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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无真实买卖关系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关系,卖方应依约承担借款担保责任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21-12-01

本文纲要

一、新型融资担保—保兑仓交易

二、最高院:不存在真实买卖关系的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及担保关系,卖方依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452号】

三、案例解读

本文长度为 2945 字,建议阅读 9 分钟

一、问题的提出


 

保兑仓交易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者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是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方式。但前提是双方要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若双方之间没有真实的买卖关系,那么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性质以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会有所变化呢?

为此,笔者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452号】以作参考:






二、最高院:不存在真实买卖关系的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及担保关系,卖方依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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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件事实
2013年9月10日,山煤晋城公司与陕西石化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山煤晋城公司向陕西石化公司供应煤炭160万吨。同日,山煤晋城公司(甲方)与陕西石化公司(乙方)及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丙方)签订《三方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鉴于甲方与乙方已经或即将订立以煤炭为合同标的的购销合同,乙方与丙方已经或即将签订一个或多个融资合同,丙方同意依照融资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融资以支付在购销合同项下的甲方货款。同时还约定:如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在提货期到期日前存入全额保证金或偿付全额融资款项,且丙方在单笔融资下或协议项下出具的《提货通知书》所载累计提货价值少于该笔融资或本协议所对应的甲方实际收款金额的,甲方承担差额退款责任。
2013年9月12日,陕西石化公司(甲方)与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乙方)签订《综合授信合同》。随后,根据陕西石化公司的申请,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分次开立了以山煤晋城公司为收款人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陕西石化公司在清偿部分票款后,仍欠中信银行西安分行票款本金与利息。中信银行西安分行遂提起诉讼,请求陕西石化公司偿还融资款本金及利息;山煤晋城公司向中信银行西安分行退款并赔偿利息损失。陕西石化公司、山煤晋城公司任何一方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则相应减少另一方的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山煤晋城公司与陕西石化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煤炭买卖合同》、《三方业务合作协议》的实质是否为借款及担保合同?
(三)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案涉《三方业务合作协议》载明的内容,本案当事人在该协议中约定的交易方式是较为典型的保兑仓交易。但保兑仓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实买卖关系为前提。案涉《三方业务合作协议》虽然体现的交易方式为保兑仓交易,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山煤晋城公司与陕西石化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买卖交易。案涉保兑仓交易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因此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有效的保兑仓交易法律关系。案涉《三方业务合作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应为借款及担保合同关系,即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向陕西石化公司提供融资借款,山煤晋城公司为陕西石化公司向中信银行西安分行的借款提供担保,上述借款及担保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案涉《三方业务合作协议》实质为借款及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有效。虽然案涉《三方业务合作协议》载明了差额退款和差额保证两种责任形式,且本案当事人协议选择了差额退款的责任形式,但无论是差额退款还是差额保证,实质都是山煤晋城公司在陕西石化公司未向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偿付融资款时,就该融资款差额向中信银行西安分行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及案涉《三方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山煤晋城公司承担的应当是连带保证责任。



三、案例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9条规定:“保兑仓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实买卖关系为前提。双方无真实买卖关系的,该交易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因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中,甲乙双方看上去是保兑仓交易,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实际上没有真实交易背景,保兑仓交易只是虚假意思表示,而被隐藏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本案应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进行审理并认定合同效力。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多元化的交易模式可能存在各式风险。厘清交易模式下的真实法律关系及真实意思表示有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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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介绍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银行与金融业务团队由多位高级合伙人和资深律师组成,团队主要执业领域包括银行与金融、金融监管与合规、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等。目前本团队为多家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提供各类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得到了客户的信任和高度认可。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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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晶捷 律师
主办律师
银行与金融部门
xiaojingjie@tiantailaw.com
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肖晶捷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美国范德比尔特大学(法学硕士),已通过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考试(NYBAR),现担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主要从事金融银行、股权投融资、企业合规、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领域业务。曾担任数十家境内外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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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颖 律师

高级合伙

银行与金融部门

zhuying@tiantailaw.com

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 资本市场| 知识产权|

朱颖律师自1991年起执业三十年,已承办处理各类金融商事案件千余件,主办数十亿元规模债券发行、资本融资以及不良资产处置等项目,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商事诉讼,并已担任百余家政府部门、企业和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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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诚伟 律师
高级合伙人
银行与金融部门
qichengwei@tiantailaw.com
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戚诚伟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本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复旦大学(高级工商行政管理硕士)。现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银行与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委员、上海市律协银行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导师及兼职教师、被上海律协评定为金融和公司领域专业律师并获中级律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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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晓霁 律师

合伙人

银行与金融部门

caixiaoji@tiantailaw.com

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蔡晓霁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于2007年取得法律执业资格,执业至今14年,在民商事诉讼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银行金融类商事案件的诉讼、仲裁和非诉业务。现任上海市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会委员,被上海律协评定为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并获中级律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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