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纲要 一、新型融资担保—保兑仓交易 二、最高院:不存在真实买卖关系的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及担保关系,卖方依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452号】 三、案例解读 保兑仓交易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者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是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方式。但前提是双方要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若双方之间没有真实的买卖关系,那么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性质以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会有所变化呢? 为此,笔者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452号】以作参考: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9条规定:“保兑仓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实买卖关系为前提。双方无真实买卖关系的,该交易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因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中,甲乙双方看上去是保兑仓交易,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实际上没有真实交易背景,保兑仓交易只是虚假意思表示,而被隐藏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本案应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进行审理并认定合同效力。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多元化的交易模式可能存在各式风险。厘清交易模式下的真实法律关系及真实意思表示有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银行与金融业务团队由多位高级合伙人和资深律师组成,团队主要执业领域包括银行与金融、金融监管与合规、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等。目前本团队为多家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提供各类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得到了客户的信任和高度认可。 作者简介 高级合伙人 银行与金融部门 zhuying@tiantailaw.com 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 资本市场| 知识产权| 朱颖律师自1991年起执业三十年,已承办处理各类金融商事案件千余件,主办数十亿元规模债券发行、资本融资以及不良资产处置等项目,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商事诉讼,并已担任百余家政府部门、企业和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蔡晓霁 律师 合伙人 银行与金融部门 caixiaoji@tiantailaw.com 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蔡晓霁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于2007年取得法律执业资格,执业至今14年,在民商事诉讼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银行金融类商事案件的诉讼、仲裁和非诉业务。现任上海市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会委员,被上海律协评定为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并获中级律师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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