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近期看到法院某案的判决,引发了一些思考,大家可以先看看基本情况:原告为让其孩子进入某校就读,向被告转账3万元,委托被告办理孩子入学事宜。由于被告没有办理成功,原告要求被告退款未果形成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告向被告付款为孩子能够获取某校的入学资格,该行为属于请托行为,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条件,也破坏了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应驳回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之前法院的大多数裁判,针对此类行为按不当得利处理,判决不当得利人返还财物,原因为获利方获得财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应当返还;这类纠纷的发生往往建立在请托事项未成就的基础上,如成就往往不会产生纠纷。但请托事项成就往往损害公共利益或伴随违法违纪行为,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例如:托关系走后门安排就学就业等。按不当得利判决,对于请托人来说,如请托事项成就可以获得请托利益;未成就可以起诉受请托人要求退钱;这样使得请托人没有任何损失,也没有因不良行为受到相应的惩罚,反而还有了法律的保障;请托人违法违纪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但未受到不利影响,反而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要回财物。对于受请托人来讲,办成了收钱,办不成退钱,不退钱才会有麻烦。这样的处理不利于正确的社会指引。 此次看到的判决不知是否具有普遍性,但在目前统一裁判标准的趋势下,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将会出现相应的指导判例或统一裁判标准,但从此案件本身来看,裁定不予受理,对于被告(受请托人)来讲是否又过于放纵,使被告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可能会导致受请托人如遇请托,能不能办先收钱再说,就算办不了也不退钱,去法院也告不赢!请托人赔了夫人又折兵。受请托人无论结果如何都毫发无损,这样也不合适,也不利于正确的社会指引。通过法院裁判的两种不同结果,目前看来都有一定的弊端,如何才能正确有效的引导社会风气,促进正能量,惩恶扬善呢?是否具有第三条道路?值得大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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