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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措税语】个人取得津贴、补贴、补助,一文说清免税、缴税那些事儿~~~

 措措税语 2023-04-29 发布于西藏

             藏历新年快乐、措措在此先给大家拜年啦!

                          罗萨拉扎西德勒!

       大年初一,措措给大家带来了涉及切身利益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啦!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见,个人收到雇佣单位发放的各种性质补贴、补助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组成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应并入实际收到当月的工资中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个人所得税补贴  津贴补助的那些事儿~~部分需要并入到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的税税前扣除,措措今天就给大家做了补贴津贴、补助个人所得税政策大汇总,赶紧收藏吧!!!
      1.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个人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放的金额超过相关规定标准,超过标准的部分则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2.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中的第二条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具体的免征额标准,则要看当地的具体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8〕3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注意: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部分必须要有本单位交通、通讯补贴发放制度,并且在工资薪金发放项里有单独列明公务用车、通讯补贴,否则不能直接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时扣除上述限额免税收入。)  其他省份建议与当地政府部门制发的政策相结合。

      4.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但对“人人有份”的福利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5.生育津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7.洋船员的伙食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规定: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8.疫情防控津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 照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9.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外籍人员补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11.西藏地区津补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4]021号 规定: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财税字〔1996〕91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在西藏自治区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住房租赁补贴《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军队干部补贴、津贴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军粮差价补贴。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14.误餐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的误餐补助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5.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16.取暖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为与任职或受雇有关所得,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范围。

       17.离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8.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9.个人取得补发工资、津贴和补贴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补发工资、津贴和补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13〕34号 )规定,由于工资制度改革、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补发以前月份或年度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的,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能够对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允许将补发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分摊到其所属纳税期,与原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照原工资、薪金所得所属时期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驻村补助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补发工资、津贴和补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13〕34号 )对个人在“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活动中超过《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活动工作组成员驻村生活补贴管理的通知》(藏财发〔2011〕72号)规定标准取得的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参照上述方法执行。

注:驻村生活补贴标准以当地政府最新文件为标准。

      21.法律援助补贴根据《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规定: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2.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3.伤残津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内容来源:税屋  措措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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