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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网络拍卖中,能否以'询价价格过低'为由,提执行异议?

 ALECKWANG 2021-12-03

作者:徐梓程(北京一中院执行二庭)

拍卖是执行程序中处置财产的一种主要方式,评估是拍卖的前置环节,鉴于传统的委托评估方式存在周期过长、缺乏有限监管机制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四种方式来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其中,网络询价是人民法院就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鉴定的财产向全国网络司法询价平台名单库中的平台发起询价,相关平台按照规定在期限内反馈询价结果的一种询价方式。目前,适用于网络询价的财产主要为房产和车辆,具备网络询价能力的平台包括淘宝、京东、工商银行等平台。在采用网络询价时,如果当事人认为网络询价平台反馈的价格过低时,该如何救济呢?能够就此提出执行异议吗?

下面,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一起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平法院)就隽永公司与吴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双方2015年5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0月31日解除,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隽永公司房屋租金311万元。隽永公司与吴某均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吴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隽永公司向昌平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昌平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查封了吴某名下一套房屋。10月20日,昌平法院裁定评估、拍卖该房屋。因隽永公司与吴某均不同意以当事人议价的方式确定房屋的处置参考价,昌平法院于11月4日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发出定向询价函,但该中心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反馈询价结果。昌平法院决定对该房屋进行网络询价。

2020年11月17日,昌平法院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纳入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三平台反馈的询价结果分别为2 733 256元、2 315 721元、1 169 022元,昌平法院根据上述询价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以元为单位取整数确定该房屋的司法处置参考价格为2 072 666元,并向隽永公司、吴某分别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吴某以昌平法院通过网络询价确定的财产处置参考价远低于房屋实际价格为由申请撤销执行通知书,对房屋重新进行询价。昌平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了吴某的异议申请。隽永公司不服该裁定,认为网络询价结果明显过低,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昌平法院的原审裁定,重新确定房屋的处置参考价。


裁决结果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本案中,吴某与隽永公司分别以昌平法院依据网络询价平台反馈的询价结果确定的财产处置参考价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为由提出异议和复议,实际上属于对网络询价报告的评估结果有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的范畴,应当通过申请执行法院提交评估机构作出说明或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等方式来主张权利或予以救济。最终,北京一中院作出裁决:驳回隽永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审裁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法官说法  

网络询价是执行程序中确定拟拍卖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之一,实践中,当事人对网络询价报告提出的异议可以划分为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其中,程序性异议是针对评估机构资质、评估程序等程序性事项提出的异议,对该类异议,应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异议成立的,法院应组织重新评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应当由人民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理的四类情形,即针对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提出的异议。实体性异议是指对评估价格或评估方法等评估报告的内容提出的异议,对此类异议,应当交评估机构复核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针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评估结果等提出的异议即为此类异议。因此,当事人以网络询价价格过低为由提出的异议,属于实体性异议,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的范畴,不能据此向执行法院申请重新评估。当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执行程序中拍卖的目的在于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手段,评估价格并不是最终的交易价格,实际成交价格仍需经过市场的检验。


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李元元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李文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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