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响应“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全国多地都颁发了商品房限价销售政策,如北京、深圳、广州等地。以深圳为例,此前发布了《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预现售价格管理操作细则>的通告》(深规土【2017】6号),该文件要求商品房预售申报价格需经相关部门审查,首次申请预售的,其户型申报均价不得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同户型在售项目的销售均价,周边无同类在售项目参考的,可参照周边同类二手房价格。同时,《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之前,应当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报价格监督执法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商品房限价政策的出台,导致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空间被进一步压缩。部分开发商为了绕开政府备案价格限制,想方设法拆分房价、巧设明目,收取价外款。其中一种情形值得关注,即新楼开盘被秒抢光,按照正常摇号抢房流程基本抢不到,但有意向购房者过几天就接到某些人的电话,声称手中有房源,只要愿意额外交纳一定数额款项,即可看房选房并交易。这笔额外支出的款项,有人称为“喝茶费”、“茶水费”。这种变相加价销售的行为,显然架空了政府的限价销售政策。对于购房刚需人群来说,非常不公平,他们迫于现实需要,只能加价购买房屋。不禁思考:为何正常抢购总是已售完,一片火爆,一房难求,私下却有中介或房企销售人员联系潜在消费者,推销加价买房?这里对新房楼盘的销售过程的公正、透明程度留下一个问号。此前曾有报道称嘉兴某房地产公司10名销售人员,利用销售经理对房源销控的职务便利以及销售人员对房源销售的职务便利,向客户索取额外“茶水费”作为购房条件,最终因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刑。 有的购房者多付购房款后,觉得不对劲,便想起诉要回多收的房款,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并未统一,存在争议,下面结合案例列明裁判观点。// 观点一:支持退还加收款项,认为在网签价格外加价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在(2019)湘01民终11296号案件中,原告甲、乙二人曾签订承诺书,承诺“按网签价格签约,网签价格低于认购价格的,差额总价按现金支付给开发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开发商公司在网签价格外加价收取额外费用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品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房地产行业的相关政策,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应当将多收款项返还给原告。// 观点二:不支持退还,商品房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2017)沪0118民初8704号案件中,原告认为房屋买卖价款高于备案价格,要求开发商返还差额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被告超出备案价销售未重新备案的行为属于不执行政府行政措施,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原告与开发商之间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再者,原告是自愿向开发商缴纳的额外房款,并且明确知晓涉案房屋总价款,应当视为当事人就真实购房总价达成合意,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履行。故,驳回原告要求返还差额房款的诉讼请求。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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