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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 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解读

 杨森律师 2021-12-01

                                                                         杨森律师

2021年9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发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政策通知”)(财税〔2021〕53号),该文于2021年11月4日发布。试点政策通知规定了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对该政策进行分析和解读,仅供读者参考和理解适用该税收优惠政策。

一、       试点政策通知系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内容的落实。

意见提出,“在浦东特定区域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次试点政策通知规定,按照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股权持有年限不同,可享受50%或全部按年末个人持股比例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       试点政策通知的具体内容解读

1、          试点政策通知所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指的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和张江科学城。其中: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1号)规定的地理范围执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规定的地理范围中位于浦东的部分执行;张江科学城,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11号)规定的地理范围执行。

2、          试点政策通知所指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在上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由上述法规可知,试点政策通知所指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注册成立的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以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或者公司制的创业投资基金。

享受试点政策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一是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管方式是查账征收,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和财务资料齐全。二是要求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运作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应根据组织形式 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登记,接受监管,规范运作。如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创业投资企业将不能享受试点政策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          试点政策通知规定,上海市特定区域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试点政策通知规定了几个关键指标,一是创业投资企业所转让股权的持有年限,分两档,最低持有年限3年,持有年限5年可享受第二档税收优惠。二是规定持有年限转让股权占创业投资企业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方可享受试点政策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可见鼓励对创业企业进行长期投资的政策导向。

4、          试点政策通知规定了符合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内容。一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如创业投资企业无个人股东,则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笔者认为,个人股东的适用范围除了自然人股东之外,还应适用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征管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关于合伙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应除去法人合伙人的份额比例。该问题具体的计算适用还有待后续政策的明确。规定按照个人股东的持股比例计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是因为公司制的创业投资企业,个人股东对应的公司利润被征收了一道企业所得税,相对合伙企业等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形式,税收负担较重,作出减免规定,有利于减轻现有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税负。同时,公司制的企业形式,可以延迟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在公司未进行股利、分红时,对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没有纳税义务。故此项政策有利于在特定区域发展公司制的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创业投资活动。二是试点政策通知规定税收减免的对象是创业投资企业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总额。按照规定的持有年限的不同,超过当年度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总额50%的,可以分别享受50%的减征或全部免征个人股东持股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看出,该政策是针对具有个人股东的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力度较大。

5、          试点政策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试点政策执行期间转让股权取得所得,符合试点政策通知规定的条件,可以适用该政策。笔者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该政策可以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起适用享受。

三、结语

通过对试点政策通知内容的分析和解读,可以看出,本项政策主要是针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的创业投资企业,为减轻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相对其他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利之处,通过区别转让股权持有期限的长短,对长期持有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个人股东持股比例进行税收减免优惠。此举能有效降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和张江科学城等区域内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相关创业投资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积极筹划,正确理解,有效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2021年11月5日

免征声明:

本文系对政策法规的一般性解读和分析,系笔者的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对具体税收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文中观点仅供读者参考,笔者及其所在机构不对任何依此采取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及损失承担责任。具体税收法律问题,请联系律师寻求确切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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