上风,但由于客观形势的限制,未能恢复。实际上也间有施行,如曹魏时有黥人面(《毛玢传》)。西晋武帝年间,东晋元帝、安帝年间又有三次较大的争论,主复派代表为刘颂、卫展、蔡廓等。刘颂认为对逃亡者趺其足,盗窃者截其手,淫乱者割其势,是“去其为恶之具”,而且身体一经伤残,终生可为诫,他人见之也可畏而不犯。刘颂从除恶塞源的角度论证了肉刑作为刑罚手段的必要性。卫展、蔡廓则重复了曹魏时期名轻实重的理由。反对派有王敦、周颉、曹彦、桓彝、孔琳之等人。他们基本上是重复“不合时宜”的老调,认为北方未统一,不宜有惨酷之声。此外,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由于反对派“不合时宜”的观点是以承认肉刑为前提的,而刘颂又提出深刻的理论依据,故主复派仍占上风,逐渐恢复了肉刑的法定地位。晋律规定:“奴婢亡,加铜青若墨黥,黥两眼,再亡,黥两颊上,三亡,横黥目下。”(《太平御览·刑法十四》)泰始四年,又定黥刖之制(《文献通考》)。至南朝,关于肉刑的争论基本停止,但肉刑却普遍恢复。刘宋时有黥、刖,为盗贼及害吏民者黥两颊并断两脚筋,徙付边远。齐沿宋法。梁有黥、劓,施于遇赦的死囚。至天监十四年才废劓、黥之刑。时也有见宫刑(《梁书·杜崩传》)。
北朝肉刑主要是宫刑。神席律令规定族诛坐死者年十四以下的处于腐刑。腐刑即宫刑,又称下蚕室,在北朝普遍存在(《魏书·平季传》、《张宋传》、《抱嶷传》、《刘辉传》、《刘思逸传》、《崔玄伯传》、《贾粲传》、《王质传》)。主要用于坐谋反罪,目的在绝其后;也有用于坐劫贼(《魏书·杨范传》)或敌国战俘(《魏书·段霸传》、《赵墨传》等)。这种刑罚虽属残酷,但比起夷族门诛终归还轻些。西魏大统十三年(547)废宫刑,改宫刑为没官(《册府元龟·刑法部·定律令三》)。但北齐初又复官刑(《崔季舒传》)。至天统五年(569)才下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本纪》)。北朝时也见黥刑。西魏大统十三年诏令“亡奴婢应黥者止科之罪。”肉刑的恢复是南北朝时期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但肉刑只为附加刑,与正刑并存,这是由以肉刑为主体的前五刑(墨、刖、劓、宫、大辟)向废除肉刑的后五刑(鞭、杖、徒、流、死)转化的过渡状况。 [2] 

基本解释


 

[corporal torture]施加于罪犯或犯过者的肉体的惩罚,包括死刑、鞭笞和监禁。
古来相传孝女甚多,如女婧、 缇萦之类,一使 景公废伤槐之刑,一使 文帝除肉刑之令,皆能委曲用心,脱父于难。——《镜花缘》[3] 

基本概念


 

狭义的肉刑,指括黥(刺面并着墨)、(割鼻)、(斩足)、(割势)、大辟(即死刑)等五种刑罚。起源于“杀人者死,伤人者创”的原始同态复仇论。至夏商周成为国家常刑,有三典五刑之说,秦及汉初相沿不改。
广义上的则指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罚。以其侵刻肌肤、残害人体,故名肉刑。《荀子·正论》:“世俗之为说者曰:治古无肉刑。”所谓“治古”,指的是尧、舜太平盛世。《汉书·刑法志》:“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这是说,肉刑始于夏、商、周三代。汉文帝在位期间,先后废除了肉刑中的墨、劓、斩左右趾(实即剕刑)和宫刑,被后人誉为“千古之仁政”。自此以后,肉刑一度停废,但偶有恢复,譬如汉武帝对司马迁所施宫刑(将男子阉割去势) [4] 。魏、晋以后,虽屡有恢复肉刑的议论,但终未被采用。当然,使用肉刑的个别事例还是有的。

引证解释


 

残害肉体的刑罚,古指墨、劓、剕、宫等。今泛指对受审者肉体上的处罚。
《史记·扁鹊仓公列传》:“书闻,上悲其意,此岁中亦除肉刑法。” 张守节正义:“《汉书·刑法志》云: 孝文帝 即位十三年,除肉刑三。”《唐律·名例》:“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长孙无忌 等疏:“肉刑:墨、劓、剕、宫、大辟。” 毛泽东《论政策》:“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 骆宾基 《可疑的人》二:“他在古庙里囚禁的时候,审问了三次,都是在深夜,而且第一次就受了严重的肉刑。” [3] 

现代解释


 

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5] 

刑罚废除


 

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开始进行刑制改革。这就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文帝刑制改革。
刑制改革起源于一次案件,当时齐国的太仓令淳于公犯罪要被处以肉刑,他只有五个女儿,没有儿子,小女儿缇萦便陪同父亲到了京城长安,向文帝上书,说愿意去做官奴,以赎父亲的肉刑。文帝很感动,让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商议改革方案,方案将原来要执行的墨刑劓刑和斩左、右趾改成笞刑死刑
这次改革改变了原来包括肉刑的奴隶制五刑制度,这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五刑制过度的开始。不过最初执行的时候,因为换的笞刑数量很多,有的三百,有的五百,结果有的受刑后还是丧了命,有人批评说虽然名义上是减轻刑罚,结果确实杀人更多。景帝即位后,继续刑制改革,两次颁布诏书,将肉刑数量大幅度减少,最后,最多的五百减少到了二百。同时,还规定了刑具的长短薄厚,以及受刑的部位,行刑中间不许换人等。但宫刑在这次改革中没有废除。
这次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时期到文明时期的转折点,此后,到南北朝时期,肉刑逐渐被废除,封建五刑制到北齐时出现了雏形,为隋唐封建五刑制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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